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民辦學校信息公開和信用管理辦法

來源:省教育廳網站  發布日期:2019-02-20 12:47  瀏覽次數: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營造民辦教育誠信環境,建立民辦學校信息公示和信用檔案製度,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和《國務院關於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教育 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若幹意見》的有關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民辦中小學校(含幼兒園、文化教育類培訓機構)信息采集、公開、使用、監管和信用信息管理活動,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民辦中小學校信息的采集、公開、使用應當遵循真實、完整、及時、合法的原則,維護信息主體的合法權益,不得泄露國家秘密,不得危及國家和第三方安全。
第四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是民辦中小學校信息公開和信用信息采集、使用和監管的主管部門。

第二章  信息采集
第五條  民辦中小學校是信息公開的主體,對公開信息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及時性、合法性負責。
第六條  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指定責任人,負責信息公開工作的管理和監督。

第三章  信息公開
第七條  民辦中小學校應當按時向社會公開以下信息:
(一)黨的建設工作情況。包括黨組織設置及組成人員情況等;
(二)舉辦信息。包括舉辦者、出資人、出資額情況;
(三)登記信息。包括學校名稱(全稱)、辦學地點、辦學性質(非營利性或營利性)、辦學宗旨、辦學層次、辦學規模,法定代表人、開辦資金、登記時間和登記證號、許可證號等;
(四)內部治理信息。包括經審批機關備案的學校章程,理事會或董事會、行政班子、監事會組成人員及其變動情況,內設機構,學校製定的重要規章製度,聯係人和聯係方式等;
(五)招生信息。包括招生規模、範圍、時間、方式、程序、結果等;
(六)收費信息。包括收費依據、收費項目、收費標準、退費辦法、投訴方式等;
(七)教師和其他人員數量及結構情況;民辦學校中公辦學校在編教師數量和占比及任職任教時間情況;
(八)學校辦學條件和年度財務狀況;
(九)接受和使用捐贈的信息。包括捐贈的時間、來源、性質、數額、用途等;
(十)自然災害、安全事故、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預案、處置情況,涉及學校的重大事件的調查和處理情況;
(十一)教育行政部門認為特別重要的其他信息。
第八條  鼓勵民辦中小學校根據學校發展情況向社會公開以下信息:
(一)學校5年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報告,年度工作報告包括業務活動情況、財務收支情況、年度檢查結論等;
(二)課程設置與教學計劃;
(三)學生獎學金、助學金、學費減免的申請與管理規定和年度執行情況等;
(四)中介機構出具的教學質量評估報告和年度審計報告,受委托中介機構變動情況及原因;
(五)開展重大活動的信息,包括活動名稱、地點、時間、內容、服務對象、資金來源和支出情況;
(六)對外交流與中外合作辦學情況,外籍教師與國際學生的管理製度;
(七)榮譽信息。包括所獲榮譽名稱、榮譽授予機構、榮譽授予日期和有效期等;
(八)工會與教代會工作情況;
(九)民辦學校認為應該公開的其他信息。
第九條  民辦中小學校應當於每年7月底前,將包含上述內容的信息公開報告通過門戶網站、宣傳專欄等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進行信息公開。
第十條  民辦中小學校信息一經公開,不得任意修改。
第十一條  民辦中小學校要自覺接受社會公眾監督,學校對社會公眾提出的質疑,要及時做出說明和解釋。

第四章  信用管理
第十二條  民辦中小學校在年檢時應當向教育行政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信息公開報告。
第十三條  民辦中小學校在辦學過程中存在違法、違規等行為,以及發布虛假信息、誤導信息和不及時發布信息的,一經認定,即分別記入學校和法定代表人的失信記錄。
第十四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在開展學校等級評估和政府購買服務等活動時,應將民辦學校信息公開和信用情況作為一項重要參考指標和依據。
第十五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將信用狀況不良的民辦中小學校列為重點核查和監管對象,通過下調政府購買服務比例、核減年度招生規模、取消各類表彰獎勵等方式加強監管,直至恢複信用。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民辦高校信息公開按照《高等學校信息公開辦法》和《教育部關於公布

