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共數據條例》於2022年3月1日起施行。這是全國首部以公共數據為主題的地方性法規,也是保障省數字化改革的基礎性法規。
《條例》所稱公共數據包括:一. 本省國家機關、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及供水、供電、供氣、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務運營單位(以下統稱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在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收集、產生的數據。二. 根據本省應用需求,稅務、海關、金融監督管理等國家有關部門派駐浙江管理機構提供的數據。
《條例》主要規定了四項製度:一是要求分類開放,根據風險程度,將公共數據分為無條件開放、受限開放、禁止開放數據三類;二是明確開放範圍和重點,優先開放與民生緊密相關、社會迫切需要等方麵的數據;三是規定開放屬性確定機製,科學確定開放屬性,並明確爭議解決機製;四是明確受限開放條件和要求,落實安全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