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原承租人承租的住房因城市建設拆遷並由建設單位按“拆遷條例 ”規定分戶(套)安置的,原承租人已按套領取了其名下的租賃證,是否可以再辦理分戶變更手續?
答:擬承租人與原承租人係父母、子女、配偶、(外)祖父母、(外)孫子女關係,確係安置人員,且根據“拆遷條例”規定分戶(套)安置的,由原承租人和擬承租人共同申請,並經同戶居住使用人及所有安置人員協商一致,可辦理分戶變更手續;擬承租人與原承租人非上述關係的,按《杭州市公有住房使用權有償轉讓轉租管理暫行規定》(杭政辦[2004]2號)辦理轉讓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