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002489444/2024-15842

公開方式

主動公開

發布機構

市發改委

成文日期

2024-05-27

文號

杭發改價格〔2024〕9號

統一編號

ZJAC02-2024-0002

有效性

有效

主題分類

國民經濟管理、國有資產監管/物價

政策解讀

政策解讀    圖文解讀 征求意見收集采納

杭州市發改委 杭州市綜合行政執法局關於印發《建立健全市區非居民用水超定額累進加價製度的實施意見(試行)》的通知

發布時間: 2024-06-07 15:01:26

來源: 杭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對口支援和區域合作局)

有關區、縣(市)發改委、綜合行政執法局,市水務集團:

為充分發揮價格機製在水資源配置中的調節作用,促進水資源可持續利用,推動綠色發展,根據國家、省有關要求,市發改委、市綜合行政執法局製定了《建立健全市區非居民用水超定額累進加價製度的實施意見(試行)》,已經市政府同意,現予以印發,請按照執行。


杭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杭州市綜合行政執法局  

2024年5月27日       


建立健全杭州市區非居民用水超定額累進加價製度的實施意見(試行)


為進一步發揮價格杠杆的調節作用,引導節約用水,促進水資源可持續利用,根據《浙江省物價局 浙江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加快建立健全城鎮非居民用水超定額累進加價製度的指導意見〉的通知》(浙價資〔2018〕104號)有關要求,結合杭州實際,建立健全市區非居民用水超定額累進加價製度,具體內容如下:

一、總體要求

建立非居民用水超定額累進加價製度,以保障非居民用戶合理用水需求為前提,以嚴格用水定額管理為依托,以改革完善計價方式為抓手,通過健全製度、完善標準、落實責任、保障措施等手段,積極穩妥推進,不斷積累經驗,完善政策,逐步全麵推開,促進城市節約用水和節水型社會建設。

二、實施範圍及內容

(一)杭州市區(上城區、拱墅區、西湖區、濱江區,下同)使用公共供水管網供水,並已抄表到戶的非居民用水戶(含特種行業用水戶、執行居民水價的非居民用水戶)。

(二)市政環衛取水栓、市政綠化及企業消防用水暫不執行超定額累進加價。

(三)同一非居民用水戶不同時執行超定額累進加價和超計劃累進加價。

三、用水定額的核定

非居民用水定額的核定、調整等工作遵循科學合理,有利節水的原則,實行動態管理。

(一)省、市用水定額標準涵蓋的非居民用戶,用水定額按定額標準,以年為單位核定。

(二)省、市用水定額標準沒有涵蓋的或用水結構不穩定、不具備定額考核條件、無相關用水資料提供的非居民用戶,由城市供(節)水主管部門結合城市供水能力和用戶近1至3年實際(合理)用水量等因素核定年用水定額。

(三)城市供(節)水主管部門可根據省、市政府相關規定動態調整用水定額。

(四)年用水量低於3600立方米的非居民用戶,暫按每年3600立方米核定年用水定額。

(五)因人員增加、業態調整、生產經營發生較大變化或有特殊情況的非居民用戶,要求調整用水定額的,可按相關規定,向城市供(節)水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調整用水定額。

(六)同一戶址有多個水表並執行同類水價標準的非居民用戶,可向城市供(節)水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合並用水定額。

(七)因建設、大型活動等需要臨時增加用水定額的非居民用戶,可向城市供(節)水主管部門申請增加臨時用水定額。

四、分檔水量和價格標準

(一)非居民用戶應當按核定的定額水量用水,定額水量部分按規定水價繳納水費;超過定額水量部分,除按規定水價繳納水費外,對超定額用水部分按下列標準加收累進價格:

1.超定額20%(含)以下部分,按現行水價的1倍繳納;

2.超定額20%-30%(含)部分,按現行水價的2倍繳納;

