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002489444/2024-15844

公開方式:

主動公開

文號:

杭發改價格〔2024〕9號

公開日期:

2024-05-27

發布單位:

杭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主題分類:

物價

備注/文號

杭發改價格〔2024〕9號

政策解讀

   圖文解讀
政策原文 征求意見收集采納

《建立健全杭州市區非居民用水超定額累進加價製度的實施意見(試行)》政策解讀

發布時間: 2024-06-07 15:27:03

來源: 杭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對口支援和區域合作局)

為充分發揮價格機製在水資源配置中的調節作用,促進水資源可持續利用,推動綠色發展,根據國家、省有關要求,結合本市實際,市發改委、市綜合行政執法局製定印發了《建立健全市區非居民用水超定額累進加價製度的實施意見(試行)》(以下簡稱《實施意見》)。現將相關情況解讀如下。

一、文件製定的背景和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城鎮供水價格管理辦法》(國家發改委2021年第46號令)和《關於加快建立健全城鎮非居民用水超定額累進加價製度的指導意見》(發改價格〔2017〕1792號)等政策要求,杭州市區需建立非居民用水超定額累進加價製度。同時,超定額用水加價製度的建立,能更好地促進非居民用水戶增強節水意識,加強水資源管理,提高用水效率;用水定額基於省、市公布的定額標準進行核定,比用水計劃管理更科學、更透明。

二、文件的主要內容及與原政策差異

考慮到平穩過渡,《實施意見》仍沿用現行《杭州市區超計劃超定額用水加價費征收管理辦法(試行)》中明確的分檔水量和收費標準,僅根據國家文件要求調整了管理形式、收費性質及主體、資金使用有關內容。具體如下:1.實施範圍。杭州市區(上城區、拱墅區、西湖區、濱江區)使用公共供水管網供水,並已抄表到戶的非居民用水戶。2.定額核定管理。主管部門從核定、下達用水計劃調整為依據省、市公布的定額標準,核定和調整用水定額。3.收費性質及收費主體。按國家文件要求,收費性質由行政事業性收費調整為供水企業收入,主要用於管網及戶表改造、節水技術改造、節水獎勵等。收費主體由主管部門調整為市水務集團,並按要求向市發改委及市綜合行政執法局上報實施情況。 

三、文件的適用對象

杭州市區使用公共供水管網供水,並已抄表到戶的非居民用水戶(含特種行業用水戶、執行居民水價的非居民用水戶)。市政環衛取水栓、市政綠化及企業消防用水暫不執行超定額累進加價。

四、文件製定有關事項說明

(一)明確了用水定額核定的原則。非居民用水定額的核定、調整等工作遵循科學合理,有利節水的原則,實行動態管理。

(二)明確了加價標準不變。定額水量部分按規定水價繳納水費;超過定額水量部分除按規定水價繳納水費外,對超定額用水部分加收累進價格,加價標準與原《杭州市區超計劃超定額用水加價費征收管理辦法(試行)》(杭政辦函〔2007〕20號)一致。

(三)明確了用水定額調整的程序。因人員增加、業態調整、生產經營發生較大變化或有特殊情況的非居民用戶,要求調整用水定額的,按相關規定向城市供(節)水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調整用水定額。

五、關鍵詞解釋

(一)非居民用水定額:是指一定時間內、一定條件下,使用公共供水管網供水,並已抄表到戶的非居民用水戶(含特種行業用水戶、執行居民水價的非居民用水戶)生產單位產品或者完成單位工作量而首次消耗的管網水量。

(二)超定額用水累進加價:是指定額用水以內水價不變,超定額用水水價隨著用水量增加分檔遞增的計價方式,水費按定額水量與基礎水價乘積和各分檔水量與對應價格標準乘積累加計算,這種計價方式有利於優化水資源配置、促進節約用水。

六、文件執行時間

本通知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七、關於文件的解釋

本文件由杭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杭州市綜合行政執法局負責解釋。

八、文件解讀機關

解讀機關:杭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杭州市綜合行政執法局

解讀人及聯係電話:杭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江小平,0571-85251954;杭州市綜合行政執法局,袁祥洪,0571-89581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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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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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489444/2024-15844

