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教育廳等六部門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中小學食堂管理工作的意見(試行)》的通知
浙教規〔2024〕26號
規範性文件統一編號:ZJSP04-2024-0001
有效性:有效
政策解讀:《關於進一步加強中小學食堂管理工作的意見(試行)》的政策解讀
征求意見收集采納情況:《浙江省教育廳等六部門關於進一步加強中小學食堂管理工作的意見(試行)(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情況反饋
各市、縣(市、區)教育局、發展改革委(局)、公安局、財政局、衛生健康委(局)、市場監管局:
為進一步規範全省中小學食堂管理,辦好讓師生舒心、家長安心、社會放心的中小學食堂,我們製定了《關於進一步加強中小學食堂管理工作的意見(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浙江省教育廳 浙江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浙江省公安廳 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衛生健康委員會 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5月31日
關於進一步加強中小學食堂管理工作的意見(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浙江省中小學食堂管理,推進食堂管理服務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規定》(教育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令第45號)、《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範》(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公告〔2018〕12號)、《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60號)等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結合浙江省實際,製定本意見。
第二條 堅持公益性和非營利性原則,學校應當合理確定夥食費標準和配餐方案。堅持安全營養原則,學校應當建立健全相關製度,落實校園食品安全責任。堅持公開清廉原則,學校應當建立健全食堂監督體係,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三條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統籌指導全省學校食堂監督管理工作,製定學校食堂管理辦法並督促各市、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履行管理職責。
各市、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學校食堂的行業管理和監督檢查,製定學校食堂建設發展規劃,實行大宗食品公開招標、集中定點采購製度,推進學校食堂建設,明確管理部門,承擔管理責任,製定管理辦法和考核製度,核定用工人數,督促和指導學校落實食堂管理責任和管理製度,並積極協助相關部門開展工作。
第四條 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加強學校集中用餐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依法查處涉及學校的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對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及時移送公安機關;督促指導學校食堂嚴格執行《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範》,建立學校食堂食品安全信用檔案,及時向同級教育行政部門通報學校食品安全相關信息,依法會同有關部門開展學校食品安全事故調查處理。
第五條 衛生健康部門應當組織開展校園食品安全風險和營養健康監測,依據《學生餐營養指南(WS/T554)》《營養與健康學校建設指南》(國衛辦食品函〔2021〕316號)、《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實施辦法》(教財〔2022〕2號)等標準規範,對學校提供營養指導,倡導健康飲食理念,開展適應學校需求的營養健康專業人員培訓;指導學校開展食源性疾病預防知識教育培訓。
第六條 財政部門應當按照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原則,統籌現有資金渠道,加大政府投入,製定財政補助政策,不斷完善和提高學校食堂經費保障水平,有條件的地區由財政承擔食堂人工成本;指導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健全完善食材采購製度。
