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市、區)建委、建設局、房管局:
為進一步健全住房市場體係,加強房地產監管長效機製建設,防範市場風險,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現就進一步優化商品房預售管理服務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規範審批(備案)部門
開展商品房預售管理(含現售備案,下同)的部門,應為《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規定的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簡稱房地產管理部門)。
二、做好土地用途審核
各地要加強對住宅用地或商務金融用地項目的商品房預售管理。對不符合商品房預售許可或備案條件的工業地產等項目,不得批準商品房預售許可、辦理現售備案。
三、合理設定預售許可規模
各地要結合實際,合理確定商品住房項目預售許可的最低規模和工程形象進度要求,預售許可的最低規模不得小於幢(棟),不得分層、分單元辦理預售許可。住房供應不足的地區,要建立健全商品住房預售許可綠色通道,提高行政辦事效率,支持具備預售條件的商品住房項目盡快辦理預售許可。
四、規範分割預(銷)售
商品房預(銷)售的對象單元,應是具備封閉、永久、固定維護結構為四至界限的幢(棟)、層、套(間)等基本單元。對於因規劃設計、結構安全及消防等原因無法封閉、建立固定維護結構的商場等內部開放空間辦理商品房分割預售許可或現售備案的,除符合有關規定外,經審查合格的設計圖紙中應明確各單元的分割界限或有永久性的固定界標,未明確可分割的,應整體預(銷)售。
五、加強抵押情形下的預售管理
各地房地產管理部門要進一步強化風險意識,依法加強對存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在建建築物被抵押情形的房地產開發項目預售許可的管理,並加快建立健全與不動產登記、金融管理、銀行等單位(機構)的不動產抵押信息實時共享機製,提升工作成效。
六、做好特定建築權屬核查
房地產開發項目中明確為業主共有的道路、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等建築,房地產管理部門不得批準預售許可或現售備案;人民防空工程或其他特定功能(用途)的建築(如無障礙停車位)等不明確是否可售或產權歸屬的建築,不得批準預售許可或現售備案。
七、統一證書模板
房地產管理部門審核批準商品房預售許可或辦理現售備案時,應通過信息共享、數字化手段嚴格規範企業信息、項目基本信息、預售許可(現售備案)信息、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銀行及賬號信息等內容(見附件)。發放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現售備案證)時,應通過全省房地產市場風險智防係統獲取全省統一的證書編號、生成二維碼,打印在證書右上角。各地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申領電子印章,同步生成電子證書,供查詢核驗。
八、加強信息公開
房地產管理部門批準商品房預售許可或辦理現售備案後,應依法通過多渠道公布預售許可證(現售備案證)信息,並提供公眾查詢服務。
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