浙江省民辦學校信息公開和信用管理辦法

來源:省教育廳網站  發布日期:2019-02-20 12:47  瀏覽次數: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營造民辦教育誠信環境,建立民辦學校信息公示和信用檔案製度,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和《國務院關於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教育 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若幹意見》的有關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民辦中小學校(含幼兒園、文化教育類培訓機構)信息采集、公開、使用、監管和信用信息管理活動,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民辦中小學校信息的采集、公開、使用應當遵循真實、完整、及時、合法的原則,維護信息主體的合法權益,不得泄露國家秘密,不得危及國家和第三方安全。
第四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是民辦中小學校信息公開和信用信息采集、使用和監管的主管部門。

第二章  信息采集
第五條  民辦中小學校是信息公開的主體,對公開信息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及時性、合法性負責。
第六條  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指定責任人,負責信息公開工作的管理和監督。

第三章  信息公開
第七條  民辦中小學校應當按時向社會公開以下信息:
(一)黨的建設工作情況。包括黨組織設置及組成人員情況等;
(二)舉辦信息。包括舉辦者、出資人、出資額情況;
(三)登記信息。包括學校名稱(全稱)、辦學地點、辦學性質(非營利性或營利性)、辦學宗旨、辦學層次、辦學規模,法定代表人、開辦資金、登記時間和登記證號、許可證號等;
(四)內部治理信息。包括經審批機關備案的學校章程,理事會或董事會、行政班子、監事會組成人員及其變動情況,內設機構,學校製定的重要規章製度,聯係人和聯係方式等;
(五)招生信息。包括招生規模、範圍、時間、方式、程序、結果等;
(六)收費信息。包括收費依據、收費項目、收費標準、退費辦法、投訴方式等;
(七)教師和其他人員數量及結構情況;民辦學校中公辦學校在編教師數量和占比及任職任教時間情況;
(八)學校辦學條件和年度財務狀況;
(九)接受和使用捐贈的信息。包括捐贈的時間、來源、性質、數額、用途等;
(十)自然災害、安全事故、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預案、處置情況,涉及學校的重大事件的調查和處理情況;
(十一)教育行政部門認為特別重要的其他信息。
第八條  鼓勵民辦中小學校根據學校發展情況向社會公開以下信息:
(一)學校5年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報告,年度工作報告包括業務活動情況、財務收支情況、年度檢查結論等;
(二)課程設置與教學計劃;
(三)學生獎學金、助學金、學費減免的申請與管理規定和年度執行情況等;
(四)中介機構出具的教學質量評估報告和年度審計報告,受委托中介機構變動情況及原因;
(五)開展重大活動的信息,包括活動名稱、地點、時間、內容、服務對象、資金來源和支出情況;
(六)對外交流與中外合作辦學情況,外籍教師與國際學生的管理製度;
(七)榮譽信息。包括所獲榮譽名稱、榮譽授予機構、榮譽授予日期和有效期等;
(八)工會與教代會工作情況;
(九)民辦學校認為應該公開的其他信息。
第九條  民辦中小學校應當於每年7月底前,將包含上述內容的信息公開報告通過門戶網站、宣傳專欄等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進行信息公開。
第十條  民辦中小學校信息一經公開,不得任意修改。
第十一條  民辦中小學校要自覺接受社會公眾監督,學校對社會公眾提出的質疑,要及時做出說明和解釋。

第四章  信用管理
第十二條  民辦中小學校在年檢時應當向教育行政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信息公開報告。
第十三條  民辦中小學校在辦學過程中存在違法、違規等行為,以及發布虛假信息、誤導信息和不及時發布信息的,一經認定,即分別記入學校和法定代表人的失信記錄。
第十四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在開展學校等級評估和政府購買服務等活動時,應將民辦學校信息公開和信用情況作為一項重要參考指標和依據。
第十五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將信用狀況不良的民辦中小學校列為重點核查和監管對象,通過下調政府購買服務比例、核減年度招生規模、取消各類表彰獎勵等方式加強監管,直至恢複信用。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民辦高校信息公開按照《高等學校信息公開辦法》和《教育部關於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