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 市區出售公有住房的對象是什麼? |
答案: | 答:市區出售公有住房的對象是年滿十八周歲,具有市區城鎮常住戶口的公有住房承租人。公有住房承租人僅指公有住房租賃證或租賃協議上所載明的承租人。出售公有住房不要求承租人戶口在公有住房內。 |
問題: | 精神、智力殘疾的公有住房承租人能否申請參加房改? |
答案: | 答:申請參加房改的公有住房承租人因精神、智力殘疾或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可能喪失或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應當由其近親屬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委托法定機構先進行民事行為能力司法鑒定,或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認定民事行為能力。鑒定結論或法院判決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製民事行為能力的,可由其監護人代理申請房改購房。認定為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可由本人直接參加房改購房。 |
問題: | 未滿35周歲的公有住房未婚承租人參加房改後有何限製? |
答案: | 答:未滿35周歲的公有住房未婚承租人參加房改的,自購買之日起,滿五年後方可上市交易,期間如婚姻狀況變化的,取消該年限限製,屆時實際造成一戶兩次新購住房的,麵積控製標準以上部分,需補足房改商品價。 |
問題: | 已故承租人能否成為房改購房申請人? |
答案: | 答:公有住房承租人已故的,不能成為購房申請人。但在購房申請受理後、審批尚未完成前申請人死亡的,仍以申請人的名義繼續辦理審批手續。 |
問題: | 一戶能否購買兩套公有住房?如何核定? |
答案: | 答:已參加過房改購房且麵積未達到杭房改〔1996〕11號及杭房改〔1997〕1號文件規定麵積控製標準的,允許繼續購買建築麵積不超過麵積控製標準的承租公房,前後住房麵積合並計算,總建築麵積在控製標準之內部分按房改成本價購買,工齡折扣在享受成本價部分內允許用足;超過標準部分的麵積,按房改商品價計價。原購房或現承租公有住房建築麵積已達到杭房改〔1996〕11號及杭房改〔1997〕1號文件規定麵積控製標準的,不允許購買。 |
問題: | 公房承租人的配偶婚前參加過房改的,如何核定享受麵積? |
答案: | 答:公有住房承租人的配偶婚前參加過房改的,該承租人申請購房時的享受麵積核定如下: 1. 如其配偶係再婚且與前配偶共同申請購買過公有住房的,則婚後夫妻各自核定已享受麵積。承租人本人核定享受麵積未達到杭房改〔1996〕11號及杭房改〔1997〕1號文件規定麵積控製標準的,允許繼續購買不超過麵積控製標準的承租公房,並按承租人本人的工齡計算折扣; 2. 如其配偶婚前單身(含未婚、離異單身、喪偶單身)購買過公有住房的,則婚後合並計算夫妻雙方已享受麵積。合並享受麵積未達到杭房改〔1996〕11號及杭房改〔1997〕1號文件規定麵積控製標準的,允許繼續購買不超過麵積控製標準的承租公有住房,並按夫妻雙方的工齡計算折扣。 |
問題: | 產權單位出售公有住房須具備什麼條件? |
答案: | 答:按房改政策出售公有住房,必須持有標注住宅性質的《房屋所有權證》或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權屬認定證明。住房所有權不清或有爭議的,產權單位應當暫緩出售。 |
問題: | 經拆遷(征收)公告列入拆遷(征收)範圍內的公有住房(含非成套簡易磚混、磚木、木結構、簡易結構及其他暫緩出售的公有住房),能否辦理房改手續? |
答案: | 答:承租人未簽訂拆遷協議且公有住房未拆除前,允許辦理房改審批手續。 |
問題: | 成套公有住房分割成多套住宅申請參加房改的,如何操作? |
答案: | 答:按照杭房局〔2007〕109號文件相關規定執行。 |
問題: | 經搬遷公告列入搬遷範圍內的公有住房(含非成套簡易磚混、磚木、木結構、簡易結構及其他暫緩出售的公有住房),能否辦理房改手續? |
答案: | 答:承租人簽署搬遷承諾書承諾實行搬遷的,允許按房改政策申請辦理房改購房手續,但需在《公有住房買賣協議書》中明確購房人在規定期限內不實施搬遷的,撤銷房改購房的約定。 |
問題: | 曆史文化街區內確定保護的建築物、曆史建築屬公有住房的,能否辦理房改手續? |
答案: | 答:暫緩按房改房政策出售。但列入搬遷範圍的公有住房承租人在承諾不選擇回遷安置且實際騰空房屋後,允許辦理房改手續。 |
問題: | 公有住房承租人申請參加房改時,是否需要填報同戶居住人情況? |
答案: | 答:公有住房承租人申請房改購房時,應如實填報同戶居住人情況,並對保障同戶居住人的居住權益作出書麵承諾。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申請購房的,監護人應共同對保障同戶居住人的居住權益作出書麵承諾。未填報同戶居住人情況的購房申請人在購房申請受理後、審批未完成前死亡的,如其生前已實際履行對同戶居住人居住權益的保障,可視為已如實填報,繼續辦理審批手續。 |
問題: | 夫妻婚姻存續期間承租公有住房的,離異後如何辦理房改手續? |
答案: | 答:夫妻婚姻存續期間承租公有住房的,離異後按以下規定辦理房改: 離婚協議書、民事調解書或法院生效判決中對公有住房使用權有明確約定或判決的,可從其約定或判決內容辦理; 無明確約定或判決的: (1)如承租人的原配偶仍為同戶居住人的,承租人購房須提交其與原配偶當場填寫或經公證的無爭議約定書; (2)如承租人的原配偶非同戶居住人的,承租人購房須本人到場填寫無爭議具結書。 |
問題: | 公有住房的個人出資擴麵部分收款憑據載明的付款人與申請購房人不一致的,如何辦理房改手續? |
答案: | 答:公有住房內個人出資擴麵部分收款憑據載明的付款人與申請購房人不一致的,申請房改時應雙方到場填寫擴麵部分贈與具結書,無法到場的須提交經公證的擴麵部分贈與具結書;付款人已故的,承租人申請房改時,付款人所有合法繼承人(除申請購房人)應共同到場填寫放棄相應擴麵部分權利的具結書,無法到場的須提交經公證的放棄相應擴麵部分權利的具結書。 |
問題: | 因服刑注銷身份證的公有住房承租人申請參加房改的,如何出具身份證明? |
答案: | 答:可憑所在監獄主管部門出具的罪犯檔案資料代替身份證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