省發展改革委關於調整工商業峰穀分時電價政策有關事項的通知
發布日期: 2024-02-04 1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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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更好發揮峰穀分時電價政策作用,引導用戶削峰填穀和提高電力係統運行效率,保障電力安全穩定供應,促進能源綠色低碳發展,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進一步完善分時電價機製的通知》(發改價格〔2021〕1093號)要求,結合我省電力供需形勢變化,現就調整我省工商業峰穀分時電價政策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實施範圍
大工業電價用戶需全年執行峰穀分時電價(不包括國家有專門規定的電氣化鐵路牽引用電等)。一般工商業電價用戶可選擇執行峰穀分時電價,選定後12個月內保持不變。
二、峰穀時段及電價浮動比例
(一)統一大工業電價用戶和一般工商業電價用戶峰穀時段。具體時段劃分見表1。
表1 峰穀時段劃分
季節 | 時段 | 具體時間 |
春秋季 (2-6月,9-11月) | 高峰 | 8:00-11:00、13:00-17:00 |
平段 | 17:00-24:00 | |
低穀 | 0:00-8:00、11:00-13:00 | |
夏冬季 (1月、7月、8月、12月) | 尖峰 | 9:00-11:00、15:00-17:00 |
高峰 | 8:00-9:00、17:00-23:00 | |
平段 | 13:00-15:00、23:00-24:00 | |
低穀 | 0:00-8:00、11:00-13:00 |
(二)試行重大節假日深穀電價。春節、勞動節、國慶節10:00-14:00設置為深穀時段,三個節假日具體時間以國家公布為準。
(三)調整峰穀電價浮動比例,具體見表2。浮動比例以平段電價為基礎,平段電價包含上網電價、上網環節線損費用、係統運行費用、輸配電價(不含容(需)電價)、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表2 峰穀電價浮動比例
用電類別 | 季節 | 電價浮動比例 (以平段電價為基礎上下浮動) | |||
尖峰上浮 | 高峰上浮 | 低穀下浮 | 深穀下浮 | ||
大工業電價 | 春秋季 | - | 65% | 55% | 80% |
夏冬季 | 98% | 65% | 62% | 80% | |
一般工商業電價 | 春秋季 | - | 50% | 55% | 80% |
夏冬季 | 65% | 50% | 62% | 80% |
三、執行時間
大工業電價用戶於2024年3月1日起執行;選擇執行峰穀分時的一般工商業電價用戶分階段執行,其中1-10(20)千伏及以上的一般工商業電價用戶於2024年6月1日起執行,不滿1千伏的一般工商業電價用戶於2024年9月1日起執行。浙江電力現貨市場運行期間,工商業峰穀分時電價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其他事項
(一)1-10(20)千伏及以上用戶(含集中式經營性充換電設施用戶)深穀電量按照電網企業用電信息采集係統中電能表采集數據累加計算;當采集數據缺失時,由電網企業製定電量數據擬合辦法,對缺失數據進行擬合。不滿1千伏工商業用戶(含集中式經營性充換電設施用戶)在計量裝置具備條件後執行。
(二)各級發展改革部門要加強對峰穀分時電價政策的解讀和宣傳,及時回應用戶關切,報告執行效果。
(三)各級電網企業要加快開展計量采集設備和電費結算係統的調整工作,提前將政策告知用戶,確保政策平穩執行到位。
本文件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政策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及建議,請及時報告省發展改革委。後續如國家出台新的政策,按國家政策執行。
浙江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4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