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 了解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政策的谘詢電話? |
答案: | 谘詢電話為:89830317(使用業務),87023102(交存、退還業務)。 |
問題: |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屬於誰所有?其管理原則是怎樣的? |
答案: |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屬於業主共有。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實行“業主交納、統一存儲、按幢核算、建賬到戶”和“業主決策、專款專用、政府監管”的原則,由市、縣(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機構統一管理。 |
問題: |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如何交存? |
答案: |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是由建設單位代收代交。建設單位應當在物業竣工驗收備案之前,按照物業總建築麵積及交存標準向維修資金管理機構統一交存。物業交付使用時建設單位按照專有部分建築麵積及同一交存標準向業主收取,其餘部分的首期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由建設單位承擔。 |
問題: |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標準是多少? |
答案: |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標準為不低於房屋建築安裝造價5%的比例。具體數值為:不帶電梯的物業每平方米建築麵積35元,帶電梯多層、小高層(中高層)、高層等物業每平方米建築麵積65元,排屋、別墅每平方米建築麵積45元。 |
問題: | 什麼情況下不可以申請使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
答案: | 物業管理區域內共有部分、共有設施設備保修期限滿後的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除國家有關規定和物業服務合同已明確在物業服務費中列支外,可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下列費用不得從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1)依法應當由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承擔的物業共有部分、共有設施設備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2)依法應當由相關專業單位承擔的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管線和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費用;(3)因人為損壞及其他原因應當由當事人承擔的修複費用;(4)根據物業服務合同應當由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的維修養護費用;(5)法律、法規、規章及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中明確由有關單位和個人承擔的費用。 |
問題: | 使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時,具體程序怎樣操作? |
答案: | 保修期滿後的物業共有部分的維修、更新和改造,由業主委員會根據有關規定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確定維修事項和列支渠道,需要使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按下列程序向所在區、縣(市)資金管理機構申請: (一)物業服務企業根據維修、更新和改造項目提出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方案建議,明確維修事項、維修內容、施工單位、工程預算、資金列支範圍、擬申請資金額等內容,業主委員會審核資金使用方案並視情確定公示範圍和方式,告知資金列支範圍內的相關業主對方案進行討論、醞釀; (二)業主委員會組織業主就資金使用方案進行表決並公布表決結果。資金使用方案應當經資金列支範圍內專有部分麵積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並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麵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三)物業服務企業持申請表、工程預算書、經業主委員會確認的業主征求意見表資料等向所在地區、縣(市)資金管理機構提出申請,資金管理機構審核後,撥付不超過百分之五十的維修費用至物業服務企業; (四)工程完工並經業主委員會組織驗收合格後,物業服務企業持業主委員會簽署蓋章的施工合同、業主委員會出具的驗收合格證明、第三方審價機構出具的決(結)算審核報告、工程相關費用發票等提交所在地區、縣(市)資金管理機構,資金管理機構撥付維修費用的餘額至物業服務企業。 |
問題: |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可否退回給業主? |
答案: | 因拆遷、自然災害或其他原因致使物業滅失的,業主可持有關證明材料,到區、縣(市)物業維修資金管理機構退回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剩餘款額。 |
問題: | 什麼情況下需要續籌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續籌工作如何實施? |
答案: |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本息餘額不足首期交存額的百分之三十時,維修資金管理機構應當及時通知相應物業管理區域的業主委員會組織續交.續交方式,金額等具體事項由該物業管理區域管理規約約定或者由業主共同決定. |
問題: | 監控設施、公共防盜門等共用設施設備的添置,是否可以申請使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
答案: | 監控設施、公共防盜門等共用設施設備的添置,視同共用設施設備的改造,經資金列支範圍內專有部分麵積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並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麵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可申請使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
問題: | 電梯、消防設施設備等項目需維修、更新與改造,申請使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有何特殊規定? |
答案: | 發生下列(1)電梯嚴重故障;(2)消防設施、器材嚴重損壞;(3)建築外牆包括幕牆存在脫落危險;(4)圍牆、道路坍塌;(5)屋頂、外牆滲漏;(6)排水設施嚴重堵塞或者損壞的六種緊急情形並危及公共安全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及時報告業主委員會,需要使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進行維修和更新、改造的,可以不經業主共同決定,按下列規定直接申請使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一)物業服務企業提出維修方案建議,方案明確維修事項、維修內容、施工單位、工程預算、資金列支範圍、擬申請資金額等內容。業主委員會審核維修方案後,書麵報告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受其委托的社區居民委員會確認,並將確認後的維修方案向資金列支範圍內相關業主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五日; (二)物業服務企業持申請表、維修方案確認表、工程預算書等資料向所在地區、縣(市)資金管理機構提出申請,資金管理機構審核後,撥付不超過百分之五十的維修費用; (三)工程完工經業主委員會組織驗收合格後,委托審價機構進行決(結)算審價,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確認工程完成情況並報區、縣(市)相應主管部門備案。 (四)物業服務企業持維修工程完成情況確認表、工程決(結)算審計報告、工程相關費用發票等資料提交維修資金管理機構,維修資金管理機構撥付餘額。 業主委員會應當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撥付使用完畢後的一個月內向相關業主公告,公告期限不少於十日。 |
問題: | 產權不明確或屬業主共有的物業,申請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時,應由誰來行使表決權? |
答案: | 產權不明確或產權屬於業主共同所有的物業,申請使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時,可由業主委員會代為行使表決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