第七條 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按照職責落實對農副產品價格動態公布機製,實施價格監測和預警。
第八條 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嚴厲打擊學校及周邊食品安全違法犯罪行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配合有關部門對食堂從業人員及食材供貨商進行相關信息的核實。
第九條 學校食堂管理實行校長負責製,校長是第一責任人,對學校食堂管理工作負總責。學校應當建立由校長、食品安全副校長、食品安全總監(用餐人數500人以上的學校食堂配備)、食品安全員等管理人員組成的學校食堂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全麵負責食堂管理,研究解決食堂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成立由學校領導、後勤部門負責人、專(兼)職營養指導員、教師代表、學生代表、家委會代表等組成的膳食委員會(教師代表、學生代表和家委會代表比例不低於50%),負責確定學生夥食收費標準、配餐食譜、采購招標和日常監督管理等工作。每學期至少開展1次學生用餐滿意率測評,並按規定公開測評結果。
第三章 經營管理
第十條 學校具備食堂供餐條件的,應當采用自主經營方式供餐(用工方式含自主招聘、勞務派遣、管理團隊委托服務),不再承包或者委托經營學校食堂。已經承包或者委托經營的,合同到期後收回自主經營。學校食堂采用管理團隊委托服務的,依法簽訂委托合同(協議),明確雙方的食品安全等法律責任義務。實施營養改善計劃的農村義務教育學校食堂不得對外承包或者委托經營。
學校不具備食堂供餐條件的,應當在屬地教育行政部門監督指導下,通過公開招投標等方式確定供餐單位。學校確定配送餐飲服務單位時,應當以適當方式聽取家委會或者學生代表大會、教職工代表大會意見建議,鼓勵選擇通過HACCP或ISO22000食品安全管理體係認證的供餐單位。
偏遠地區小規模學校(教學點)不具備食堂供餐和配餐條件的,經屬地教育行政部門同意,在確保食品衛生和安全的前提下,通過比選辦法,確定個人或家庭托餐服務。
凡實行餐飲配送或托餐服務等外包服務的學校,必須簽訂規範合同,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合理確定服務期限,對食品安全、質量、價格、利潤空間等載明實質性條款。
第十一條 學校食堂供餐應當采用包餐製、點餐製等方式。采用點餐製的學校,可提供若幹飯菜品種,由學生自主選購。鼓勵有條件的學校食堂供應學生早餐。
提供課後托管點心的學校,提倡所供應的食品由學校食堂自製;沒有自製條件的,應當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確定供應商,依法簽訂規範合同。
第十二條 學校食堂應當配備有資質的專(兼)職營養指導員和食品安全員。根據學生年齡和生長發育特點,建立帶量食譜製定與公示製度。鼓勵有條件的學校每周公布學生餐營養素供給量,通過信息化手段開展學生膳食營養監測。
第十三條 學校應當加強餐飲育人建設與營養健康教育,因地製宜引導學生科學營養用餐,將食堂作為學校德育、勞動教育的重要陣地,培養良好文明飲食習慣,努力打造健康向上的飲食文化。
第四章 采購管理
第十四條 學校應當加強采購需求管理,食堂大宗食材采購采用公開招標等公開競爭方式,也可探索政府采購框架協議模式,遴選具有食品經營許可證、信用記錄良好、財務會計製度健全、具備承擔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優質供應商。學校食堂小額零星采購,應當按照學校內部控製製度規定,擇優確定供應商。探索完善采購價格、食材質量及與信用記錄掛鉤的食材競價機製。加強對供應商的動態考核,建立健全供應商退出和替補機製。
第十五條 學校應當建立食材驗收製度,成立由學校領導、後勤部門負責人、專(兼)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教師代表等組成的食堂食材驗收小組。驗收時應當由2名以上驗收小組成員參與。對配送食材按合同履約驗收,做好台賬登記,有條件的學校可進行圖片、視頻錄製。鼓勵學校組織家長參與驗收監督工作。
第十六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指導學校依托先進技術實現食材采購、稱重驗收、索票索證、後廚管理等全過程監管。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七條 學校應當完善食品安全崗位責任製,層層簽訂食品安全責任書,明確崗位職責。鼓勵學校購買食品安全責任保險。
第十八條 學校應當每學期開展2次以上師生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的科普宣傳教育,並有完整記錄;每學期開展不少於1次的食品安全應急演練。學校食堂應當結合實際,細化製定《食品安全總監職責》《食品安全員守則》、食品安全風險管控清單;落實自查要求,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工作製度和機製,對發現的問題及時整改並詳細記錄台賬。
第十九條 學校食堂應當建立食品安全追溯體係,落實《浙江省食品安全數字化追溯規定》。鼓勵使用校園食品安全智治平台,實現基礎信息、人員管理、電子台賬、日常自查、校園陪餐、陽光廚房、家校共治的常態化應用。
