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公共數據授權運營實施方案(試行)

來源:市政府網站  發布日期:2023-10-07 10:27  瀏覽次數:

為規範公共數據授權運營管理,加快公共數據有序開發利用,培育數據要素市場,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浙江省公共數據授權運營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浙政辦發〔2023〕44號,以下簡稱省管理辦法)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製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實施“八八戰略”、奮力打造“重要窗口”,遵循依法合規、安全可控、統籌規劃、穩慎有序的原則,在保護國家秘密、個人信息、商業秘密、保密商務信息和確保公共安全前提下,促進公共數據合規高效流通使用,助力打造國家數據要素綜合試驗區城市範例,重塑“全國數字經濟第一城”。

二、工作目標

2023年底前,完成公共數據授權運營平台(以下簡稱授權運營平台)搭建,發布首批公共數據授權運營重點領域,建立公共數據授權、加工、經營、安全監管等工作機製。2025年底前,迭代升級授權運營平台,形成一批有價值、可推廣的數據產品和服務,培育一批公共數據授權運營生態企業,構建公共數據產權、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安全治理等數據基礎製度。

三、主要任務

(一)構建公共數據授權運營管理體係。

1.建立工作協調機製,由公共數據、網信、發改、經信、公安、國家安全、司法、財政、市場監管等單位組成,主要職責包括:負責本市公共數據授權運營工作的統籌管理、安全監管和監督評價,健全完善授權運營相關製度規範和工作機製;受市政府委托,審議給予、終止或撤銷市級授權運營等重大事項;統籌協調解決授權運營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問題。市政府設置公共數據授權運營合同專用章,委托公共數據主管部門依法管理使用。各區、縣(市)政府要加強組織領導,做好本地區公共數據授權運營實施工作。

2.建立專家谘詢委員會,為公共數據授權運營相關政策製度製定、應用場景評審、數據產品和服務審核等提供業務和技術谘詢服務。

3.確定授權運營平台運營主體(以下簡稱平台運營主體),經市政府同意,具體承擔授權運營平台的建設運營、數據管理、運行維護及安全保障等工作。

(二)加強公共數據資源高質量供給。

探索建立公共數據資源調查製度,繪製公共數據資源圖譜,持續完善公共數據資源目錄體係,加強數據要素規範化、標準化采集與動態更新,完善數據分類分級。健全常態化公共數據供需對接和異議處理機製,推進公共數據全量全要素歸集,推動國家和省級數據按需回流,逐步構建高質量公共數據資源體係。

(三)建設公共數據授權運營平台。

授權運營平台是本市公共數據授權運營的統一通道。本市國家機關、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及供水、供電、供氣、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務運營單位(以下簡稱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不得新建公共數據授權運營通道;已建通道的,應當納入授權運營平台統一對外服務。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未經批準不得與任何第三方簽訂公共數據授權運營協議,不得以合作開發、委托開發等方式交由第三方承建相關信息係統而使其直接獲取數據運營權。鼓勵區、縣(市)依托市級授權運營平台,探索建設本地特色應用場景,形成成功案例後在全市推廣。

(四)建立公共數據授權運營準入與退出機製。

1.準入要求。

按程序依法獲得公共數據授權運營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以下簡稱授權運營主體)應符合省管理辦法中授權運營單位安全條件的有關要求。

2.退出情形。

授權運營主體退出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情形:

(1)授權運營協議期滿。

(2)授權運營主體申請提前終止授權運營協議。

(3)授權運營主體違反授權運營協議的,公共數據主管部門按照協議約定要求其改正,並暫時關閉其授權運營平台使用權限;授權運營主體應當在約定期限內改正,並反饋改正情況;未按照要求改正的,終止其相關公共數據的授權。

(4)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情形。

3.準入退出流程。

(1)發布通告。公共數據主管部門在授權運營平台等渠道發布公共數據授權運營通告。通告內容由公共數據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領域主管部門研究確定,主要包括授權方式、授權範圍、申報條件、評審標準及有關要求。

(2)提交申請。公共數據授權運營申請單位在規定時間內向公共數據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授權運營主體在授權運營協議期限屆滿後需要繼續開展授權運營的,應在協議期限屆滿3個月前按程序重新申請公共數據授權運營。

