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製定的背景及必要性
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就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完善社會矛盾糾紛多元預防調處化解綜合機製作出重要指示批示,為進一步做好新時代調解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黨的二十大報告指出,要完善社會治理體係,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及時把矛盾化解在基層,化解在萌芽狀態。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21-2025年)》明確提出:“要健全行政調解製度,進一步明確行政調解範圍,完善行政調解機製,規範行政調解程序。”
行政調解是各級政府部門的一項重要職責,也是社會矛盾糾紛多元化解體係的重要組成部分,以及有效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的重要手段之一。建立健全住保房管領域行政調解工作體製機製,既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行政調解工作的要求,也有利於暢通矛盾糾紛解決途徑、提高糾紛解決效率,滿足人民群眾多元化解矛盾糾紛的需求。
二、製定依據
1.《浙江省行政調解辦法》(浙政辦發〔2016〕172號);
2.《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深入貫徹落實浙江省行政調解辦法的實施意見》(杭政辦函〔2020〕110號)。
三、主要內容
本文件共計二十五條,明確了行政調解的概念、原則、範圍、參加人以及調解程序、調解協議等。
(一)關於行政調解的定義和原則。文件第一條明確了行政調解的概念,第二條規定了行政調解的原則。概念和原則強調了行政調解以自願平等為根本和首要原則,明確行政調解是一種以法治、自治為基礎的糾紛解決機製。
(二)關於行政調解的適用範圍。文件第四、五條規定了行政調解的受案範圍以及不適用行政調解的情形。明確了行政調解的事項範圍有兩大類,一類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可以調解的行政爭議,包括行政賠償、行政補償,以及對我局行使行政裁量權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的等;另一類為依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進行行政調解的其他民事糾紛。
(三)關於行政調解的程序。行政調解的程序,兼顧了可操作性和靈活機動性,明確了:1.行政調解的申請條件,在申請程序上可書麵或口頭申請;2.行政調解的受理條件及受理期限;3.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義務,以及可申請回避的情形;4.行政調解終止的情形;5.適用簡易程序調解以及行政調解的期限等等。
(四)關於行政調解協議。明確了行政調解協議應當記載的內容和要素,以及生效、履行等事宜。
(五)加強保障和監督。明確應當建立行政調解工作檔案並歸檔,並加強統計分析。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違反相關工作規定的,應承擔相應責任。
四、關鍵詞解釋
行政調解:是指依照法定職責和規定程序,以自願平等為基礎,以事實為依據,通過解釋、溝通、說服、疏導、協商等方法,促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以及房產管理部門與行政相對人之間,依法化解有關行政爭議和民事糾紛的活動。
五、實施時間
本文件自2024年11月1日起實施。
六、解讀機關、解讀人及聯係方式
解讀機關: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
解讀人:劉凱
聯係方式:895815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