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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號: 002489639/2024-00751 公開方式: 主動公開
文號: 杭房局〔2024〕78號 公開日期: 2024-11-01
發布單位: 市住保房管局 有效性: 有效
政策層級分類: 市級政策 關聯類型:


《關於印發<杭州市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辦法(試行)>的通知》的政策解讀

一、政策文件製定的背景和意義

目前我市主要采取以房地產經紀機構為主,監管銀行、交易當事人為輔的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模式。為進一步完善我市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督管理製度,建設應用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係統,落實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責任,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市場監管總局關於規範房地產經紀服務的意見》(建房規〔2023〕2號)等文件要求,結合本市實際,製定出台《杭州市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在原有文件的基礎上,旨在加強政府部門對存量房交易資金的監督指導,強化監管賬戶信息共享,打破信息壁壘,實現交易流程透明、資金走向透明,打造更為規範、透明、安全的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模式,讓交易當事人放心存錢、高效提取,保障交易雙方合法權益,維護市場的穩定和健康發展。

二、政策文件製定的依據

1.《住房城鄉建設部等部門關於加強房地產中介管理促進行業健康發展的意見》(建房〔2016〕168號)

2.《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市場監管總局 關於規範房地產經紀服務的意見》(建房規〔2023〕2號)

3.《省建設廳 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關於進一步規範房地產經紀管理的實施意見》(浙建〔2024〕1號)

三、《辦法》主要內容

《辦法》共分二十二條,主要包含以下幾方麵的內容:

(一)明確適用範圍

《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範圍內,由房地產經紀機構促成的存量房交易。已出台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督管理政策的區、縣(市)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二)明確監管模式

《辦法》明確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實行政府監督指導,交易當事人、房地產經紀機構、商業銀行等各方參與的資金監管模式,遵循交易當事人自願選擇、無償服務的原則。交易當事人自願放棄資金監管的,應簽署《放棄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確認書》,對未納入監管的交易資金自行承擔相應的風險和法律責任。

(三)明確職責分工

《辦法》明確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國有土地上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工作的監督指導,並承擔上城區、拱墅區、西湖區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督的具體工作,其他區、縣(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結合實際,承擔轄區內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督的具體工作;中國人民銀行浙江省分行營業管理部負責指導商業銀行做好監管賬戶管理工作;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浙江監管局負責對商業銀行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的合規性進行指導。

(四)明確銀行準入條件

《辦法》明確承諾遵守我市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規定;具備保障存量房交易資金安全、規範運行的金融管理業務能力;具備相應的網絡和技術條件,與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平台等係統實現對接,滿足信息實時互通共享等各項要求的商業銀行,其轄屬分行營業部或分支機構均可開展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業務。

(五)明確賬戶開立要求

《辦法》明確房地產經紀機構應在商業銀行開立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專用賬戶,戶名格式“房地產經紀機構名稱+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專戶”。該賬戶係專門用於存量房交易資金的存儲和支付,不得支取現金,不得通過手機銀行、網上銀行等非櫃麵交易渠道進行轉賬。監管賬戶開立後,房地產經紀機構及時報告房產行政主管部門,並通過適當的方式予以公開。

(六)明確交易資金存取規範

《辦法》明確買受人、按揭貸款銀行應將交易資金、貸款存入或轉入監管賬戶。規定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製定《杭州市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督支付協議》(以下簡稱《監督支付協議》),明確資金劃轉節點、各方權利義務及法律責任等。除交易當事人提出明確要求外,交易當事人辦理存量房買賣合同網簽備案時,一並簽訂《監督支付協議》。交易當事人、貸款銀行按《監督支付協議》約定向監管賬戶支付交易資金或從監管賬戶劃轉交易資金的,監管銀行應及時告知交易當事人。

(七)明確利息歸屬

《辦法》明確存量房交易資金在監管賬戶存續期間產生的利息,如交易完成,歸出賣人所有;如交易未達成,歸買受人所有,其中貸款部分本息歸按揭貸款銀行所有。另有約定的從約定。

(八)明確禁止行為

《辦法》明確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利用資源和信息優勢等,限製交易當事人自由選擇監管銀行的權利,不得向金融機構收取或變相收取返傭等費用;在提供經紀服務過程中,應主動向交易當事人告知交易資金監管的相關內容和交易資金自行劃轉的風險,不得通過監管賬戶以外的賬戶代收代付交易資金,不得侵占、挪用交易資金;房地產經紀機構、監管銀行在資金監管過程中應履行個人信息保護義務,不得泄露交易當事人個人信息。

(九)明確懲戒措施

《辦法》明確對違反本辦法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可采取約談告誡、責令整改、記入信用信息管理、發布風險提示等措施,並依法依規予以查處;對違反本辦法的監管銀行,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通報相關職能部門,依法依規予以查處。

四、關鍵詞解釋

房地產經紀機構:是指依法設立並備案,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的中介服務機構。

存量房交易資金:是指交易當事人在存量房買賣合同中約定的房款,具體包括首付款、分期款、購房貸款、轉為購房款的定金,不包含房產交易登記的各項稅費。

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平台:是指由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統一部署,建設符合我市存量房交易習慣的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平台,具備存量房交易監管賬戶線上申報備案、線上發送資金劃轉指令等係統功能,同時通過監管平台實時共享監管銀行的交易資金流水等信息。

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專用賬戶:是指房地產經紀機構在商業銀行開立的戶名為“房地產經紀機構名稱+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專戶”的監管賬戶,專門用於存量房交易資金存儲和支付。

五、注意事項

《辦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本辦法施行前存量房買賣合同已網簽備案的,依據協議約定的資金監管方式實施監管。2003年3月20日杭州市房產管理局發布的《關於加強房地產中介代理房款監管的通知》(杭房局〔2003〕46號)同時廢止。

六、解讀機關、解讀人及聯係方式

解讀機關: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

解讀人:潘震宇

聯係電話:0571-89830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