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土地儲備行為,加強土地儲備資金財務管理,根據《預算法》、《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規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06〕100號)、《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國發〔2014〕43號)等有關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土地儲備資金財務收支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土地儲備資金是指納入國土資源部名錄管理的土地儲備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征收、收購、優先購買、收回土地以及對其進行前期開發等所需的資金。
第四條 土地儲備資金實行專款專用、分賬核算,並實行預決算管理。
第二章 土地儲備資金來源
第五條 土地儲備資金來源於下列渠道:
(一)財政部門從已供應儲備土地產生的土地出讓收入中安排給土地儲備機構的征地和拆遷補償費用、土地開發費用等儲備土地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
(二)財政部門從國有土地收益基金中安排用於土地儲備的資金;
(三)發行地方政府債券籌集的土地儲備資金;
(四)經財政部門批準可用於土地儲備的其他財政資金。
第六條 財政部門根據土地儲備的需要以及預算安排,及時下達用於土地儲備的各項資金。
第七條 土地儲備專項債券的發行主體為省級人民政府。土地儲備專項債券資金由財政部門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並由土地儲備機構專項用於土地儲備,具體資金撥付、使用、預決算管理嚴格執行財政部、國土資源部關於地方政府土地儲備專項債券管理的規定。
第三章 土地儲備資金使用範圍
第八條 土地儲備資金使用範圍具體包括:
(一)征收、收購、優先購買或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價款或征地和拆遷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以及依法需要支付的與征收、收購、優先購買或收回土地有關的其他費用。
(二)征收、收購、優先購買或收回土地後進行必要的前期土地開發費用。儲備土地的前期開發,僅限於與儲備宗地相關的道路、供水、供電、供氣、排水、通訊、照明、綠化、土地平整等基礎設施建設支出。
(三)按照財政部關於規範土地儲備和資金管理的規定需要償還的土地儲備存量貸款本金和利息支出。
(四)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的與土地儲備有關的其他費用。包括土地儲備工作中發生的地籍調查、土地登記、地價評估以及管護中圍欄、圍牆等建設等支出。
第九條 土地儲備機構用於征地和拆遷補償費用以及土地開發費用支出,應當嚴格按照國家規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土地儲備相關資金管理
第十條 土地儲備機構所需的日常經費,應當與土地儲備資金實行分賬核算,不得相互混用。
第十一條 土地儲備機構在持有儲備土地期間,臨時利用土地取得的零星收入(不含供應儲備土地取得的全部土地出讓收入,以下簡稱土地儲備零星收入),包括下列範圍:
(一)出租儲備土地取得的收入;
(二)臨時利用儲備土地取得的收入;
(三)儲備土地的地上建築物及附著物殘值變賣收入;
(四)其他收入。
第十二條 土地儲備零星收入全部繳入同級國庫,納入一般公共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十三條 土地儲備零星收入繳入同級國庫時,填列政府收支分類科目103類“非稅收入”07款“國有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收入”99項“其他國有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收入”科目。土地儲備零星收入實行國庫集中收繳,繳入同級國庫的具體方式,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部門規定執行。
第五章 土地儲備資金收支預決算及績效管理
第十四條 土地儲備機構應當於每年第三季度參照本年度土地儲備計劃,按宗地或項目編製下一年度土地儲備資金收支項目預算草案,經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同級財政部門審定。其中:屬於政府采購和政府購買服務範圍的,應當按照規定分別編製政府采購和政府購買服務預算。
第十五條 同級財政部門應當及時批複土地儲備機構土地儲備資金收支項目預算。
第十六條 土地儲備機構應當嚴格按照同級財政部門批複的預算執行,並根據土地收購儲備的工作進度,提出用款申請,經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資金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製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土地儲備資金收支項目預算確需調劑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預算調劑的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每年年度終了,土地儲備機構應當按照同級財政部門規定,向主管部門報送土地儲備資金收支項目決算草案,並詳細提供宗地或項目支出情況,經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
土地儲備資金收支項目決算草案的審核,也可委托具有良好信譽、執業質量高的會計師事務所等相關中介機構實施。
第十九條 土地儲備機構從財政部門撥付的土地出讓收入中安排用於征地和拆遷補償、土地開發等的支出,按照支出性質,分別填列政府收支分類科目支出功能分類212類“城鄉社區支出”08款“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及對應專項債務收入安排的支出” 01項 “征地和拆遷補償支出”和02項“土地開發支出”等相關科目。同時,分別填列支出經濟分類科目310類“資本性支出”09款“土地補償”、10款“安置補助”、11款“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12款“拆遷補償”,以及310類“資本性支出”05款“基礎設施建設”支出科目。
第二十條 土地儲備機構從國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中安排用於土地儲備的支出,按照支出性質,分別填列政府收支分類科目支出功能分類212類“城鄉社區支出”10款“國有土地收益基金及對應專項債務收入安排的支出” 01項“征地和拆遷補償支出”和02項“土地開發支出”科目。同時,分別填列支出經濟分類310類“資本性支出”09款“土地補償”、10款“安置補助”、11款“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12款“拆遷補償”,以及310類“資本性支出”05款“基礎設施建設”支出科目。
第二十一條 土地儲備機構日常經費預決算管理,按照《預算法》和同級財政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土地儲備資金會計核算辦法,按照財政部規定執行。具體辦法由財政部另行製定。
第二十三條 土地儲備機構所在地財政部門會同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實施對土地儲備資金的績效評價工作,按要求編製績效目標,做好績效目標執行監控,建立完善的績效評價製度,並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財政部門安排年度土地儲備資金收支項目預算的依據。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 各級財政、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土地儲備資金使用情況、土地儲備零星收入繳入國庫情況以及土地儲備機構執行會計核算製度、政府采購製度等的監督檢查,確保土地儲備資金專款專用,督促土地儲備機構及時足額繳納土地儲備零星收入,努力提高土地儲備資金管理效率。
第二十五條 土地儲備機構應當嚴格執行本辦法規定,自覺接受財政部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和審計機關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各級財政部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土地儲備資金審批、分配工作中,存在違反本辦法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預算法》、《公務員法》、《行政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財政部門應當會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製定具體實施辦法,並報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備案。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國土資源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2007年6月12日財政部、國土資源部發布的《土地儲備資金財務管理暫行辦法》(財綜〔2007〕17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