(3)審核申請。公共數據主管部門定期組織協調機製有關成員單位和數據提供單位對公共數據進行審核,其中涉及基本安全要求、技術與安全要求的審核結果有效期限為2年,應用場景要求實行“一場景一清單一審核”,並通過網絡安全評審。未製定相關應急預案的,不得開展公共數據授權運營工作。公共數據主管部門可委托專家谘詢委員會論證授權運營中的業務和技術問題。

(4)公開結果。授權運營主體及其授權運營領域應用場景向社會公開,並報省政府備案。

(5)簽訂協議。公共數據主管部門與授權運營主體簽訂授權運營書麵協議。協議期限為2年,可另設置不超過6個月試運營期。

(6)結束退出。符合退出情形之一的,公共數據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關閉授權運營主體的授權運營平台使用權限,及時刪除授權運營平台內留存的相關數據,並按照規定留存相關網絡日誌不少於6個月。

(五)加強公共數據授權運營科學管理。

1.授權運營主體人員培訓。

授權運營主體相關管理、技術、運營人員應當參加崗前培訓,培訓通過後方可開通授權運營平台使用權限。

2.公共數據申請審核。

授權運營主體應當在授權運營平台提出公共數據需求申請,經公共數據主管部門會同數據提供單位通過全省一體化數字資源係統(IRS)技術審核同意後獲取。涉及省回流數據的,應經省公共數據主管部門同意。

3.公共數據加工處理。

按照“原始數據不出域、數據可用不可見”的要求,授權運營主體在授權運營平台內對授權運營的公共數據進行加工處理,形成數據產品和服務,並符合省管理辦法加工處理公共數據的有關要求。

4.數據產品和服務審核。

公共數據主管部門應會同專家谘詢委員會和平台運營主體對數據產品和服務進行合規安全審核。授權運營主體原則上應將審核通過的數據產品和服務在杭州數據交易所進行登記管理,按照國家、省、市數據要素市場規則流通交易。

5.運營收益及分配。

按照“誰投入、誰貢獻、誰受益”原則,保護公共數據授權運營各參與方的投入產出收益,依法依規維護數據資源資產權益。鼓勵多方合作開展數據產品和服務市場化運營,探索成本分攤、利潤分成、股權參股、知識產權共享等多元化利益分配機製。

授權運營主體在授權運營平台進行公共數據加工處理,應當承擔相應公共數據基礎設施的資源消耗、數據治理、模型發布、結果導出和安全服務等成本。授權運營主體通過無償使用公共數據所產生的數據產品和服務,數據提供單位有權無償使用。

公共數據主管部門會同價格主管部門統籌製定公共數據定價管理製度,協同相關部門研究確定公共數據使用定價方式、有償使用收費方式等。探索將公共數據授權運營納入政府國有資源(資產)有償使用範圍,反哺財政預算收入。

6.數據安全管理。

公共數據授權運營安全堅持“誰運營誰負責、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授權運營主體的主要負責人是運營公共數據安全的第一責任人。授權運營主體應當依法合規開展公共數據運營,不得泄露、竊取、篡改、毀損、丟失、不當利用公共數據,不得擅自留存或違規將授權運營的公共數據提供給第三方;完善公共數據安全製度,建立健全高效的技術防護和運行管理體係,建立保密安全自監管體係,確保公共數據安全,切實保護個人信息;每半年報告運營安全情況,接受公共數據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發現數據間隱含關係與規律可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利益,或侵犯個人信息、商業秘密或保密商務信息的,應立即停止數據處理活動,及時向公共數據主管部門報告風險情況。

授權運營主體違反授權運營協議,屬於違反網絡安全、數據安全、個人信息保護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由網信、公安等單位按照職責依法予以查處,相關不良信息依法記入其信用檔案。

7.運營監督管理。

市場監管部門應協同發改、經信、財政等單位完善數據產品和服務的市場化運營管理製度。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應會同發改、經信、司法等單位建立數據知識產權保護製度,推進數據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對違反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法律法規規定的,有關部門按照職責依法處置,相關不良信息依法記入其信用檔案。

