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002489444/2024-15880

公開方式

主動公開

發布機構

市發改委

成文日期

2024-06-25

文號

杭發改價格〔2024〕17號

統一編號

ZJAC02-2024-0003

有效性

有效

主題分類

國民經濟管理、國有資產監管/物價

政策解讀

政策解讀    圖文解讀 征求意見收集采納

關於印發《杭州市區保障性住房配售基準價格管理實施意見(試行)》的通知

發布時間: 2024-06-28 12:50:06

來源: 杭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對口支援和區域合作局)

各區、縣(市)發改局、住建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市保障性住房開發建設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規劃建設保障性住房的重大決策部署,促進保障性住房平穩健康發展和民生改善,規範保障性住房配售基準價格管理,根據國家、省、市有關工作要求,市發改委會同市住保房管局、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製定了《杭州市區保障性住房配售基準價格管理實施意見(試行)》,經市政府同意,現予以印發執行。

 

杭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杭州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

2024年6月25日

 

 

杭州市區保障性住房配售基準價格管理實施意見(試行)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規劃建設保障性住房的重大決策部署,推進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設,根據《國務院關於規劃建設保障性住房的指導意見》(國發〔2023〕14號)等規定,經市政府同意,現就保障性住房配售基準價格管理,製定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目標

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居民住房狀況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確定保障性住房配售基準價格,不斷滿足工薪收入群體住房需求,穩定住房預期。

二、實施範圍

本實施意見適用於杭州市上城區、拱墅區、西湖區、高新區(濱江)範圍內的保障性住房配售基準價格管理。其他區、縣(市)的保障性住房配售基準價格管理可參照執行。政府改建或收購存量商品住房用作保障性住房的,其配售基準價格核定政策另行確定。

三、定價原則

(一)保民生原則。充分考慮住房有困難且收入不高的工薪收入群體家庭經濟承受能力,規範保障性住房成本構成,保本微利製定保障性住房配售基準價格。

(二)合理性原則。遵循市場化運作要求,基本覆蓋保障性住房開發建設成本的同時,兼顧周邊商品住宅市場價格及市場供需情況,合理製定保障性住房配售基準價格。

(三)可持續原則。按照工薪收入群體可負擔、項目資金可平衡、發展可持續的要求,建立“劃撥土地統籌成本”資金池,確保保障性住房可持續發展。

四、價格組成

杭州市區保障性住房配售基準價格按照保本微利原則製定,單套銷售價格由項目建設實施主體按照配售基準價格及其浮動幅度確定,在售房階段向社會公布。

(一)劃撥土地統籌成本

劃撥土地統籌成本綜合考慮單宗地做地成本、片區平均做地成本,以及周邊商品住宅市場價格、市場供需情況等多方麵因素的基礎上形成,具體按劃撥土地統籌成本與建安成本之和不高於周邊商品住宅市場價格的一定比例確定。

(二)建安成本

1、勘察設計和前期工程成本。指開發項目前期工作所發生的工程勘察,規劃及建築設計,施工通水、通電、通氣、通路及平整場地等勘察設計和前期工程成本。

2、建築安裝工程成本。列入施工圖預(決)算項目的主體房屋建築安裝工程成本,包括房屋主體部分的土建(含地上地下)工程、水電氣安裝工程及附屬工程成本。

3、基礎設施建設和非經營性公共配套設施建設成本。在住宅小區用地規劃紅線以內,與住房同步配套建設的住宅小區基礎設施建設成本,以及按政府批準的小區規劃要求建設的不能有償轉讓的非經營性公共配套設施建設成本。

4、其他。在項目開發建設過程中發生的上述未包含的合理成本。

(三)財務成本

按照保障性住房項目建設實施主體為住房建設籌措資金所發生的銀行貸款利息計算,原則上根據貸款總額、合理計息周期以及實際貸款利率核定。

(四)綜合利潤

在基本覆蓋劃撥土地成本和建安成本的基礎上,考慮適度合理利潤。

(五)稅費

按照國家規定的稅目和稅率計算。相關稅費優惠政策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保障性住房有關稅費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70號)申報辦理。

(六)其他事項

1、依據規劃要求建造的經營性設施所取得的收入衝減保障性住房開發建設成本。

2、下列費用不得計入保障性住房價格:

(1)住宅小區用地規劃紅線外的市政基礎設施及公共服務設施建設費用等按規定應由政府承擔的費用。

(2)開發經營企業留用的辦公用房、經營用房的建設費用。

(3)各種與住房開發經營無關的集資、讚助、捐贈和其他費用。

(4)各種違約金、滯納金、賠償金和罰款。

(5)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等代收代繳費用及由建設單位承擔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6)物業保修金等保證金費用。

(7)開發單位無法提供有效支付依據的費用。

(8)各種資本性支出和因違規違章造成的事故而產生的費用。

(9)按規定已經減免及其他不得列入開發成本的費用。

五、組織實施

(一)定價申請

保障性住房項目銷售前3個月,項目建設實施主體向市住保房管局提交定價申請。

(二)價格評估

市住保房管局收到申請後1個月內,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完成保障性住房項目周邊商品住宅市場價格的評估。

(三)核定價格

市住保房管局在保障性住房項目銷售前2個月,向市發改委提交定價函及周邊商品住宅市場價格。市發改委組織市住保房管局、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召開聯席會議,研究擬定保障性住房配售基準價格,市發改委在保障性住房項目銷售前,將保障性住房配售基準價格函複市住保房管局。

