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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進一步加強專修學院辦學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見采集采納情況
規範性文件統一編號:ZJAC04-2023-0001
有效性:有效
政策原文鏈接:杭州市教育局關於進一步加強專修學院辦學管理的若幹意見
政策解讀:《杭州市教育局關於進一步加強專修學院辦學管理的若幹意見》政策解讀
圖解解讀:《杭州市教育局關於進一步加強專修學院辦學管理的若幹意見》圖文政策解讀
2022年11月21日-11月29日,在杭州市教育局網站公開征求社會公眾意見(網址:http://edu.hangzhou.gov.cn/art/2022/11/21/art_1229424876_4104761.html),收到反饋意見0條;向市屬專修學院征求意見,共收到24條意見建議,其中采納21條,未采納3條。具體情況如下:
一、浙江建人專修學院
1.建議將第4條“學校須嚴格按照許可辦學內容辦學,‘即非學曆高等教育、成人教育培訓’,不得開展未成年人教育培訓”修改為“……不得開展16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教育培訓。”
采納情況:不予采納。學校須嚴格按照審批機關許可的辦學內容辦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不滿十八周歲的自然人為未成年人。
二、浙江華川專修學院
2.建議將第4條“不得開展未成年人教育培訓。”修改為“不得開展義務教育階段未結束的教育培訓。”
采納情況:不予采納。理由同上。
3.建議將第7條“招生廣告(簡章)發布前一個月需向市教育局報備”修改為“招生廣告(簡章)發布前一周(或提前)需向市教育局報備。”
采納情況:部分采納。修改為“招生廣告(簡章)發布前一個月需向市教育局報備,確有困難的,可事先向市教育局申請延期報備,並於招生廣告(簡章)發布前一周前完成報備。”
4.建議第19條的退費問題可參照《浙江省教育考試院文件》(浙教試院〔2012〕83號)文件的相關內容修改。
采納情況:采納。根據《浙江省教育廳辦公室關於印發進一步加強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全日製助學管理若幹規定的通知》(浙教辦考〔2008〕171號)的有關規定,將第19條“按學年或學期收費的,一學年按10個月計算,一學期按5個月計算,30天折算為1個月,不足30天的按1個月計算。”修改為“對於全日製辦學項目,在報到注冊後一個月內退學的,按學年所繳學費、住宿費的80%退費;一個月後退學的,按學年所繳學費、住宿費的50%退費;第二學期報到注冊一個月內退學的,按學年所繳學費、住宿費的30%退費,一個月以後的,可不予退費。對於非全日製辦學項目,按學年或學期收費的,一學年按10個月計算,一學期按5個月計算,30天折算為1個月,不足30天的按1個月計算。”
三、浙江三聯專修學院
5.冒頭部分建議修改為“近年來,我市專修學院有序發展,通過開展全日製高等自考助學,協助普通高校開展學曆繼續教育,舉辦成人教育培訓等途徑,為社會輸送了大批應用型技能人才。但專修學院在合作辦學、教學站點設置、招生宣傳、財務管理不夠規範,校園安全管理和學生管理不夠到位等問題逐漸暴露,給學校發展帶來許多隱患。為引導規範專修學院發展,全麵貫徹黨的教育方針,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實現教育的高質量發展,辦好人民滿意的教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教育部辦公廳關於嚴格規範高等學曆繼續教育校外教學點設置與管理工作的通知》、《教育部辦公廳關於加強社會成人教育培訓管理的通知》、《浙江省教育廳關於進一步加強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全日製助學管理的若幹規定(試行)》等有關文件規定,現就進一步加強專修學院辦學管理提出如下意見。”
采納情況:部分采納。冒頭部分修改為“近年來,我市專修學院(以下簡稱學校)有序發展,通過開展全日製高等自考助學,協助普通高校開展學曆繼續教育,舉辦成人教育培訓等途徑,為社會輸送了大批應用型技能人才。但隨著高等教育毛入學率不斷攀升,辦學競爭加劇,在合作辦學、教學站點設置、招生宣傳、財務管理等方麵不夠規範,校園安全管理和學生管理等方麵不夠到位的問題逐漸暴露,給學校發展帶來許多隱患。為引導規範學校發展,全麵貫徹黨的教育方針,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實現教育的高質量發展,辦好人民滿意的教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教育部辦公廳關於嚴格規範高等學曆繼續教育校外教學點設置與管理工作的通知》、《教育部辦公廳關於加強社會成人教育培訓管理的通知》、《浙江省教育廳關於進一步加強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全日製助學管理的若幹規定(試行)》、《杭州市民辦培訓學校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政策文件規定,現就進一步加強專修學院辦學管理提出如下意見。”
6.建議將第3條“簡稱使用不得引發歧義造成公眾誤解,應明示非學曆教育機構性質,不得單獨使用‘大學’‘學院’字樣,應加‘專修’‘進修’等限定詞。”修改為“不得單獨使用‘大學’‘學院’字樣,應加‘專修’‘進修’等限定詞。避免引發歧義,造成公眾誤解。”
采納情況:部分采納。修改為“使用簡稱時,應當同時在顯著位置標明機構屬性和全稱。不得單獨使用“大學”“學院”字樣,應加“專修”“進修”等限定詞。”
