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 發現房屋有危險,可以找誰來鑒別? |
答案: | 發現房屋有危險,房屋所有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如建設單位,損壞肇事人)可以向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提出鑒定申請,經鑒定後確認是否構成危險。 |
問題: | 經鑒定屬於危險房屋的,房屋安全鑒定單位可提出哪些處理意見? |
答案: | 根據《安全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經鑒定屬於危險房屋的,房屋安全鑒定單位應當根據鑒定結論在房屋安全鑒定報告中提出以下處理意見: (一)觀察使用,適用於采取適當安全技術措施後,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繼續觀察的房屋。觀察期結束後應當再委托進行安全鑒定; (二)處理使用,適用於采取適當安全技術措施後,可解除危險的房屋; (三)停止使用,適用於暫時不便拆除或者風險難以預測,人員必須撤離,但不危及相鄰建築和影響他人安全的房屋; (四)整體拆除,適用於危險且無修繕價值,應當拆除的整幢房屋。 杭州西湖風景名勝區內的危險房屋依照《杭州西湖風景名勝區管理條例》處理。 |
問題: | 經鑒定屬於危險房屋的,房屋安全鑒定單位應該怎麼做? |
答案: | 根據《安全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經鑒定屬於危險房屋的,房屋安全鑒定單位應當在作出鑒定結論後二十四小時內將鑒定報告送達委托人並報區、縣(市)房產主管部門備案。 房屋安全鑒定單位發現房屋存在重大險情,隨時可能出現房屋倒塌等情形的,應當立即報告區、縣(市)房產主管部門。 |
問題: | 鑒定單位進行房屋結構安全鑒定時,對鑒定人員和鑒定報告的要求是什麼? |
答案: | 根據《安全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房屋結構安全鑒定應當依據國家有關標準和規範進行。房屋安全鑒定單位進行鑒定時,應當有兩名以上鑒定人員參加,鑒定報告應當由國家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簽審。 |
問題: | 委托鑒定單位進行房屋結構安全鑒定時,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
答案: | 根據《安全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委托房屋安全鑒定單位進行房屋結構安全鑒定的,委托人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房屋結構安全鑒定委托書或者合同; (二)委托人的身份證明材料; (三)房屋權屬證書、證明其合法權益的其他有效憑證,或者證明與被鑒定房屋有相關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其他有效憑證; (四)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提供的其他材料。 |
問題: | 應由誰來委托鑒定單位進行房屋結構安全鑒定? |
答案: | 根據《安全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房屋安全鑒定由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委托房屋安全鑒定單位進行鑒定。 區分所有權的房屋委托安全鑒定的,由相關的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或者房屋所在小區的業主委員會委托鑒定。 |
問題: | 房屋周邊存在相鄰施工影響,應對哪些範圍內的房屋應進行安全鑒定? |
答案: | 根據《安全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周邊房屋,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委托房屋安全鑒定單位進行周邊房屋結構安全影響鑒定: (一)擠土樁施工,距最近樁基一倍樁身長度範圍內的房屋; (二)開挖深度為三米以上的基坑,距基坑邊兩倍基坑深度範圍內的房屋; (三)地下隧道、盾構施工,距洞口邊緣一倍埋深範圍內的房屋; (四)爆破施工中處於爆破安全距離範圍內的房屋; (五)地下管線施工、降低地下水位施工等其他施工中處於設計影響範圍內的房屋。 |
問題: | 房屋交付使用後,出現哪些情形應對房屋進行安全鑒定? |
答案: | 根據《安全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房屋交付使用後,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委托房屋安全鑒定單位進行房屋結構安全鑒定: (一)房屋達到設計使用年限,仍需繼續使用的,應當在達到設計使用年限當年委托進行房屋結構安全鑒定,此後每五年至少進行一次房屋結構安全鑒定; (二)房屋出現危及使用安全跡象的; (三)改變房屋使用性質,可能危及使用安全的; (四)房屋遭受災害事故後出現異常,仍需繼續使用的; (五)其他依法應當進行鑒定的。 學校、醫院、體育場館、車站、商場等大中型公共建築交付使用後,除按照前款規定進行房屋結構安全鑒定外,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還應當在房屋使用年限達到設計使用年限三分之二的當年,委托進行房屋結構安全鑒定。 |
問題: | 發現房屋有危險,可以找哪些鑒定單位來鑒別? |
答案: | 根據《安全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房屋的安全鑒定由依法設立的房屋安全鑒定單位負責,其作出的鑒定結論是認定房屋安全狀況的依據。房屋安全鑒定單位依法成立後應當向市房產主管部門進行備案。市房產主管部門應當將房屋安全鑒定單位名錄定期向社會公布。經備案的房屋安全鑒定單位名錄,可通過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杭州市房產信息網):http://fgj.hangzhou.gov.cn/,點擊【房屋安全】-【房屋安全鑒定單位】查詢相關信息。 房屋安全鑒定,是指對房屋結構的完損程度或者使用狀況是否危及安全使用進行查勘、鑒別、檢測、評定。 安全鑒定單位,是指具備相應資質、專業技術人員、檢測設備、辦公場地等條件,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從事房屋安全鑒定活動的單位。 |
問題: | 對房屋安全使用責任人如何界定,及其應承擔哪些責任? |
答案: | 根據《安全條例》第十條規定:房屋所有權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承擔房屋使用安全責任。房屋所有權人與實際使用人、管理人不一致的,房屋所有權人不得以與實際使用人、管理人之間的約定為由拒絕承擔房屋使用安全責任。 因房屋產權不明晰或者房屋所有權人下落不明等原因造成房屋所有權人無法承擔房屋使用安全責任的,房屋實際使用人、管理人應當先行履行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的義務。 國家直管公有房屋的經營管理單位是國家直管公有房屋的使用安全責任人。 同時第十一條規定: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承擔下列房屋使用安全責任: (一)對房屋建築結構及其附屬設施負有安全使用、檢查維護、委托安全鑒定、治理安全隱患的義務,並保留相關資料; (二)對因房屋使用安全事故造成的人身、財產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三)配合做好房屋安全調查,采取人員轉移、防汛、防災等應急搶險措施; (四)對危險房屋及時采取處理措施; (五)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規範對建築幕牆進行常規維護、安全性檢測鑒定和維修,並保留相關資料;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責任。 |
問題: | 新《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條例》是什麼時候正式實施的,有哪些亮點? |
答案: | 新《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安全條例》)修訂是對原《安全條例》的重要補充,由杭州市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表決通過,自2016年3月1日起正式實施;新《安全條例》內容從原來的六章增加至九章,共58條,此次修訂新增了三大內容:房屋使用安全責任、建築幕牆安全維護管理、危險房屋治理和應急搶險,涉及範圍更廣泛、內容更全麵、處罰力度更大。 |
問題: | 什麼樣的房屋是危房? |
答案: | 根據《危險房屋鑒定標準》(JGJ125-2016)對危險房屋的定義:即房屋結構體係中存在承重構件被評定為危險構件,導致局部或整體不能滿足安全使用要求的房屋。 房屋危險性鑒定,根據房屋的危險程度劃分為下列四個等級: A 級:無危險構件,房屋結構能滿足安全使用要求; B級:個別結構構件評定為危險構件,但不影響主體結構安全,基本能滿足安全使用要求; C級:部分承重結構不能滿足安全使用要求,房屋局部處於危險狀態,構成局部危房; D級:承重結構已不能滿足安全使用要求,房屋整體處於危險狀態,構成整幢危房。 |
問題: | 了解 房屋安全鑒定管理政策的谘詢電話? |
答案: | 谘詢電話為:8721795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