第六章 從業人員管理
第二十條 學校食堂應當滿足《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範》相關規定,建立健全采購、驗收、貯存、加工、供餐、陪餐、留樣、洗消等關鍵環節崗位責任製,落實崗位職責。采購、倉庫管理、財務崗位不得相互兼任。
第二十一條 學校食堂應當根據學生就餐規模,結合學校實際和財政保障情況,合理配置食堂從業人員。鼓勵學校通過先進技術手段減少食堂從業人員。
第二十二條 學校食堂從業人員應當取得有效的健康合格證明,嚴格實行食堂從業人員崗前檢查製度和培訓製度,並做好檢查和培訓情況記錄;學校對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進行法律、法規、標準和專業知識培訓、考核,並記錄培訓、考核情況,存檔備查;營養指導員每年接受至少1次專業培訓並有相關證明;廚師應當持有職業資格證書,並定期接受營養專業知識相關培訓,無食品安全事故記錄。
第七章 財務管理
第二十三條 學校食堂應當堅持公益性和非營利性原則,按照《財政部教育部關於印發<中小學校財務製度>的通知》(財教〔2022〕159號)要求,嚴格遵守財務管理製度,實行學生和教職工分設專賬獨立核算。學校應當提升財務信息化管理水平。
第二十四條 學校食堂收入指食堂為學校師生提供夥食活動中的各項收入,包括夥食收入(學生夥食費收入、教職工夥食費收入、代辦夥食收入等)、財政補助收入、上級補助收入、其他收入(銀行利息、殘值收入等)。學校食堂收入以自身經營服務為依據,不得將學校小賣部收入等其他非食堂經營服務收入轉入食堂收入,不得擅自轉移或挪用食堂收入,不得私設“小金庫”。課間餐、課後托管點心應當納入夥食費管理。
學生夥食費納入中小學校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事項,應當開具正規票據。
第二十五條 學校食堂應當根據成本補償原則確定供餐價格,食堂飯菜一律實行明碼標價。學生食堂夥食費按實結算,包餐製學校可按照學期收取,期末結算;點餐製學校可按實際點餐價格結算。教職工夥食補助按相關規定及時轉入食堂賬戶,按實結算。
第二十六條 學校食堂應當嚴格控製食堂成本開支範圍,成本由主輔原材料購置費、非財政承擔的食堂人工成本、低值易耗品購置費、水電燃料組成。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將食堂水、電、燃料等納入學校公用經費支出。
第二十七條 學校食堂財務收支應當基本平衡,確保全年結餘或虧損控製在年度營業額的3%以內。每學期期末應當將食堂收支情況進行全麵結算,結果向學校師生和家長公開,同時報送屬地教育主管部門備案。
第八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與市場監管、衛生健康、財政、發展改革、公安等部門的溝通協調,形成工作合力,加強對學校食堂的日常監管。
第二十九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工作考核體係,將學校食堂食品安全等日常管理列為學校年度工作考核重要內容,納入學校督導評價體係,對落實食品安全校長負責製進行部署,指導和督促學校加強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相關管理製度。加強對食堂財務審計,原則上每年要組織力量對學校食堂進行財務審計,5年內完成一輪審計。
第三十條 學校食堂應當建立健全師生投訴舉報、意見建議受理製度,暢通家校溝通渠道,及時公布處理情況。同時,采用適當方式定期與學生、教師、家長溝通,征求對食堂管理、服務以及食品安全的意見建議,不斷提高學校食堂滿意度。
第三十一條 學校食堂應當定期將食堂財務收支、食堂招標采購、帶量食譜、飯菜價格、日常監督檢查及整改結果等情況予以公示,接受學校師生、家長和膳食委員會的監督。
第三十二條 建立健全責任追究製度,對不履行管理責任或履行職責不到位的單位或個人進行約談或給予相應的處分;對違反規定、疏於管理、玩忽職守,導致學校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或隱瞞、緩報、濫用職權、挪用食堂款項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造成嚴重不良後果的,依規依紀依法予以嚴肅問責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意見適用於政府舉辦的普通中小學校、中等職業學校、特殊教育學校、專門學校等。托幼機構、幼兒園和社會力量舉辦的普通中小學校、中等職業學校、特殊教育學校參照本意見執行。對提供用餐服務的教育培訓機構,可以參照本意見管理。
第三十四條 本意見由浙江省教育廳、浙江省發展改革委、浙江省公安廳、浙江省財政廳、浙江省衛生健康委、浙江省市場監管局等部門依據職責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意見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本意見施行後,《浙江省教育廳關於進一步加強中小學食堂管理工作的意見》(浙教計〔2012〕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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