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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育收費政策(2022年)
學前教育收費
1.保教費
公辦幼兒園的保教費標準由同級發改委財政、教育部門製定。民辦幼兒園的保教費由幼兒園根據辦園成本自行定價(其中普惠性民辦幼兒園不超過同級公辦園的2倍,具體由各地確定)。
2.服務性收費和代管費
幼兒園為在園幼兒教育、生活方便提供服務和代辦服務可收取服務性收費和代管費。
服務性收費是指幼兒園完成正常的保教任務外,為在園幼兒組織活動和按照幼兒在園學習、生活的實際需要,提供服務而收取的費用。
代管費是指幼兒園為方便幼兒在園的教育和生活,為提供服務的單位代收代付的費用。
服務性收費和代管費的具體項目,由設區市發改、財政會同教育部門確定。
幼兒園首次為幼兒家長辦理各類證、卡,不得收取任何費用,補辦時可以按成本收取工本費。
幼兒園收取服務性收費和代管費,應遵循“家長自願,據實收取,及時結算,定期公布”的原則,不得營利。
義務教育收費
(一)學費、住宿費
1.公辦普通中小學:免費。
2.民辦非營利性中小學:政府定價或指導價。《浙江省民辦教育收費管理辦法》(浙發改價格〔2020〕18號)
(二)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
1.課後服務費:實行政府定價。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意見》規定,2021年9月起義務教育階段可以收取課後服務費。
2.補辦證、卡工本費。首次辦理學生證、借書證、就餐卡、校園一卡通、畢業證書等學生在校學習生活時使用或應當取得的各類證、卡,不得收取任何費用,補辦時可以按成本收取工本費。
3.夥食費據實收取。
(三)學科類校外培訓收費
分線下培訓和線上培訓。
線上培訓:《省發展改革委 省教育廳 省市場監管局關於我省義務教育階段線上學科類校外培訓收費標準相關事項的通知》(浙發改價格〔2021〕464號)規定:培訓費基準價為18元/課時.人次,上浮不超過10%,下浮不限。標準課程時長線上為30分鍾,實際時長不一樣的,按比例折算。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變相收取時間跨度超過3個月或60課時的費用。
線下培訓:按屬地原則,收費標準由各地製定。
普通高中收費
(一)學費、住宿費
收費標準按隸屬關係由同級發改委同教育、財政部門製定。
(二)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
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包括課本、作業本、開展國防教育(軍訓)、愛國主義教育、體檢、夥食費6項。
學校收取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堅持學生自願和非營利原則,不得與學費、住宿費合並統一收取,不得從中牟利。
(三)學科類校外培訓收費
線上線下培訓收費都參照義務教育階段執行。
中等職業教育收費
(一)學費
《浙江省學生資助資金管理辦法》(浙財科教〔2020〕39號)規定:對公辦中等職業學校全日製學曆教育正式學籍一、二、三年級所有在校學生免除學費(非民族地區且非戲曲表演類專業學生除外)。
民辦學校按當地同類型同專業公辦中職學校學費標準給予補助,高出部分,學校可以按規定繼續向學生收取。
(二)住宿費
收費標準按隸屬關係由同級發改委同教育、財政部門製定。
(三)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
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包括課本、作業本、開展國防教育(軍訓)、愛國主義教育、體檢、夥食費6項。
學校收取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堅持學生自願和非營利原則,不得與學費、住宿費合並統一收取,不得從中牟利。
高校收費
(一)學費
1.普通高校本專科生學費(浙價費〔2014〕240號)
浙江省公辦普通高校學費標準
計費單位:元/生·學年
備注:1、學校可自主選擇本校當年實際招生專業總數20%以內的專業,在基準標準的基礎上,按不超過15%的上浮幅度自主製定具體學費標準。