發布機構

市發改委

文號

杭發改價格〔2024〕9號

發布日期

2024-06-07

關聯類型

圖文解讀

政策原文

征求意見收集采納

《建立健全杭州市區非居民用水超定額累進加價製度的實施意見(試行)》政策解讀

發布日期: 2024-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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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充分發揮價格機製在水資源配置中的調節作用,促進水資源可持續利用,推動綠色發展,根據國家、省有關要求,結合本市實際,市發改委、市綜合行政執法局製定印發了《建立健全市區非居民用水超定額累進加價製度的實施意見(試行)》(以下簡稱《實施意見》)。現將相關情況解讀如下。

一、文件製定的背景和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城鎮供水價格管理辦法》(國家發改委2021年第46號令)和《關於加快建立健全城鎮非居民用水超定額累進加價製度的指導意見》(發改價格〔2017〕1792號)等政策要求,杭州市區需建立非居民用水超定額累進加價製度。同時,超定額用水加價製度的建立,能更好地促進非居民用水戶增強節水意識,加強水資源管理,提高用水效率;用水定額基於省、市公布的定額標準進行核定,比用水計劃管理更科學、更透明。

二、文件的主要內容及與原政策差異

考慮到平穩過渡,《實施意見》仍沿用現行《杭州市區超計劃超定額用水加價費征收管理辦法(試行)》中明確的分檔水量和收費標準,僅根據國家文件要求調整了管理形式、收費性質及主體、資金使用有關內容。具體如下:1.實施範圍。杭州市區(上城區、拱墅區、西湖區、濱江區)使用公共供水管網供水,並已抄表到戶的非居民用水戶。2.定額核定管理。主管部門從核定、下達用水計劃調整為依據省、市公布的定額標準,核定和調整用水定額。3.收費性質及收費主體。按國家文件要求,收費性質由行政事業性收費調整為供水企業收入,主要用於管網及戶表改造、節水技術改造、節水獎勵等。收費主體由主管部門調整為市水務集團,並按要求向市發改委及市綜合行政執法局上報實施情況。 

三、文件的適用對象

杭州市區使用公共供水管網供水,並已抄表到戶的非居民用水戶(含特種行業用水戶、執行居民水價的非居民用水戶)。市政環衛取水栓、市政綠化及企業消防用水暫不執行超定額累進加價。

四、文件製定有關事項說明

(一)明確了用水定額核定的原則。非居民用水定額的核定、調整等工作遵循科學合理,有利節水的原則,實行動態管理。

(二)明確了加價標準不變。定額水量部分按規定水價繳納水費;超過定額水量部分除按規定水價繳納水費外,對超定額用水部分加收累進價格,加價標準與原《杭州市區超計劃超定額用水加價費征收管理辦法(試行)》(杭政辦函〔2007〕20號)一致。

(三)明確了用水定額調整的程序。因人員增加、業態調整、生產經營發生較大變化或有特殊情況的非居民用戶,要求調整用水定額的,按相關規定向城市供(節)水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調整用水定額。

五、關鍵詞解釋

(一)非居民用水定額:是指一定時間內、一定條件下,使用公共供水管網供水,並已抄表到戶的非居民用水戶(含特種行業用水戶、執行居民水價的非居民用水戶)生產單位產品或者完成單位工作量而首次消耗的管網水量。

(二)超定額用水累進加價:是指定額用水以內水價不變,超定額用水水價隨著用水量增加分檔遞增的計價方式,水費按定額水量與基礎水價乘積和各分檔水量與對應價格標準乘積累加計算,這種計價方式有利於優化水資源配置、促進節約用水。

六、文件執行時間

本通知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七、關於文件的解釋

本文件由杭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杭州市綜合行政執法局負責解釋。

八、文件解讀機關

解讀機關:杭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杭州市綜合行政執法局

解讀人及聯係電話:杭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江小平,0571-85251954;杭州市綜合行政執法局,袁祥洪,0571-895816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