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002489444/2024-15796

公開方式:

主動公開

文號:

杭發改價格〔2024〕3號

公開日期:

2024-03-29

發布單位:

杭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主題分類:

物價

備注/文號

杭發改價格〔2024〕3號

政策解讀

   圖文解讀
政策原文 征求意見收集采納

《關於明確杭州市初始排汙權有償使用費征收標準的通知》的政策解讀

發布時間: 2024-04-07 17:49:51

來源: 杭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對口支援和區域合作局)

為貫徹落實《浙江省生態環境保護條例》《浙江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浙江省排汙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管理辦法的通知》(浙政辦發〔2023〕18號)要求,按照《浙江省定價目錄(2022年版)》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市發改委牽頭出台了《關於明確杭州市初始排汙權有償使用費征收標準的通知》,現將有關政策解讀如下:

一、製定背景

杭州市作為全國第一批排汙權試點城市,2006年開始排汙權交易探索工作,並出台了一係列規章製度。根據2023年出台的《浙江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浙江省排汙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管理辦法的通知》要求,建立實施全省統一的排汙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製度,構建全省“一個平台、一套準則”統一管理的排汙權交易體係。麵對新規定新要求,需對杭州市原有排汙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管理內容進一步修改完善,並製定對應的初始排汙權使用費征收標準。

二、製定依據

《浙江省生態環境保護條例》

《浙江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浙江省排汙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管理辦法的通知》(浙政辦發〔2023〕18號)

《浙江省定價目錄(2022年版)》(浙發改價格〔2022〕163號)

三、主要內容和政策舉措

杭州市初始排汙權有償使用價格實行全市統一定價,征收標準為:化學需氧量4000元/噸·年、氨氮4000元/噸·年、二氧化硫1000元/噸·年、氮氧化物1000元/噸·年。

四、適用對象

根據《浙江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浙江省排汙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管理辦法的通知》,現階段納入排汙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範圍的排汙單位,包括有總量控製要求的工業排汙單位和產生二次汙染物的環境治理業排汙單位(不包括集中式汙水處理設施)。

五、注意事項

根據《浙江省定價目錄(2022年版)》規定,初始排汙權有償使用價格實行政府定價,並取消了2015年版定價目錄中縣級人民政府定價權限。因此,此次調整,杭州市初始排汙權有償使用價格實行全市統一定價,原各區、縣(市)出台的初始排汙權使用費征收標準停止執行。

六、關鍵詞解釋

初始排汙權有償使用費,是指在區域主要汙染物排放總量控製的前提下,排汙單位依法取得初始排汙權指標並按規定繳納的費用。

七、新舊政策差異

此次排汙權收費標準從原有授權市、縣兩級人民政府定價變為授權市人民政府統一定價,排汙權使用費以年為單位計算,四類汙染物有償使用征收標準按照全省統一排汙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製度的要求予以明確。

八、施行時間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 30 日後施行。

九、解讀機關

解讀機關:杭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解讀人:陸易輝,聯係電話:0571-85251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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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489444/2024-15796

發布機構

市發改委

文號

杭發改價格〔2024〕3號

發布日期

2024-04-07

關聯類型

圖文解讀

政策原文

征求意見收集采納

《關於明確杭州市初始排汙權有償使用費征收標準的通知》的政策解讀

發布日期: 2024-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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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落實《浙江省生態環境保護條例》《浙江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浙江省排汙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管理辦法的通知》(浙政辦發〔2023〕18號)要求,按照《浙江省定價目錄(2022年版)》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市發改委牽頭出台了《關於明確杭州市初始排汙權有償使用費征收標準的通知》,現將有關政策解讀如下:

一、製定背景

杭州市作為全國第一批排汙權試點城市,2006年開始排汙權交易探索工作,並出台了一係列規章製度。根據2023年出台的《浙江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浙江省排汙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管理辦法的通知》要求,建立實施全省統一的排汙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製度,構建全省“一個平台、一套準則”統一管理的排汙權交易體係。麵對新規定新要求,需對杭州市原有排汙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管理內容進一步修改完善,並製定對應的初始排汙權使用費征收標準。

二、製定依據

《浙江省生態環境保護條例》

《浙江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浙江省排汙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管理辦法的通知》(浙政辦發〔2023〕18號)

《浙江省定價目錄(2022年版)》(浙發改價格〔2022〕163號)

三、主要內容和政策舉措

杭州市初始排汙權有償使用價格實行全市統一定價,征收標準為:化學需氧量4000元/噸·年、氨氮4000元/噸·年、二氧化硫1000元/噸·年、氮氧化物1000元/噸·年。

四、適用對象

根據《浙江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浙江省排汙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管理辦法的通知》,現階段納入排汙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範圍的排汙單位,包括有總量控製要求的工業排汙單位和產生二次汙染物的環境治理業排汙單位(不包括集中式汙水處理設施)。

五、注意事項

根據《浙江省定價目錄(2022年版)》規定,初始排汙權有償使用價格實行政府定價,並取消了2015年版定價目錄中縣級人民政府定價權限。因此,此次調整,杭州市初始排汙權有償使用價格實行全市統一定價,原各區、縣(市)出台的初始排汙權使用費征收標準停止執行。

六、關鍵詞解釋

初始排汙權有償使用費,是指在區域主要汙染物排放總量控製的前提下,排汙單位依法取得初始排汙權指標並按規定繳納的費用。

七、新舊政策差異

此次排汙權收費標準從原有授權市、縣兩級人民政府定價變為授權市人民政府統一定價,排汙權使用費以年為單位計算,四類汙染物有償使用征收標準按照全省統一排汙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製度的要求予以明確。

八、施行時間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 30 日後施行。

九、解讀機關

解讀機關:杭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解讀人:陸易輝,聯係電話:0571-85251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