8.運營年度評估。

授權運營主體應在授權運營滿一年,向公共數據主管部門提交授權運營年度運營報告。公共數據主管部門會同協調機製有關成員單位、數據提供單位或委托第三方機構,對授權運營主體的授權運營協議執行情況、數據產品和服務建設實施效果等開展年度評估,評估結果作為再次申請授權運營的重要依據。

四、授權運營重點領域

(一)授權的公共數據範圍。

優先支持與民生緊密相關、行業增值潛力顯著和產業戰略意義重大的信用、交通、醫療、衛生、就業、社保、地理、文化、教育、科技、資源、農業、環境、應急、金融、質量、統計、氣象、企業登記監管、醫保、住建、公積金、商貿、物流、工業、體育、旅遊、公共安全等領域開展公共數據授權運營,由領域主管部門牽頭推進。禁止開放的公共數據不得授權運營。

(二)場景領域。

1.金融保險。市地方金融監管局牽頭指導,融合市場、稅務、司法、電力、物流等涉企經濟和經營類數據,開發保險細分產品,提高金融普惠率,提高產品製定、投放、理賠精準度。

2.醫療健康。市衛生健康委員會牽頭指導,融合診療、醫保、健康等數據,鼓勵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預警、慢性病篩查、普惠健康保險、健康管理、中醫藥傳承創新、信用醫療等場景建設,提升醫療健康服務水平。

3.交通運輸。市交通運輸局牽頭指導,融合公交、軌道、道路信號燈等數據,打造智能交通車路協同應用場景,提升城市道路通行效率。

4.商貿服務。市商務局牽頭指導,與平台企業數據融合,幫助品牌和商戶實現優質內容創造,推進智慧商圈改造提升;結合數字自貿區建設,推進數字監管、數字金融、數字物流、數字治理等建設,提升投資貿易自由化便利化水平。

5.市場監管。市市場監管局牽頭指導,利用市場監管、稅務、統計、投訴舉報、物價等公共數據,商貿平台等企業數據,輿情等社會數據聯合建模,加強食品、藥品安全監管和服務。

6.文化旅遊。市文化廣電旅遊局牽頭指導,基於文化旅遊、交通客流、氣象、酒店、餐飲、空間地理等數據,賦能投資指引、運營優化、收益管理等應用,推動文化旅遊產業發展。

7.其他。適時推動其他領域中落地性好、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顯著的場景應用,鼓勵跨部門場景應用開發。

五、組織實施

(一)明確分工責任。公共數據主管部門負責落實協調機製確定的工作任務。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負責做好本領域公共數據的治理、申請審核和安全監管等授權運營相關工作。發改、經信、財政、市場監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數據產品和服務流通交易的監督管理工作。網信、密碼管理、保密行政管理、公安、國家安全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公共數據授權運營的安全監管工作。

(二)做好保障支撐。公共數據主管部門負責公共數據授權運營的指導、監管、協調、考核和技術對接等工作,並視工作需要召集有關部門人員成立工作專班。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負責牽頭推進本領域公共數據授權運營應用場景建設。平台運營主體負責投入必要的資金、技術並積極引入相關社會數據,拓展政企融合應用場景。

(三)強化激勵引導。公共數據主管部門牽頭製定公共數據授權運營工作綜合評價辦法,建立數據質量、應用情況和收益情況等評價指標,強化基於數據價值創造和價值實現的激勵導向。評價結果納入政府信息化項目績效評估,並作為下一年度政府信息化項目建設及運維資金預算安排的重要依據。建立健全積極鼓勵創新、合理寬容失敗的容錯免責機製,鼓勵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大膽探索。

(四)落實安全管理。公共數據主管部門應會同平台運營主體落實省管理辦法中公共數據安全管理的有關要求。公共數據主管部門應會同網信、密碼管理、保密行政管理、公安、國家安全等單位,按照“一授權一預案”要求,結合公共數據授權運營的應用場景製定應急預案,並組織平台運營主體、授權運營主體開展應急演練。

本方案自2023年10月5日起施行,由市數據資源局負責牽頭組織實施。國家和省對公共數據授權運營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杭州市公共數據授權運營實施方案(試行)

