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 1.了解直管公有住房政策的谘詢電話? |
答案: | 谘詢電話為:89581572。 |
問題: | 2.《關於規範杭州市直管公有住房變更戶名有關規定的通知》(杭房局[2004]59號)第一條第一款第3項“與原承租人具有同一地址的戶籍”中的戶籍,是否為申請辦理變更戶名的這套公房? |
答案: | 答:是。擬承租人的戶籍必須在申請變更的公房內。 |
問題: | 3.原承租人已死亡或離異,原承租人與擬承租人係配偶的,擬承租人戶籍在杭州市區(包括餘杭、蕭山兩區的城鎮),但不在申請更名的承租公房內,是否可以辦理戶名變更手續? |
答案: | 答:擬承租人在本市無其它住房(或有住房但未達到住房標準)且未享受住房貨幣補貼的,可以辦理戶名變更手續。 |
問題: | 4.承租人戶籍因曆史原因遷出本市(含餘杭、蕭山兩區的城鎮),但擬承租人的戶籍仍在本市市區,承租人並未死亡,是否可以辦理戶名變更手續? |
答案: | 答:擬承租人係配偶的,在本市無其它住房(或有住房但未達到住房標準)且未享受住房貨幣補貼的,可以辦理戶名變更手續。在配偶不符合條件的情況下,擬承租人與原承租人係父母、子女、(外)祖父母、(外)孫子女的,戶籍需在該套申請戶名變更的公房內滿二年以上,在本市無其它住房(或有住房但未達到住房標準)且未享受住房貨幣補貼的,可以辦理戶名變更手續。 |
問題: | 5.原承租人承租的住房因城市建設拆遷並由建設單位按“拆遷條例 ”規定分戶(套)安置的,原承租人已按套領取了其名下的租賃證,是否可以再辦理分戶變更手續? |
答案: | 答:擬承租人與原承租人係父母、子女、配偶、(外)祖父母、(外)孫子女關係,確係安置人員,且根據“拆遷條例”規定分戶(套)安置的,由原承租人和擬承租人共同申請,並經同戶居住使用人及所有安置人員協商一致,可辦理分戶變更手續;擬承租人與原承租人非上述關係的,按《杭州市公有住房使用權有償轉讓轉租管理暫行規定》(杭政辦[2004]2號)辦理轉讓手續。 |
問題: | 6.《關於規範杭州市直管公有住房變更戶名有關規定的通知》(杭房局[2004]59號)第一條第一款第4項“與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二年以上”,如何確定共同居住? |
答案: | 答:以戶籍為準。 |
問題: | 7.《關於規範杭州市直管公有住房變更戶名有關規定的通知》(杭房局[2004]59號)第一條第一款第3項、第4項規定,“與原承租人具有同一住址的戶籍、共同居住二年以上”,如何掌握? |
答案: | 答、擬承租人(除配偶外)戶籍係原承租人生前遷入的,申請變更戶名時戶籍在該套公房內已滿二年的,可以辦理變更戶名手續。(列入拆、搬遷範圍的可不受二年的限製)擬承租人(除配偶外)戶籍係原承租人死後遷入的,申請變更戶名時戶籍在該套公房內已滿二年的,並與原承租人在該公房內曾同一戶籍滿二年以上的,可以辦理變更戶名手續(列入拆、搬遷範圍的可不受申請時戶籍滿二年的限製)。 |
問題: | 8.受讓人在本市無其它住房,受讓住房後單套麵積超出住房標準的,超標部分是否需繳交收益金? |
答案: | 答:是。 |
問題: | 9.擬承租人申請辦理戶名變更、使用權有償轉讓時,是否需戶籍在該套公房內的使用人同意? |
答案: | 答:需要。 |
問題: | 10.《關於規範杭州市直管公有住房變更戶名有關規定的通知》(杭房局[2004]59號)第一條第一款第5項規定“受讓人在本市無其它住房(或有住房但未達到住房標準)且未享受住房貨幣補貼的”中的其它住房,是指哪類性質的房屋? |
答案: | 答:其它住房是指實物分房。 |
問題: | 11.承租人已按套領取其名下的租賃證,但符合《關於杭州市直管公有住房變更戶名部分遺留問題的處理意見》(杭房局〔2012〕142號)第一條規定的,是否可以辦理分戶變更手續? |
答案: | 答:可以按《處理意見》第一條規定給予辦理。 |
問題: | 12.《關於杭州市直管公有住房變更戶名部分遺留問題的處理意見》(杭房局〔2012〕142號)第一條第一款中規定“在本意見實施前已實際安置”應如何把握? |
答案: | 答: 以拆遷單位出具拆遷安置(結算)表的時間為準。 |
問題: | 13.《關於杭州市直管公有住房變更戶名部分遺留問題的處理意見》(杭房局〔2012〕142號)第一條第二款中規定的“擬承租人戶籍在原被拆遷的直管公有住房或在其中一套安置房內”,時間點如何確定? |
答案: | 答:戶籍在原被拆遷的直管公有住房內,是指簽訂拆遷協議時,擬承租人戶籍在原被拆遷的直管公房內;戶籍在其中一套安置房內,是指本意見實施前,擬承租人戶籍已遷入安置房內。 |
問題: | 14.擬承租人的戶籍在曾經被拆遷的直管公有住房內後遷出,但未遷入安置房的,是否符合《關於杭州市直管公有住房變更戶名部分遺留問題的處理意見》(杭房局〔2012〕142號)第一條第二款規定? |
答案: | 答: 簽訂拆遷協議時,擬承租人戶籍在原被拆遷的直管公房內,後遷出的,可認定符合《處理意見》第一條第二款規定。 |
問題: | 15.《關於杭州市直管公有住房變更戶名部分遺留問題的處理意見》(杭房局〔2012〕142號)第一條第四款中規定的關於“被拆遷房屋及現安置房內戶籍人員及安置人員”,應如何確定? |
答案: | 答:被拆遷房屋內戶籍人員,以拆遷協議書簽訂時戶籍在被拆遷房內人員為準;安置房內戶籍人員,以申請分戶變更時,戶籍在申請變更的安置房內人員為準;拆遷許可證在2002年5月8日前領取的,需提供《市(縣)房屋拆遷安置協議書》及安置表,安置人員以安置表記載人員為準;出具的戶籍證明應以申請人和安置人員所在戶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