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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管公房承租人變更戶名(單位分房或單位調整分房更名)

發布日期:2019-09-23 15:40 瀏覽次數:

一、申請條件

直管公房原承租人為法人,並將其集體承租的直管公房通過住房分配製度分配給個人承租的;或直管公房原承租人為個人,後由單位通過住房分配製度調整分配給其他個人承租的。

注意:⑴直管公房原承租人為法人,按擬承租人標準核算並由擬承租人繳納收益金;⑵直管公房原承租人為法人,擬承租人因無法提供1998年12月31日前的原始分房憑證或係1998年12月31日之後由單位分房的,應按使用權有償轉讓辦理。

二、收件資料

1.公有住房業務申請表(原件);

2.直管公房租賃證明(原件);

3.單位分房或調整分房的原始憑證,及單位同意更名的證明(原件);

注意:不能提供原始憑證的,按如下方式處理:

⑴原承租人為個人的,按照杭政辦函[2016]28號文件第(八)點辦理;

⑵原承租人為法人的但不能提供原始憑證的,可以按照杭政辦函[2016]28號文件第(八)點辦理。

⑶集體承租分戶更名的,按照2017年3月14日的《關於規範集體承租直管公房分戶有關程序的專題會議紀要》辦理。

4.擬承租人及其配偶身份證明複印件(校對原件);

5.擬承租人婚姻證明複印件(校對原件);

6.擬承租人及其配偶戶口簿,和擬更名直管公房內的所有戶口簿複印件(校對原件);

注意:擬更名直管公房內存在多本戶口簿的,需一並提供。

7.擬承租人及其配偶另有住房證明複印件(校對原件);

8.擬承租人及其配偶職務或職稱證明複印件(校對原件)。

9.房屋評估報告書(原件)

注意:不產生收益金的,無需提供。

10.門牌證複印件(校對原件);

注意:門牌未發生變化的,無需提供。

11.委托書(原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證複印件(校對原件);

注意:沒有委托的,無需提供。

12.其他必要資料。

如:直管公房內存在擴麵的,需提供擴麵協議、擴麵發票複印件(校對原件)。

三、收費標準

(一)收益金

1.根據杭房局(2006)311號文件第一點第二款之規定:實際居住使用人在本市無其它住房且未享受住房貨幣補貼的,或本市雖另有住房但尚未達到住房標準且未享受住房貨幣補貼的,在變更戶名時,其在浙政辦發(1996)177 號文件規定標準內部分房屋免繳收益金,受讓後合計住房麵積超過浙政辦發(1996)177 號文件規定標準的受讓公房麵積按市場評估價40%繳納收益金。

2.根據杭房局(2006)311號文件第二點之規定:對原直管公有住房承租人為法人單位,實際居住使用人為1998年12月31日前居住使用,但不能提供1998年12月31日前單位有效分房證明的原始憑證的,或實際居住使用人為1998年12月31日後租住使用的,若滿足《轉發市房管局關於杭州市公有住房使用權有償轉讓轉租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杭政[2004]2號)相關規定,可經原直管公有住房承租單位同意(有上級主管部門的須經其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後,按照《轉發市房管局關於杭州市公有住房使用權有償轉讓轉租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杭政[2004]2號)的相關規定進行使用權有償轉讓轉租,並以市場評估價格為基準按照規定交納收益金。

3.根據杭政辦函(2004)2號文件第七、第十條之規定:公有住房使用權有償轉讓轉租時,由市房管部門按成交價格 20% 的標準向公有住房使用權轉讓轉租人收取公有住房使用權轉讓轉租收益金;公有住房使用人轉讓合法取得使用權的公有住房,其超過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城鎮幹部職工住宅暫行標準的通知》 (浙政辦發〔1996〕177號) 規定標準的部分麵積,收益金按規定標準的2倍繳納。

4.根據杭政辦函[2016]28號文件第(八)點之規定:直管公房原承租人為個人,在1999年12月31日前經單位調整分房,尚未辦理戶名變更手續的,由調整分房的單位出具有效的分房證明原始憑證(不能提供原始憑證的, 出具由單位行政分管領導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的證明),以及該直管公房已由單位收回再分配、擬承租人現實際居住在該公房內的書麵意見後,由擬承租人按《關於規範單位承租直管公有住房變更戶名的有關規定》單方申請辦理戶名變更手續。

(二)手續費

根據杭房局(2004)59號文件第一條第(二)款第3項之規定:直管公有住房同住使用人之間變更戶名,按變更戶名之日租金標準的五年租賃期租金總額收取1%的租賃手續費。

(三)其他費用

如需刊登征詢異議公告的,費用按實結算。

四、承諾期限

1.受理後經審核不符合規定的,10個工作日內通知當事人憑受理單退件或補件;

2.受理後經審核符合規定的,15個工作日後當事人憑受理單、本人身份證、當月租金發票到      窗口繳納相關費用、辦理領證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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