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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號: 002489639/2024-00457 公開方式: 主動公開
文號: 杭房局〔2024〕45號 公開日期: 2024-07-03
發布單位: 市住保房管局 有效性: 有效
規範性文件登記號: ZJAC16-2024-0101 關聯類型: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關於印發杭州市住房租賃企業信用信息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區、縣(市)住建局,西湖風景名勝區風景園林局:

為加快推進我市住房租賃市場主體信用管理體係建設,進一步規範住房租賃經營行為,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培育和發展住房租賃市場的若幹意見》(國辦發〔2016〕39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部門關於加強輕資產住房租賃企業監督的意見》(建房〔2021〕2號)、《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條例》《杭州市社會信用條例》《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促進我市住房租賃市場平穩健康有序發展的意見》(杭政辦函〔2019〕101號)等相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製定《杭州市住房租賃企業信用信息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

2024年7月1日

(此件公開發布)

杭州市住房租賃企業信用信息管理辦法(試行)

為進一步加強住房租賃行業管理,提高住房租賃企業誠信意識,規範住房租賃經營行為,保障租賃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培育和發展住房租賃市場的若幹意見》(國辦發〔2016〕39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部門關於加強輕資產住房租賃企業監督的意見》(建房〔2021〕2號)、《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條例》《杭州市社會信用條例》《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促進我市住房租賃市場平穩健康有序發展的意見》(杭政辦函〔2019〕101號)等相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製定本辦法。

一、適用範圍

本辦法所稱的住房租賃企業信用信息管理,是指房產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本辦法,對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注冊開展住房租賃經營服務的企業的信用信息進行量化評價,並依據評價結果實施差異化管理的活動。住房租賃企業信用信息是指住房租賃企業在經營服務和社會活動中形成的記錄能夠用於分析、判斷其信用狀況的信息,由基本信息、正麵信息和負麵信息構成。

二、職責分工及要求

(一)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製定本市住房租賃企業信用信息管理相關政策、標準;負責監督、指導、檢查各區、縣(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開展相關工作;負責建立健全市智慧住房租賃平台(以下簡稱租賃平台);負責對住房租賃企業基本信息和正麵信息的認定;負責信用評價及評價結果的公示、公布、異議處理及運用。

各區、縣(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注冊在本轄區內住房租賃企業負麵信息的采集、認定與修正;負責負麵信息異議的受理、核查與認定;負責按照信用評價結果對住房租賃企業實施差異化管理。

(二)住房租賃企業信用信息采集、認定,信用評價、公布及應用應當遵循依法、客觀、公正、審慎和安全的原則,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各方主體的合法權益,保護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三、信用信息的采集和認定

(一)信用信息實行分類管理

1.基本信息是指住房租賃企業開展住房租賃經營服務時自身的基本情況,包括:企業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登記信息、從業人員、經營規模、經營業績等信息。基本信息實行動態更新。

2.正麵信息是指住房租賃企業開展住房租賃經營服務時受到各級黨委、政府、政府部門、行業協會頒發的獎項和表彰等信息。正麵信息的有效期為一年。

3.負麵信息是指住房租賃企業開展住房租賃經營服務時,被各級行政機關、司法機關或仲裁機構記錄的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文件及違反公平競爭、誠實守信原則開展經營服務行為的信息。負麵信息自認定之日起計算,有效期一般為三年,相關證明文件有明確期限的,以文件為準。經信用修正的信息,信息的有效期至修正之日起止。

(二)信用信息以房產行政主管部門采集為主,通過市租賃平台進行信息數據歸集。

(三)基本信息及正麵信息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認定。基本信息發生變更的,住房租賃企業應自發生變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基本信息變更申報。

(四)負麵信息由各區、縣(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認定。認定負麵信息後,應在5個工作日內錄入租賃平台,生成《負麵信息告知書》,明確負麵信息對應的事項、記分標準、申訴途徑和修正途徑,通知住房租賃企業。

(五)住房租賃企業對負麵信息有異議的,可在收到《負麵信息告知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通過租賃平台向企業登記注冊地的區、縣(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異議申訴,並提供佐證材料。區、縣(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自收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核查,將結果通知住房租賃企業。異議成立的,予以變更。

(六)住房租賃企業發生負麵信息記分,及時糾正違規行為、履行相關義務的,自負麵信息認定之日起3個月後,可通過租賃平台向實施信用信息記分的區、縣(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提出信用信息修正申請,並上傳作出整改要求的主管部門出具的信用信息修正相關佐證材料。區、縣(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自收到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完成核查,將結果通知住房租賃企業。符合信用信息修正的,注銷記分,及時更新信用信息。

(七)住房租賃企業向租賃住房項目出租方提供住房租賃服務品牌輸出的,該項目產生的正麵信息和負麵信息均記入該企業信用信息。

四、信用的評價和等級公布

(一)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依據住房租賃企業信用信息開展信用評價,確定企業的信用得分、信用等級。信用評價周期為一年一次。信用等級自公布之日起計算,有效期為12個月,有效期滿,重新評價信用等級。