本實施意見試行期兩年,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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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發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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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發改價格〔2024〕17號

發布日期

20240628

規範性文件統一編號

ZJAC02-2024-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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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分類

國民經濟管理、國有資產監管/物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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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2024-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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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市)發改局、住建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市保障性住房開發建設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規劃建設保障性住房的重大決策部署,促進保障性住房平穩健康發展和民生改善,規範保障性住房配售基準價格管理,根據國家、省、市有關工作要求,市發改委會同市住保房管局、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製定了《杭州市區保障性住房配售基準價格管理實施意見(試行)》,經市政府同意,現予以印發執行。

 

杭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杭州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

2024年6月25日

 

 

杭州市區保障性住房配售基準價格管理實施意見(試行)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規劃建設保障性住房的重大決策部署,推進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設,根據《國務院關於規劃建設保障性住房的指導意見》(國發〔2023〕14號)等規定,經市政府同意,現就保障性住房配售基準價格管理,製定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目標

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居民住房狀況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確定保障性住房配售基準價格,不斷滿足工薪收入群體住房需求,穩定住房預期。

二、實施範圍

本實施意見適用於杭州市上城區、拱墅區、西湖區、高新區(濱江)範圍內的保障性住房配售基準價格管理。其他區、縣(市)的保障性住房配售基準價格管理可參照執行。政府改建或收購存量商品住房用作保障性住房的,其配售基準價格核定政策另行確定。

三、定價原則

(一)保民生原則。充分考慮住房有困難且收入不高的工薪收入群體家庭經濟承受能力,規範保障性住房成本構成,保本微利製定保障性住房配售基準價格。

(二)合理性原則。遵循市場化運作要求,基本覆蓋保障性住房開發建設成本的同時,兼顧周邊商品住宅市場價格及市場供需情況,合理製定保障性住房配售基準價格。

(三)可持續原則。按照工薪收入群體可負擔、項目資金可平衡、發展可持續的要求,建立“劃撥土地統籌成本”資金池,確保保障性住房可持續發展。

四、價格組成

杭州市區保障性住房配售基準價格按照保本微利原則製定,單套銷售價格由項目建設實施主體按照配售基準價格及其浮動幅度確定,在售房階段向社會公布。

(一)劃撥土地統籌成本

劃撥土地統籌成本綜合考慮單宗地做地成本、片區平均做地成本,以及周邊商品住宅市場價格、市場供需情況等多方麵因素的基礎上形成,具體按劃撥土地統籌成本與建安成本之和不高於周邊商品住宅市場價格的一定比例確定。

(二)建安成本

1、勘察設計和前期工程成本。指開發項目前期工作所發生的工程勘察,規劃及建築設計,施工通水、通電、通氣、通路及平整場地等勘察設計和前期工程成本。

2、建築安裝工程成本。列入施工圖預(決)算項目的主體房屋建築安裝工程成本,包括房屋主體部分的土建(含地上地下)工程、水電氣安裝工程及附屬工程成本。

3、基礎設施建設和非經營性公共配套設施建設成本。在住宅小區用地規劃紅線以內,與住房同步配套建設的住宅小區基礎設施建設成本,以及按政府批準的小區規劃要求建設的不能有償轉讓的非經營性公共配套設施建設成本。

4、其他。在項目開發建設過程中發生的上述未包含的合理成本。

(三)財務成本

按照保障性住房項目建設實施主體為住房建設籌措資金所發生的銀行貸款利息計算,原則上根據貸款總額、合理計息周期以及實際貸款利率核定。

(四)綜合利潤

在基本覆蓋劃撥土地成本和建安成本的基礎上,考慮適度合理利潤。

(五)稅費

按照國家規定的稅目和稅率計算。相關稅費優惠政策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保障性住房有關稅費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70號)申報辦理。

(六)其他事項

1、依據規劃要求建造的經營性設施所取得的收入衝減保障性住房開發建設成本。

2、下列費用不得計入保障性住房價格:

(1)住宅小區用地規劃紅線外的市政基礎設施及公共服務設施建設費用等按規定應由政府承擔的費用。

(2)開發經營企業留用的辦公用房、經營用房的建設費用。

(3)各種與住房開發經營無關的集資、讚助、捐贈和其他費用。

(4)各種違約金、滯納金、賠償金和罰款。

(5)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等代收代繳費用及由建設單位承擔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6)物業保修金等保證金費用。

(7)開發單位無法提供有效支付依據的費用。

(8)各種資本性支出和因違規違章造成的事故而產生的費用。

(9)按規定已經減免及其他不得列入開發成本的費用。

五、組織實施

(一)定價申請

保障性住房項目銷售前3個月,項目建設實施主體向市住保房管局提交定價申請。

(二)價格評估

市住保房管局收到申請後1個月內,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完成保障性住房項目周邊商品住宅市場價格的評估。

(三)核定價格

市住保房管局在保障性住房項目銷售前2個月,向市發改委提交定價函及周邊商品住宅市場價格。市發改委組織市住保房管局、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召開聯席會議,研究擬定保障性住房配售基準價格,市發改委在保障性住房項目銷售前,將保障性住房配售基準價格函複市住保房管局。

本實施意見試行期兩年,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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