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 了解物業管理政策的谘詢電話? |
答案: | 谘詢電話為:87824893。 |
問題: | “物業管理”如何定義? |
答案: | 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自行管理形式,對房屋及配套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環境衛生和秩序的活動。 |
問題: | 物業管理活動中各部門的職責是什麼? |
答案: | 市房產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各區、縣(市)房產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對轄區內日常物業管理活動實施監督管理,對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日常動作開展業務指導;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指導監督本轄區內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組建及日常工作,協調物業管理和社區建設的相互關係;社區居委會協助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開展物業管理相關工作。建設、公安、民政、財政、城鄉規劃、綠化、環保、工商、質監、城管、人防、價格、消防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物業管理的監督管理工作。 |
問題: | 什麼是業主? |
答案: | 房屋所有權人為業主。 |
問題: | 業主應履行哪些義務? |
答案: |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內共有部分的使用、公共秩序、環境衛生、裝飾裝修、消防安全、房屋安全、垃圾分類、噪聲管理、供排水管理、動物飼養、衛生防疫、綠化等方麵的法律、法規、規章; (三)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 (四)依法配合物業服務人執行政府依法實施的應急處置措施和相關管理措施; (五)按照規定交存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六)按照約定交納物業費;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業主不得以放棄權利為由不履行義務。 |
問題: | 物業管理活動中,哪些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
答案: | (一)製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二)製定和修改管理規約;(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五)使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六)籌集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七)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八)改變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從事經營活動;(九)業主委員會運行經費的籌集、使用和管理的具體規則及辦法;(十)使用屬於全體業主所有的共有收入或者其他資金,但是在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約定的次數和額度限製內的除外;(十一)物業管理區域內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
問題: | 物業管理區域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籌備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 |
答案: | (一)房屋出售並交付使用的建築麵積達到物業總建築麵積百分之六十以上的;(二)首套房屋出售並交付使用已滿兩年,且房屋出售並交付使用的建築麵積達到物業總建築麵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
問題: | 如何確定業主人數和業主總人數? |
答案: | 業主人數,按照專有部分的數量計算,一個專有部分按照一人計算,但建設單位尚未出售和雖已出售但尚未交付使用的部分,以及同一買受人擁有一個以上專有部分的,按照一人計算;總人數,按照前項的統計總和計算。 |
問題: | 如何確定專有部分麵積和建築物總麵積? |
答案: | 專有部分麵積按照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麵積計算;尚未進行不動產登記的,按照測繪機構的實測麵積計算;尚未進行實測的,按照房屋買賣合同記載的麵積計算;沒有房屋買賣合同的,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上載明的麵積計算;建築物總麵積,按照前項的統計總和計算。 |
問題: | 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籌備經費由誰承擔?如何使用? |
答案: | 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籌備經費由建設單位按照物業總建築麵積每平方米一點二元且總額不低於六萬元的標準承擔。建設單位應當在竣工驗收備案前向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交存籌備經費。籌備經費使用後有結餘的,結餘部分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用於物業管理的相關事項。 |
問題: | 管理規約應對哪些方麵作出約定? |
答案: | 管理規約應當對有關物業的使用、維修、轉讓、租賃,共有部分的經營與收益分配。 |
問題: | 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應對哪些方麵作出約定? |
答案: | 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應當就業主大會的議事方式、表決程序、業主委員會的組成和成員任期等事項作出約定。 |
問題: | 業主委員會的職責與工作要求有哪些? |
答案: | (一)召集業主大會會議,製作、保存業主大會會議記錄;(二)按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約定報告業主委員會履職情況;(三)擬定物業服務人選聘、續聘、解聘方案並提請業主大會決定,根據業主大會的決定代表業主與物業服務人訂立、解除物業服務合同,監督和協助物業服務人履行物業服務合同;(四)擬定共有部分以及共有收入的使用、管理方案,提請業主大會決定;(五)監督管理規約的執行;(六)調解因物業使用、維護和管理產生的糾紛;(七)法律、法規規定和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
問題: | 業主委員會的委員人數及任期有哪些規定? |
答案: | 業主委員會成員人數為五人以上十一人以下的單數,但戶數在一百戶以下的,可以由三人組成; 業主委員會任期為三至五年。業主委員會應當在任期屆滿三個月前,向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書麵報告本屆業主委員會屆滿日期、需要交接的物業管理重要事項等情況,並按照規定選舉產生新一屆業主委員會,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予以指導。 |
問題: | 業主大會會議表決情況由誰監督?業主委員會不按規定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怎麼辦? |
答案: | 業主大會會議表決的情況應接受街道(鄉鎮)、社區的監督。業主委員會未按規定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的,物業所在地街道(鄉鎮)應當責令其在30日內組織召開;逾期未召開的,由街道(鄉鎮)指導業主召開或委托社區組織召開。 |
問題: | 未能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委員人數不足總數二分之一的,如何處理? |
答案: | 業主委員會成員缺額的,可以從業主委員會候補成員中按照得票數依次遞補,並向全體業主公示。遞補後,業主委員會成員人數仍未達到法定最低人數要求或者未超過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約定的總人數二分之一的,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重新選舉。 |
問題: | 在哪些情形下,業主委員會委員的資格自行終止? |
答案: | (一)不再是本物業管理區域業主的; (二)被依法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製民事行為能力的; (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本人以書麵形式提出辭職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以及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約定的其他情形。 |
問題: | 目前,杭州市普通住宅小區前期物業服務收費分為幾個等級,基本收費標準分別是多少? |
答案: | 根據杭價服[2017]14號文件,分為甲、乙、丙、丁四個等級。基準收費標準有電梯住宅分別為每月2.2元/建築平方米;每月1.7元/建築平方米;每月1.25元/建築平方米;每月0.95元/建築平方米;無電梯住宅分別為每月1.8元/建築平方米;每月1.3元/建築平方米;每月0.95元/建築平方米;每月0.75元/建築平方米。上述收費標準可上下浮動25%;各等級收費標準不包括電梯、增壓水泵、小區水泵、小區水係等高能耗設施設備運行所需能耗費用。保障性住房物業服務收費不得高於丙級收費標準。 |
問題: |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運作經費如何解決? |
答案: |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運行經費由全體業主承擔;物業管理區域內有共有收入的,運行經費可以在共有收入中列支。 |
問題: | 物業服務費用由誰承擔? |
答案: | 物業交付使用前,建設單位應當依照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向物業服務企業支付物業服務費;物業交付使用後,物業服務費由業主承擔。 |
問題: | 對預收物業服務費是如何規定的? |
答案: | 物業服務合同雙方約定預收物業服務費的,預收期限最高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物業服務合同存續的剩餘期限不足十二個月的,則預收期限不得超過合同的剩餘期限。 |
問題: | 業主如何確定實施自行管理? |
答案: | 經業主共同決定,物業管理區域可以由業主參照《杭州市物業管理條例》自行管理,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和相關的居民委員會應當予以指導、監督,業主可以請求所在地的房產等有關部門依法予以協助。 物業管理區域實行業主自行管理的,執行機構、管理方案、收費標準和管理期限等事項應當由業主共同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