3.超定額30%以上部分,按現行水價的3倍繳納。

(二)非居民超定額累進加價僅對自來水價格加價,不包含水資源費(稅)、水利工程水價、汙水處理費等。

(三)對已執行差別水價的醫藥、化工、造紙、化纖、印染、製革、冶煉等非居民用戶,在執行差別水價的基礎上實行超定額累進加價。

(四)非居民超定額累進加價計收的水費原則上不得減免。確因無法抗拒的自然災害引發水管突發爆裂,火災等因素引起的超定額用水,經非居民用戶按相關規定書麵提出申請,由城市供(節)水主管部門審核後確定。

五、收費方式及計費周期

(一)非居民用水超定額累進加價計收的水費,由城市供水企業隨自來水價一並征收。

(二)非居民用水超定額累進加價,當年內實際用水量達到用水定額時實行累進加價。供水企業因故延遲或提前抄表的,按延遲或提前的天數占計量周期同比例減少或增加用水量。

六、資金用途

非居民用水超定額累進加價形成的收入,主要作為供水企業收入,用於管網及戶表改造、完善計量設施和水質提升等;也可提取一定比例,作為節水宣傳經費,並對節水成效突出的用水戶進行獎勵,用於節水技術改造、節水技術工藝推廣等。

七、工作職責及要求

(一)發改部門負責建立健全市區非居民用水超定額累進加價製度。城市供(節)水主管部門負責推進市區非居民用水超定額累進加價製度、非居民用水定額核定和調整等工作。

城市供水企業應嚴格執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額加價製度,每年定期向發改部門及城市供(節)水主管部門上報加價收入使用等情況。非居民用戶應嚴格執行用水定額,建立分類用水台賬。

(二)本意見自2024年8月1日起執行,原執行《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城管辦等部門關於杭州市區超計劃超定額用水加價費征收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杭政辦函〔2007〕20號)的非居民用戶過渡到超定額管理。

(三)其他各區、縣(市)可參照本意見執行。


杭州市發改委杭州市綜合行政執法局關於印發《建立健全市區非居民用水超定額累進加價製度的實施意見(試行)》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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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發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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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發改價格〔2024〕9號

發布日期

20240607

規範性文件統一編號

ZJAC02-2024-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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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

主題分類

國民經濟管理、國有資產監管/物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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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讀

圖文解讀

征求意見收集采納

杭州市發改委 杭州市綜合行政執法局關於印發《建立健全市區非居民用水超定額累進加價製度的實施意見(試行)》的通知

發布日期: 2024-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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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區、縣(市)發改委、綜合行政執法局,市水務集團:

為充分發揮價格機製在水資源配置中的調節作用,促進水資源可持續利用,推動綠色發展,根據國家、省有關要求,市發改委、市綜合行政執法局製定了《建立健全市區非居民用水超定額累進加價製度的實施意見(試行)》,已經市政府同意,現予以印發,請按照執行。


杭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杭州市綜合行政執法局  

2024年5月27日       


建立健全杭州市區非居民用水超定額累進加價製度的實施意見(試行)


為進一步發揮價格杠杆的調節作用,引導節約用水,促進水資源可持續利用,根據《浙江省物價局 浙江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加快建立健全城鎮非居民用水超定額累進加價製度的指導意見〉的通知》(浙價資〔2018〕104號)有關要求,結合杭州實際,建立健全市區非居民用水超定額累進加價製度,具體內容如下:

一、總體要求

建立非居民用水超定額累進加價製度,以保障非居民用戶合理用水需求為前提,以嚴格用水定額管理為依托,以改革完善計價方式為抓手,通過健全製度、完善標準、落實責任、保障措施等手段,積極穩妥推進,不斷積累經驗,完善政策,逐步全麵推開,促進城市節約用水和節水型社會建設。