來源:市政府網站  發布日期:2023-10-07 10:27  瀏覽次數:

為規範公共數據授權運營管理,加快公共數據有序開發利用,培育數據要素市場,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浙江省公共數據授權運營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浙政辦發〔2023〕44號,以下簡稱省管理辦法)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製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實施“八八戰略”、奮力打造“重要窗口”,遵循依法合規、安全可控、統籌規劃、穩慎有序的原則,在保護國家秘密、個人信息、商業秘密、保密商務信息和確保公共安全前提下,促進公共數據合規高效流通使用,助力打造國家數據要素綜合試驗區城市範例,重塑“全國數字經濟第一城”。

二、工作目標

2023年底前,完成公共數據授權運營平台(以下簡稱授權運營平台)搭建,發布首批公共數據授權運營重點領域,建立公共數據授權、加工、經營、安全監管等工作機製。2025年底前,迭代升級授權運營平台,形成一批有價值、可推廣的數據產品和服務,培育一批公共數據授權運營生態企業,構建公共數據產權、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安全治理等數據基礎製度。

三、主要任務

(一)構建公共數據授權運營管理體係。

1.建立工作協調機製,由公共數據、網信、發改、經信、公安、國家安全、司法、財政、市場監管等單位組成,主要職責包括:負責本市公共數據授權運營工作的統籌管理、安全監管和監督評價,健全完善授權運營相關製度規範和工作機製;受市政府委托,審議給予、終止或撤銷市級授權運營等重大事項;統籌協調解決授權運營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問題。市政府設置公共數據授權運營合同專用章,委托公共數據主管部門依法管理使用。各區、縣(市)政府要加強組織領導,做好本地區公共數據授權運營實施工作。

2.建立專家谘詢委員會,為公共數據授權運營相關政策製度製定、應用場景評審、數據產品和服務審核等提供業務和技術谘詢服務。

3.確定授權運營平台運營主體(以下簡稱平台運營主體),經市政府同意,具體承擔授權運營平台的建設運營、數據管理、運行維護及安全保障等工作。

(二)加強公共數據資源高質量供給。

探索建立公共數據資源調查製度,繪製公共數據資源圖譜,持續完善公共數據資源目錄體係,加強數據要素規範化、標準化采集與動態更新,完善數據分類分級。健全常態化公共數據供需對接和異議處理機製,推進公共數據全量全要素歸集,推動國家和省級數據按需回流,逐步構建高質量公共數據資源體係。

(三)建設公共數據授權運營平台。

授權運營平台是本市公共數據授權運營的統一通道。本市國家機關、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及供水、供電、供氣、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務運營單位(以下簡稱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不得新建公共數據授權運營通道;已建通道的,應當納入授權運營平台統一對外服務。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未經批準不得與任何第三方簽訂公共數據授權運營協議,不得以合作開發、委托開發等方式交由第三方承建相關信息係統而使其直接獲取數據運營權。鼓勵區、縣(市)依托市級授權運營平台,探索建設本地特色應用場景,形成成功案例後在全市推廣。

(四)建立公共數據授權運營準入與退出機製。

1.準入要求。

按程序依法獲得公共數據授權運營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以下簡稱授權運營主體)應符合省管理辦法中授權運營單位安全條件的有關要求。

2.退出情形。

授權運營主體退出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情形:

(1)授權運營協議期滿。

(2)授權運營主體申請提前終止授權運營協議。

(3)授權運營主體違反授權運營協議的,公共數據主管部門按照協議約定要求其改正,並暫時關閉其授權運營平台使用權限;授權運營主體應當在約定期限內改正,並反饋改正情況;未按照要求改正的,終止其相關公共數據的授權。

(4)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情形。

3.準入退出流程。

(1)發布通告。公共數據主管部門在授權運營平台等渠道發布公共數據授權運營通告。通告內容由公共數據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領域主管部門研究確定,主要包括授權方式、授權範圍、申報條件、評審標準及有關要求。

(2)提交申請。公共數據授權運營申請單位在規定時間內向公共數據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授權運營主體在授權運營協議期限屆滿後需要繼續開展授權運營的,應在協議期限屆滿3個月前按程序重新申請公共數據授權運營。