(二)信用評價采用對住房租賃企業基本信息、正麵信息、負麵信息量化打分的方式進行,信用得分=基本信息分值+正麵信息分值-負麵信息分值。信用評價按照《杭州市住房租賃企業信用信息評分標準》(見附件)執行。

(三)信用評價後,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將確定的住房租賃企業信用等級在門戶網站和租賃平台上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期間住房租賃企業有異議的,可向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麵異議申請,提供佐證材料。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自接到異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核查並將核查結果通知住房租賃企業,情況複雜的可延長核查時限,但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異議成立的,予以變更。

(四)住房租賃企業信用等級分為A、B、C、D、E五個級別:

A級:評價期內表現優秀,綜合評價水平高,得分在95分以上;

B級:評價期內表現良好,綜合評價水平較高,得分在80分至95分(不含);

C級:評價期內表現一般,綜合評價水平一般,得分在65分至80分(不含);

D級:評價期內表現較差,綜合評價水平較低,得分在50分至65分(不含)。

E級:評價期內表現差,綜合評價水平低,得分在50分(不含)以下。

住房租賃企業在租賃平台開業申報未滿一年的,暫不評價信用等級。

住房租賃企業信用評價得分65分以上,但未按照《杭州市住房租賃資金監管辦法(試行)》在本市範圍的銀行設立唯一資金專用存款賬戶並落實資金監管要求的,信用等級按D級評價;省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信用等級顯示為較差及以下的,信用等級最高按C級評價。

(五)住房租賃企業未履行主體責任,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信用等級調整為E級,12個月內不予調整:

1.發生違反住房租賃相關規定的違法違規行為,且引發公眾強烈反映、影響社會穩定的群體性事件,包括但不限於企業長期從事“高收低租”“長收短付”等高風險經營活動、出現人員失聯、經營異常等嚴重問題的;

2.發生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等較大及以上火災事故、安全責任事故的;

3.被政府掛牌確定為重大火災隱患單位的;

4.被公安機關認定為有涉黑涉惡行為的;

5.被行政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嚴重違法違規行為。

以上第2條至第5條的情形,由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函告或抄送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的文件為依據。

(六)住房租賃企業與本市行政區域內其他住房租賃企業之間存在直接或間接控製關係或實際控製關係的,鼓勵申請母、子公司信用關聯管理,子公司應確定其中一家住房租賃企業作為信用關聯母公司。信用關聯一經確認,子公司不得再被認定為其他住房租賃企業的信用關聯母公司,子公司的信用加、減分值同加同減於信用關聯母公司。母子公司未申請信用關聯,則子公司的經營業績、獎項、榮譽等評優評先均不得計入母公司。

母子公司信用關聯確立後,如企業發生合並、分立、解散、變更控製權等情況確需變更母子信用關聯信息的,可以由住房租賃企業通過租賃平台向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核實後予以確立。

(七)信用信息評分標準實行動態管理,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租賃平台中全市住房租賃企業得分總體情況及市場出現的新情況和新問題及時調整優化。

(八)住房租賃企業信用等級通過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門戶網站、租賃平台、微信公眾號等媒介向社會公布,並依法歸集至杭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相關信用信息依據省、市信息公開相關規定、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規定公開,供社會群眾和企業公開查詢。鼓勵參與信用評價的住房租賃企業在項目現場公示本企業以及信用關聯企業的信用等級並提供可查詢相關信用信息的網址。

五、信用等級應用

(一)各級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將住房租賃企業信用等級作為實施分類監管、行業評優評先等工作的依據。

(二)對A級住房租賃企業,在信用等級公布周期內給予以下激勵措施:

1.優先參與住房租賃相關試點工作;

2.將住房租賃風險防控金繳交比例調整至50%;

3.納入政府管理部門和行業協會組織的住房租賃企業評優、表彰的推薦名單;

4.其他激勵措施。

(三)對B級住房租賃企業,在信用等級公布周期內給予以下激勵措施:

1.將住房租賃資風險防控金繳交比例調整至80%;

2.納入行業協會組織的住房租賃企業評優、表彰的推薦名單;

3.其他激勵措施。

(四)對C級住房租賃企業,在信用等級公布周期內正常監管。

(五)對D級住房租賃企業,在信用等級公布周期內,給予以下監管措施:

1.列入日常重點監管企業名單,發出信用提醒;

2.約談企業負責人或直接責任人;

3.法定代表人、主要經營管理人員應當參加相關法律、法規、業務知識教育培訓;

4.其他監管措施。

(六)對E級住房租賃企業,在信用等級公布周期內,按照D級監管措施執行,並增加以下懲戒措施:

1.向社會發布租賃風險提示;

2.暫停使用租賃平台開展新業務;

3.三年內取消本行業內相關評優、表彰;

4.下一評價周期最高按C級信用評價;

5.其他懲戒措施。

本辦法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杭州市住房租賃企業信用信息評分標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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