7.建議將第5條“設置新辦學項目需在項目麵向社會招生前一個月向市教育局報備”修改為“設置非學曆教育性質的新辦學項目,需在項目麵向社會招生前一個月向市教育局報備”。
采納情況:部分采納。修改為“設置新辦學項目時,在項目麵向社會招生前一個月向市教育局報送項目可行性論證材料”。
8.建議在第6條最後添加“為確保合作辦學教育質量,專修學院在特色專業建設、師資、場地、設施設備、實習實訓基地建設等方麵,必須達到與合作辦學內容相一致的要求。”
采納情況:部分采納。修改為“為確保合作辦學教育質量,專修學院在特色專業建設、師資隊伍、辦學場地、設施設備、實習實訓基地建設等方麵,須達到與合作辦學層次、內容和規模相一致的要求。”
9.建議將第10條“學校要建立學籍製度,完善學生檔案管理、結業畢業信息庫等。”修改為“學校要建立學籍(學習信息)管理製度,完善學生檔案管理、建立結業畢業生信息庫等。”
采納情況:部分采納。修改為“學校要建立學籍信息管理製度,完善學生檔案管理、結業、畢業信息庫等。”
四、浙江育人專修學院
10.建議簡化冒頭部分“近年來,我市專修學院(以下簡稱學校)有序發展,通過開展全日製自考助學,協助普通高校開展學曆繼續教育,舉辦成人教育培訓等途徑,為社會輸送了大批人才。但隨著高職擴招,高等教育毛入學率不斷攀升,相應生源減少,辦學競爭加劇,專修學院合作辦學、招生宣傳、財務管理不規範,校園安全管理和學生管理不到位,教學站點設置混亂等問題逐漸暴露。”
采納情況:部分采納,已做修改。
11.建議刪去第3條“應明示非學曆教育機構性質”部分。
采納情況:采納。
12.建議將第4條“即‘非學曆高等教育、成人教育培訓’”,修改為“即‘非學曆高等教育、成人教育培訓’,以及全日製自考助學和其他相關高等教育助學”。
采納情況:不予采納。學校須嚴格按照審批機關許可的辦學內容辦學,不得擅自增加辦學內容。
13.建議將第15條“辦學場地原則上一校一址,嚴格控製增設教學點。”修改為“設立教學點需符合相關設置規定。”
采納情況:采納。修改為“辦學場地原則上一校一址,確需在審批區域內增設教學點的,由學校提出申請,由市教育局依法審批。”
五、浙江新世紀經貿專修學院
14.建議將第一小節第四行至第七行建議改為“但專修學院在合作辦學、招生宣傳、財務管理、校園安全管理、學生管理、教學站點設置等方麵存在許多不規範的問題。為深入學習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引導規範民辦教育發展。”
采納情況:部分采納,已做修改。
15.建議刪除第一小節最後一句,改為“現就引導、規範專修學院的辦學行為提出如下意見”。
采納情況:部分采納,已做修改。
16.建議將第1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把牢教育辦學的育人屬性,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將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相統一,加強規範管理、提升質量,努力成為服務全民終身學習和學習型社會建設的重要力量”修改為“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牢牢把握立德樹人的根本宗旨,堅持教育的公益性原則,守好意識形態陣地,貫徹新發展理念,加強引導、落實規範、強化管理、提升質量,努力成為服務全民終身學習和學習型社會建設的重要力量。”
采納情況:采納。
17.建議刪除第7條“全麵梳理現有辦學項目,在本通知下發一周內彙總上報,所有辦學項目需按照設置要求報備。”
采納情況:采納。
18.建議將第10條“學校要建立學籍製度,完善學生檔案管理、結業畢業信息庫等。”修改為“學校要建立學籍信息管理製度,完善學生檔案管理、結業、畢業信息庫等。”
采納情況:采納。
19.建議在第11條中增加“開展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全日製助學的學校應嚴格按照浙教辦考〔2008〕171號文件要求選用教材,落實評估指標體係,提高助學質量。”
采納情況:采納。
20.建議將第12條“提高教職員工隊伍選人用人標準,從業人員須遵守法律法規,具有良好思想品德和相應專業能力。擬招聘人員中本人或家庭成員、主要社會關係人參加非法組織、邪教組織或者從事其他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不得錄用。”修改為“優化教職工隊伍選人用人標準,提高政治站位,做到層級相符。從業人員須遵守法律法規,具有良好思想品德和相應專業能力。”
采納情況:采納。
21.建議將“十、完善經費管理”建議改為“十、完善財務管理”
采納情況:采納。
22.建議將第18條“不得巧立名目增加費用。”修改為“不得巧立名目亂收費。”
采納情況:采納。
23.建議將第19條第一句後建議增加“自考全日製助學學生的退費嚴格按照浙教辦考【2008】171號文件辦理。其他......”
采納情況:采納,已做修改。
六、杭州之江專修學院
24.建議在“八、優化教職員工隊伍”中增加新的小點:“優化教職員工隊伍中增加對校長任職要求,參照《浙江省教育廳辦公室關於印發進一步加強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全日製助學管理若幹規定的通知》(浙教辦考[2008]171號),專修學院校長任職標準,須具有較高的政治素質和較強的管理能力,大學本科以上學曆或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5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學管理工作經曆,年齡不超過70周歲;身體健康且能全職從事學校管理工作。”
采納情況:部分采納,在第13條“聘用外籍人員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前增加“校長須具有較高的政治素質和較強的管理能力,聘用標準按照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