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辦法

來源:省政府網站  發布日期:2023-10-06 19:25  瀏覽次數: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35號

《浙江省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第4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長李強

2015年4月30日

浙江省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辦法 
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製度,規範行政處罰裁量,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是指行政處罰實施機關在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裁量範圍內,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據以確定是否處罰,以及作出何種類別、幅度的處罰及其具體適用情形的細化、量化標準。
第三條 製定和適用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合理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製工作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工作的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
第五條 省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由本係統執行的行政處罰進行梳理,並對可以細化和量化的裁量事項製定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國家有關部門已製定本係統的裁量基準的,可以不再製定。
下級行政處罰實施機關應當參照執行上級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也可以結合本地區實際進行細化和量化。
依法受委托實施行政處罰的組織可以擬定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但應當報請委托機關批準和公布。
第六條 製定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應當按照過罰相當的要求,綜合考慮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對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裁量事項作出以下規定:
(一)可以裁量是否處罰的,應當規定是否處罰的具體適用情形;
(二)可以裁量單處或者並處處罰的,應當規定單處或者並處處罰的具體適用情形;
(三)可以裁量處罰種類的,應當規定不同處罰種類的具體適用情形;
(四)可以裁量處罰幅度的,應當劃分裁量階次或者明確計算方法,並規定具體適用情形。
第七條 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製定機關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調整情況或者執法工作實際,及時修訂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第八條 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製定、公布、備案等具體程序和要求,依照《浙江省行政規範性文件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行政處罰實施機關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以及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實施處罰。
適用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將導致個案處罰明顯不當的,行政處罰實施機關可以在不與法律、法規和規章相抵觸的情況下,變通適用裁量基準,但必須經行政處罰實施機關集體討論決定,並充分說明理由;裁量基準非由本機關製定的,應當將處罰實施情況報製定機關備案。
第十條 行政處罰實施機關應當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告知當事人處罰的依據(含裁量基準)、事實、理由,並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予以闡明。
第十一條 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在適用中需要進一步明確界限或者補充作出規定的,由製定機關負責實施。
第十二條 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有違法或者明顯不當情形的,由有權機關依照《浙江省行政規範性文件管理辦法》的規定予以糾正、變更或者撤銷。
行政處罰實施機關不按規定適用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製工作機構通知其糾正或者由上級主管機關責令其糾正;必要時,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主管機關依照職權予以變更或者撤銷。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辦法

來源:省政府網站  發布日期:2023-10-06 19:25  瀏覽次數: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35號

《浙江省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第4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長李強

2015年4月30日

浙江省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辦法 
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製度,規範行政處罰裁量,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是指行政處罰實施機關在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裁量範圍內,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據以確定是否處罰,以及作出何種類別、幅度的處罰及其具體適用情形的細化、量化標準。
第三條 製定和適用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合理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製工作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工作的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
第五條 省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由本係統執行的行政處罰進行梳理,並對可以細化和量化的裁量事項製定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國家有關部門已製定本係統的裁量基準的,可以不再製定。
下級行政處罰實施機關應當參照執行上級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也可以結合本地區實際進行細化和量化。
依法受委托實施行政處罰的組織可以擬定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但應當報請委托機關批準和公布。
第六條 製定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應當按照過罰相當的要求,綜合考慮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對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裁量事項作出以下規定:
(一)可以裁量是否處罰的,應當規定是否處罰的具體適用情形;
(二)可以裁量單處或者並處處罰的,應當規定單處或者並處處罰的具體適用情形;
(三)可以裁量處罰種類的,應當規定不同處罰種類的具體適用情形;
(四)可以裁量處罰幅度的,應當劃分裁量階次或者明確計算方法,並規定具體適用情形。
第七條 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製定機關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調整情況或者執法工作實際,及時修訂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第八條 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製定、公布、備案等具體程序和要求,依照《浙江省行政規範性文件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行政處罰實施機關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以及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實施處罰。
適用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將導致個案處罰明顯不當的,行政處罰實施機關可以在不與法律、法規和規章相抵觸的情況下,變通適用裁量基準,但必須經行政處罰實施機關集體討論決定,並充分說明理由;裁量基準非由本機關製定的,應當將處罰實施情況報製定機關備案。
第十條 行政處罰實施機關應當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告知當事人處罰的依據(含裁量基準)、事實、理由,並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予以闡明。
第十一條 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在適用中需要進一步明確界限或者補充作出規定的,由製定機關負責實施。
第十二條 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有違法或者明顯不當情形的,由有權機關依照《浙江省行政規範性文件管理辦法》的規定予以糾正、變更或者撤銷。
行政處罰實施機關不按規定適用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製工作機構通知其糾正或者由上級主管機關責令其糾正;必要時,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主管機關依照職權予以變更或者撤銷。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