2、《關於省重點建設高校收費政策的通知》(浙價費〔2018〕37號)規定:參照《關於規範和調整公辦普通高校學費的通知》(浙價費〔2014〕240號)規定的浙江大學學費標準執行,中國美術學院可相應提高基準標準。
2.研究生收費(浙價費〔2014〕99號、浙教計〔2014〕94號)
從2014年秋季起,向所有納入全國研究生招生計劃的研究生收取學費。全日製學術型碩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的學費標準,分別按照每生每學年8000元、10000元收取;全日製專業學位碩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的學費標準,分別按照每生每學年10000元、12000元收取。
3.獨立學院(浙價費〔2018〕61號)
浙江省獨立學院學費基準價
計費單位:元/生·學年
備注:1.上述學費標準是基準價,學校可在1500元/生·學年以內上下浮動。
2.在規定基準價15500-18500元/生·學年的基礎上,自主選擇本校當年實際招生專業總數50%以內的專業,在50%浮動幅度範圍內,自主確定具體學費標準。3.新生入學時按專業大類招生的學生統一按照大類中學費標準較低的專業收取費用,分專業後分別按所學專業規定的學費標準執行。
4.成人教育學費(浙價費〔2014〕245號)
成人高等教育學費按“全日製”(成人脫產班)和“非全日製”(成人業餘班,包括函授、夜大學)兩類製定收費標準;各類專業的學費標準,按照“藝術類專業”“工科類、醫學類專業”“其他專業”三類分別製定。
“藝術類專業”學費標準,由學校按生均實際培養成本自主確定。
“非藝術類專業”學費標準,各學校可根據實際,以基準標準為基礎,在上下浮動10%的幅度內確定各專業具體學費標準。基準標準為:全日製工科類、醫學類專業4800元/生.學年,其他專業4300元/生.學年。非全日製工科類,醫學類專業3000元/生.學年、其他專業2700元/生.學年。
5.中外合作辦學(浙價費〔2015〕183號)
項目合作辦學學費標準,省定基準標準為公辦本科院校24000元/生.學年、公辦高職院校18000元/生.學年;辦學機構可以根據外教課時比重、學校類別、專業特色和辦學質量等情況適當上下浮動,上浮幅度不超過20%。
機構合作辦學學費標準,由辦學機構提出書麵申請,報省發改委、省財政廳、省教育廳批準。
6.高校學分製收費(浙價費〔2005〕283號、浙價費〔2009〕292號、浙發改價格〔2020〕263號)
(1)高校學分製收費的基本概念
學分製收費是指將原按學年收取學費改為按學分收取學費的教育收費製度。原學年學費改按專業學費和學分學費兩部分計收。
學生按規定正常完成學業所繳納的專業學費、學分學費之和不高於規定的學年學費。
(2)高校學分製收費的實施範圍:高校學分製收費改革應與高校教學改革相適應,當前實施學分製收費的範圍為全日製普通本科高校的本科學生和成人高等教育學生。
(二)住宿費
1.公辦高校住宿費(浙價費〔2016〕209號)
4人間1600元/生·學年;6人間(含5人間)1200元/生·學年;6人間以上800元/生·學年。
備注:實行一室一表水電管理的學生宿舍,學生可免費使用每人每月3噸水和3度電,超過額度部分學校可按居民生活用水、用電價格向學生按實收費;未實行一室一表管理的,不得向學生另外收取水費、電費。
2.獨立學院住宿費(浙價費〔2018〕61號)
獨立學院住宿費已於2018年秋季入學起放開,標準由學校按非營利原則根據住宿成本合理確定。
獨立學院住宿與母體院校尚未分離的,執行母體院校同一住宿費政策。
(三)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
《關於進一步規範教育收費工作的通知》(浙教計〔2006〕124號)規定:服務性收費是高校利用學校資源為學生提供教學計劃以外的服務而收取的費用。代辦服務收費是學校為方便學生學習和生活,代為學生組織校外的服務而收取的代收代付性質的費用。學校開展服務和代辦服務,必須堅持學生自願、按成本補償和非營利原則確定。
代辦服務收費按實際進價(付費)收取。
學生公寓內床上用品、日用品和軍訓服等可由學生自由采購,不得強行統一購置。
學校為學生首次辦理的學生證、借書證、畢業證、就餐卡、校園一卡通等學生在校學習生活時必須使用或應當取得的各類證、卡,不得收取任何費用,補辦時可以按成本收取工本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