(3)審核申請。公共數據主管部門定期組織協調機製有關成員單位和數據提供單位對公共數據進行審核,其中涉及基本安全要求、技術與安全要求的審核結果有效期限為2年,應用場景要求實行“一場景一清單一審核”,並通過網絡安全評審。未製定相關應急預案的,不得開展公共數據授權運營工作。公共數據主管部門可委托專家谘詢委員會論證授權運營中的業務和技術問題。

(4)公開結果。授權運營主體及其授權運營領域應用場景向社會公開,並報省政府備案。

(5)簽訂協議。公共數據主管部門與授權運營主體簽訂授權運營書麵協議。協議期限為2年,可另設置不超過6個月試運營期。

(6)結束退出。符合退出情形之一的,公共數據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關閉授權運營主體的授權運營平台使用權限,及時刪除授權運營平台內留存的相關數據,並按照規定留存相關網絡日誌不少於6個月。

(五)加強公共數據授權運營科學管理。

1.授權運營主體人員培訓。

授權運營主體相關管理、技術、運營人員應當參加崗前培訓,培訓通過後方可開通授權運營平台使用權限。

2.公共數據申請審核。

授權運營主體應當在授權運營平台提出公共數據需求申請,經公共數據主管部門會同數據提供單位通過全省一體化數字資源係統(IRS)技術審核同意後獲取。涉及省回流數據的,應經省公共數據主管部門同意。

3.公共數據加工處理。

按照“原始數據不出域、數據可用不可見”的要求,授權運營主體在授權運營平台內對授權運營的公共數據進行加工處理,形成數據產品和服務,並符合省管理辦法加工處理公共數據的有關要求。

4.數據產品和服務審核。

公共數據主管部門應會同專家谘詢委員會和平台運營主體對數據產品和服務進行合規安全審核。授權運營主體原則上應將審核通過的數據產品和服務在杭州數據交易所進行登記管理,按照國家、省、市數據要素市場規則流通交易。

5.運營收益及分配。

按照“誰投入、誰貢獻、誰受益”原則,保護公共數據授權運營各參與方的投入產出收益,依法依規維護數據資源資產權益。鼓勵多方合作開展數據產品和服務市場化運營,探索成本分攤、利潤分成、股權參股、知識產權共享等多元化利益分配機製。

授權運營主體在授權運營平台進行公共數據加工處理,應當承擔相應公共數據基礎設施的資源消耗、數據治理、模型發布、結果導出和安全服務等成本。授權運營主體通過無償使用公共數據所產生的數據產品和服務,數據提供單位有權無償使用。

公共數據主管部門會同價格主管部門統籌製定公共數據定價管理製度,協同相關部門研究確定公共數據使用定價方式、有償使用收費方式等。探索將公共數據授權運營納入政府國有資源(資產)有償使用範圍,反哺財政預算收入。

6.數據安全管理。

公共數據授權運營安全堅持“誰運營誰負責、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授權運營主體的主要負責人是運營公共數據安全的第一責任人。授權運營主體應當依法合規開展公共數據運營,不得泄露、竊取、篡改、毀損、丟失、不當利用公共數據,不得擅自留存或違規將授權運營的公共數據提供給第三方;完善公共數據安全製度,建立健全高效的技術防護和運行管理體係,建立保密安全自監管體係,確保公共數據安全,切實保護個人信息;每半年報告運營安全情況,接受公共數據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發現數據間隱含關係與規律可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利益,或侵犯個人信息、商業秘密或保密商務信息的,應立即停止數據處理活動,及時向公共數據主管部門報告風險情況。

授權運營主體違反授權運營協議,屬於違反網絡安全、數據安全、個人信息保護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由網信、公安等單位按照職責依法予以查處,相關不良信息依法記入其信用檔案。

7.運營監督管理。

市場監管部門應協同發改、經信、財政等單位完善數據產品和服務的市場化運營管理製度。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應會同發改、經信、司法等單位建立數據知識產權保護製度,推進數據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對違反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法律法規規定的,有關部門按照職責依法處置,相關不良信息依法記入其信用檔案。

