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條件
原直管公房因城市建設拆遷(含征收、拆遷、搬遷、收購,下同)並由拆遷人按拆遷政策規定分戶(套)安置的,申請辦理安置房分戶(套)變更戶名。
二、收件資料
1.公有住房業務辦理申請表(原件);
2.被拆遷直管公房租賃證明(原件);
3.承租人及其配偶身份證明複印件(校對原件);
4.承租人婚姻證明複印件(校對原件);
5.擬承租人及其配偶身份證明複印件(校對原件);
6.擬承租人婚姻證明複印件(校對原件);
7.承租人及其配偶、擬承租人及其配偶戶口簿,被拆遷直管公房內拆遷時戶籍證明,及現安置房內的所有戶口簿複印件(校對原件);
注意:被拆遷直管公房及現安置房內存在多本戶口簿的,需一並提供。
8.承租人及其配偶、擬承租人及其配偶另有住房證明複印件(校對原件);
注意:根據杭房局[2012]142號文件第2點之規定,原直管公有住房被拆遷後,因拆遷安置人口因素或地段差異等原因,導致安置後的直管公有住房麵積超過原承租人或擬承租人可享受的住房標準,但符合《關於規範杭州市直管公有住房變更戶名有關規定的通知》(杭房局〔2004〕59號)第一條第(一)款1-4項及《關於修改<規範杭州市直管公有住房變更戶名有關規定>部分條款的通知》(杭房局〔2006〕295號)規定的,直管公有住房變更戶名核定是否達到可享受的住房標準時,按原被拆遷直管公有住房的麵積核定。
9.承租人及其配偶、擬承租人及其配偶職務或職稱證明複印件(校對原件);
10.安置協議複印件(校對原件);
11.拆遷安置表(原件);
注意:2002年5月8日之後的拆遷、征收、搬遷、收購項目可不提供。
12.擴麵協議、擴麵發票及資金結算單複印件(校對原件);
注意:沒有擴麵麵積的,無需提供。
13.具結書(原件);
14.房屋評估報告書(原件);
注意:不產生收益金的,無需提供。
15.門牌證複印件(校對原件);
注意:門牌未發生變更的,無需提供。
16.委托書(原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證複印件(校對原件);
注意:沒有委托的,無需提供。
17.其他必要資料。
三、收費標準
(一)收益金
1.根據杭房局(2004)59號文件第二條規定:受讓人在本市無其他住房且未享受住房貨幣補貼的,在變更戶名時免繳收益金;
2.根據杭房局(2004)59號文件第二條規定:受讓人在本市雖有住房但尚未達到住房標準且未享受住房貨幣補貼的,受讓後合計住房麵積超過浙政辦發(1996)177號文件規定標準的,受讓公房麵積按市場評估價40%繳納收益金;
3.根據杭房局(2012)142號文件第二點之規定,原直管公有住房被拆遷後,因拆遷安置人口因素或地段差異等原因,導致安置後的直管公有住房麵積超過原承租人或擬承租人可享受的住房標準,但符合《關於規範杭州市直管公有住房變更戶名有關規定的通知》(杭房局〔2004〕59號)第一條第(一)款1-4項及《關於修改<規範杭州市直管公有住房變更戶名有關規定>部分條款的通知》(杭房局〔2006〕295號)規定的,直管公有住房變更戶名核定是否達到可享受的住房標準時,按原被拆遷直管公有住房的麵積核定;直管公有住房房改核定是否達到可享受的住房標準時,按現安置直管公有住房的實際麵積核定。
4.按照杭房交權中心〔2014〕31號操作解答第8點,拆遷分戶(套)更名按現安置直管公有住房的實際麵積核定擬承租人享受麵積是否超標。更名後擬承租人合計住房麵積超過浙政辦發〔1996〕177號文件規定標準的,受讓公房麵積按市場評估價的40%繳納收益金。
(二)手續費
根據杭房局(2004)59號文件第一條第(二)款第3項之規定:直管公有住房同住使用人之間變更戶名,按變更戶名之日租金標準的五年租賃期租金總額收取1%的租賃手續費。
(三)其他費用
如需刊登征詢異議公告的,費用按實結算。
四、承諾期限
1.受理後經審核不符合規定的,10個工作日內通知當事人憑受理單退件或補件;
2.受理後經審核符合規定的,15個工作日後當事人憑受理單、本人身份證、當月租金發票到 窗口繳納相關費用、辦理領證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