二、實施範圍及內容

(一)杭州市區(上城區、拱墅區、西湖區、濱江區,下同)使用公共供水管網供水,並已抄表到戶的非居民用水戶(含特種行業用水戶、執行居民水價的非居民用水戶)。

(二)市政環衛取水栓、市政綠化及企業消防用水暫不執行超定額累進加價。

(三)同一非居民用水戶不同時執行超定額累進加價和超計劃累進加價。

三、用水定額的核定

非居民用水定額的核定、調整等工作遵循科學合理,有利節水的原則,實行動態管理。

(一)省、市用水定額標準涵蓋的非居民用戶,用水定額按定額標準,以年為單位核定。

(二)省、市用水定額標準沒有涵蓋的或用水結構不穩定、不具備定額考核條件、無相關用水資料提供的非居民用戶,由城市供(節)水主管部門結合城市供水能力和用戶近1至3年實際(合理)用水量等因素核定年用水定額。

(三)城市供(節)水主管部門可根據省、市政府相關規定動態調整用水定額。

(四)年用水量低於3600立方米的非居民用戶,暫按每年3600立方米核定年用水定額。

(五)因人員增加、業態調整、生產經營發生較大變化或有特殊情況的非居民用戶,要求調整用水定額的,可按相關規定,向城市供(節)水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調整用水定額。

(六)同一戶址有多個水表並執行同類水價標準的非居民用戶,可向城市供(節)水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合並用水定額。

(七)因建設、大型活動等需要臨時增加用水定額的非居民用戶,可向城市供(節)水主管部門申請增加臨時用水定額。

四、分檔水量和價格標準

(一)非居民用戶應當按核定的定額水量用水,定額水量部分按規定水價繳納水費;超過定額水量部分,除按規定水價繳納水費外,對超定額用水部分按下列標準加收累進價格:

1.超定額20%(含)以下部分,按現行水價的1倍繳納;

2.超定額20%-30%(含)部分,按現行水價的2倍繳納;

3.超定額30%以上部分,按現行水價的3倍繳納。

(二)非居民超定額累進加價僅對自來水價格加價,不包含水資源費(稅)、水利工程水價、汙水處理費等。

(三)對已執行差別水價的醫藥、化工、造紙、化纖、印染、製革、冶煉等非居民用戶,在執行差別水價的基礎上實行超定額累進加價。

(四)非居民超定額累進加價計收的水費原則上不得減免。確因無法抗拒的自然災害引發水管突發爆裂,火災等因素引起的超定額用水,經非居民用戶按相關規定書麵提出申請,由城市供(節)水主管部門審核後確定。

五、收費方式及計費周期

(一)非居民用水超定額累進加價計收的水費,由城市供水企業隨自來水價一並征收。

(二)非居民用水超定額累進加價,當年內實際用水量達到用水定額時實行累進加價。供水企業因故延遲或提前抄表的,按延遲或提前的天數占計量周期同比例減少或增加用水量。

六、資金用途

非居民用水超定額累進加價形成的收入,主要作為供水企業收入,用於管網及戶表改造、完善計量設施和水質提升等;也可提取一定比例,作為節水宣傳經費,並對節水成效突出的用水戶進行獎勵,用於節水技術改造、節水技術工藝推廣等。

七、工作職責及要求

(一)發改部門負責建立健全市區非居民用水超定額累進加價製度。城市供(節)水主管部門負責推進市區非居民用水超定額累進加價製度、非居民用水定額核定和調整等工作。

城市供水企業應嚴格執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額加價製度,每年定期向發改部門及城市供(節)水主管部門上報加價收入使用等情況。非居民用戶應嚴格執行用水定額,建立分類用水台賬。

(二)本意見自2024年8月1日起執行,原執行《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城管辦等部門關於杭州市區超計劃超定額用水加價費征收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杭政辦函〔2007〕20號)的非居民用戶過渡到超定額管理。

(三)其他各區、縣(市)可參照本意見執行。


杭州市發改委杭州市綜合行政執法局關於印發《建立健全市區非居民用水超定額累進加價製度的實施意見(試行)》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