8.運營年度評估。

授權運營主體應在授權運營滿一年,向公共數據主管部門提交授權運營年度運營報告。公共數據主管部門會同協調機製有關成員單位、數據提供單位或委托第三方機構,對授權運營主體的授權運營協議執行情況、數據產品和服務建設實施效果等開展年度評估,評估結果作為再次申請授權運營的重要依據。

四、授權運營重點領域

(一)授權的公共數據範圍。

優先支持與民生緊密相關、行業增值潛力顯著和產業戰略意義重大的信用、交通、醫療、衛生、就業、社保、地理、文化、教育、科技、資源、農業、環境、應急、金融、質量、統計、氣象、企業登記監管、醫保、住建、公積金、商貿、物流、工業、體育、旅遊、公共安全等領域開展公共數據授權運營,由領域主管部門牽頭推進。禁止開放的公共數據不得授權運營。

(二)場景領域。

1.金融保險。市地方金融監管局牽頭指導,融合市場、稅務、司法、電力、物流等涉企經濟和經營類數據,開發保險細分產品,提高金融普惠率,提高產品製定、投放、理賠精準度。

2.醫療健康。市衛生健康委員會牽頭指導,融合診療、醫保、健康等數據,鼓勵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預警、慢性病篩查、普惠健康保險、健康管理、中醫藥傳承創新、信用醫療等場景建設,提升醫療健康服務水平。

3.交通運輸。市交通運輸局牽頭指導,融合公交、軌道、道路信號燈等數據,打造智能交通車路協同應用場景,提升城市道路通行效率。

4.商貿服務。市商務局牽頭指導,與平台企業數據融合,幫助品牌和商戶實現優質內容創造,推進智慧商圈改造提升;結合數字自貿區建設,推進數字監管、數字金融、數字物流、數字治理等建設,提升投資貿易自由化便利化水平。

5.市場監管。市市場監管局牽頭指導,利用市場監管、稅務、統計、投訴舉報、物價等公共數據,商貿平台等企業數據,輿情等社會數據聯合建模,加強食品、藥品安全監管和服務。

6.文化旅遊。市文化廣電旅遊局牽頭指導,基於文化旅遊、交通客流、氣象、酒店、餐飲、空間地理等數據,賦能投資指引、運營優化、收益管理等應用,推動文化旅遊產業發展。

7.其他。適時推動其他領域中落地性好、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顯著的場景應用,鼓勵跨部門場景應用開發。

五、組織實施

(一)明確分工責任。公共數據主管部門負責落實協調機製確定的工作任務。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負責做好本領域公共數據的治理、申請審核和安全監管等授權運營相關工作。發改、經信、財政、市場監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數據產品和服務流通交易的監督管理工作。網信、密碼管理、保密行政管理、公安、國家安全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公共數據授權運營的安全監管工作。

(二)做好保障支撐。公共數據主管部門負責公共數據授權運營的指導、監管、協調、考核和技術對接等工作,並視工作需要召集有關部門人員成立工作專班。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負責牽頭推進本領域公共數據授權運營應用場景建設。平台運營主體負責投入必要的資金、技術並積極引入相關社會數據,拓展政企融合應用場景。

(三)強化激勵引導。公共數據主管部門牽頭製定公共數據授權運營工作綜合評價辦法,建立數據質量、應用情況和收益情況等評價指標,強化基於數據價值創造和價值實現的激勵導向。評價結果納入政府信息化項目績效評估,並作為下一年度政府信息化項目建設及運維資金預算安排的重要依據。建立健全積極鼓勵創新、合理寬容失敗的容錯免責機製,鼓勵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大膽探索。

(四)落實安全管理。公共數據主管部門應會同平台運營主體落實省管理辦法中公共數據安全管理的有關要求。公共數據主管部門應會同網信、密碼管理、保密行政管理、公安、國家安全等單位,按照“一授權一預案”要求,結合公共數據授權運營的應用場景製定應急預案,並組織平台運營主體、授權運營主體開展應急演練。

本方案自2023年10月5日起施行,由市數據資源局負責牽頭組織實施。國家和省對公共數據授權運營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