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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號: 002489639/2024-00748 公開方式: 主動公開
文號: 杭房局〔2024〕78號 公開日期: 2024-10-31
發布單位: 市住保房管局 有效性: 有效
規範性文件登記號: ZJAC16-2024-0105 關聯類型: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 中國人民銀行 浙江省分行營業管理部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 浙江監管局關於印發《杭州市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區、縣(市)住建局,各房地產經紀機構,各商業銀行,各有關單位:

為規範我市存量房交易市場秩序,保障存量房交易資金安全,維護交易當事人雙方合法權益,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等部門關於加強房地產中介管理促進行業健康發展的意見》(建房〔2016〕168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市場監管總局關於規範房地產經紀服務的意見》(建房規〔2023〕2號)等有關規定,製定《杭州市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

中國人民銀行浙江省分行營業管理部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浙江監管局

                                2024年10月28日

(此件公開發布)


杭州市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督管理,保障存量房交易資金安全,維護交易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等部門關於加強房地產中介管理促進行業健康發展的意見》(建房〔2016〕168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市場監管總局關於規範房地產經紀服務的意見》(建房規〔2023〕2號)、《省建設廳 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於進一步規範房地產經紀管理的實施意見》(浙建〔2024〕1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範圍內由房地產經紀機構促成的存量房交易,其交易資金的監督管理適用於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存量房交易資金是指交易當事人在存量房買賣合同中約定的房款,具體包括首付款、分期款、購房貸款、轉為購房款的定金,不包含房產交易登記的各項稅費。

第四條 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實行政府監督指導,交易當事人、房地產經紀機構、商業銀行等各方參與的資金監管模式,遵循交易當事人自願選擇、無償服務的原則。

房地產經紀機構應在商業銀行開立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專用賬戶(以下簡稱監管賬戶),除交易當事人提出明確要求外,交易當事人在辦理存量房買賣合同網簽備案時,一並簽訂《杭州市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督支付協議》(以下簡稱《監督支付協議》)。

第五條 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國有土地上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工作的監督指導,並承擔上城區、拱墅區、西湖區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督的具體工作,其他區、縣(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結合實際,承擔轄區內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督的具體工作;中國人民銀行浙江省分行營業管理部負責指導商業銀行做好監管賬戶管理工作;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浙江監管局負責對商業銀行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的合規性進行指導。

第六條 符合以下條件的商業銀行(以下簡稱監管銀行),其轄屬分行營業部或分支機構均可開展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業務:

(一)承諾遵守我市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規定的二級及以上分行。

(二)具備保障存量房交易資金安全、規範運行的金融管理業務能力。

(三)具備相應的網絡和技術條件,與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平台(以下簡稱監管平台)等係統實現對接,滿足信息實時共享等各項要求。

第七條 房產行政主管部門通過監管平台與不動產登記部門、監管銀行、房地產經紀機構等部門、單位實現信息互通和共享,實施存量房交易資金信息化監管。

第八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可自行選擇監管銀行開立戶名為“房地產經紀機構名稱+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專戶”的監管賬戶,專門用於存量房交易資金的存儲和支付。不得支取現金,不得通過手機銀行、網上銀行等非櫃麵交易渠道進行轉賬。

監管賬戶開立後,房地產經紀機構及時報告房產行政主管部門,並通過適當的方式予以公開。

第九條 交易當事人選擇交易資金監管的,可自行選擇經紀機構已開立的監管賬戶進行監管。交易當事人自願放棄資金監管的,應簽署《放棄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確認書》,對未納入監管的交易資金自行承擔相應的風險和法律責任。

第十條 買受人將交易資金存入或轉入監管賬戶,如涉及銀行貸款,由按揭貸款銀行將貸款轉入該監管賬戶。交易當事人、貸款銀行按《監督支付協議》約定向監管賬戶支付交易資金或從監管賬戶劃轉交易資金的,監管銀行應及時告知交易當事人。房地產經紀機構、交易當事人提交劃款申請時,監管銀行應按《監督支付協議》約定將交易資金劃轉至出賣人指定的收款賬戶;交易未達成的,按交易當事人協商或司法裁判結果進行資金劃轉。

第十一條 存量房交易資金在監管賬戶存續期間產生的利息,如交易完成,歸出賣人所有;如交易未達成,歸買受人所有,其中貸款部分本息歸按揭貸款銀行所有。交易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十二條 《監督支付協議》《放棄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確認書》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製定,明確交易資金劃轉節點、各方權利義務及相關法律責任等。

第十三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監管銀行不得向交易當事人收取任何資金監管服務費用。因交易資金劃轉產生的手續費根據監管銀行公示的金融服務收費標準及優惠政策執行或減免。

第十四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在提供經紀服務過程中,應主動向交易當事人告知交易資金監管的相關內容和交易資金自行劃轉的風險,不得通過監管賬戶以外的賬戶代收代付交易資金,不得侵占、挪用交易資金。

第十五條 監管銀行可通過房地產經紀機構公示其所在行的房地產信貸政策。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利用資源和信息優勢等,限製交易當事人選擇監管賬戶的權利,不得向金融機構收取或變相收取返傭等費用。

第十六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監管銀行在資金監管中獲取的交易當事人的有關個人信息,應依法履行個人信息保護義務。在處理個人信息中如對交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存量房交易當事人應如實申報交易及資金監管信息,因交易當事人申報不實等原因引發民事糾紛、造成損失的,由交易當事人自行承擔責任。

第十八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可采取約談告誡、責令整改、記入信用信息管理、發布風險提示等措施,並依法依規予以查處。

第十九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監管銀行,房產行政主管部門通報相關職能部門,依法依規予以查處。

第二十條 已出台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督管理政策的區、縣(市)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本辦法施行前存量房買賣合同已網簽備案的,依據協議約定的資金監管方式實施監管。2003年3月20日杭州市房產管理局發布的《關於加強房地產中介代理房款監管的通知》(杭房局〔2003〕46號)同時廢止。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 中國人民銀行 浙江省分行營業管理部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 浙江監管局關於印發《杭州市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辦法(試行)》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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