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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進公共資源配置領域政府信息公開的意見

信息來源:市府辦 發布日期:2018-03-23 08:39 瀏覽次數: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和《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全麵推進政務公開工作的意見〉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為進一步推進公共資源配置領域政府信息公開,經國務院同意,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

全麵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麵”戰略布局,牢固樹立和貫徹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不斷推進國家治理體係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全麵推進政務公開工作的重要部署要求,推進公共資源配置決策、執行、管理、服務、結果公開,擴大公眾監督,增強公開實效,努力實現公共資源配置全流程透明化,不斷提高公共資源使用效益,維護企業和群眾合法權益,為穩增長、促改革、調結構、惠民生、防風險作出貢獻,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

二、主要任務

本意見所稱公共資源配置,主要包括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保障性住房分配、國有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出讓、政府采購、國有產權交易、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等社會關注度高,具有公有性、公益性,對經濟社會發展、民生改善有直接、廣泛和重要影響的公共資源分配事項。各地區、各部門要根據區域、行業特點,進一步明確本地區、本行業公共資源配置信息公開範圍,細化公開事項、內容、時限、方式、責任主體、監督渠道等,納入主動公開目錄清單。

(一)突出公開重點。

1.住房保障領域。在項目建設方麵,主要公開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規劃建設方案、年度建設計劃信息(包括建設計劃任務量、計劃項目信息、計劃戶型)、建設計劃完成情況信息(包括計劃任務完成進度、已開工項目基本信息、已竣工項目基本信息、配套設施建設情況)、農村危房改造相關政策措施執行情況信息(包括農村危房改造政策、對象認定過程、補助資金分配、改造結果);在住房分配方麵,主要公開保障性住房分配政策、分配對象、分配房源、分配程序、分配過程、分配結果等信息。

2.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領域。主要公開土地供應計劃、出讓公告、成交公示、供應結果等信息。

3.礦業權出讓領域。主要公開出讓公告公示、審批結果信息、項目信息等信息。

4.政府采購領域。主要公開采購項目公告、采購文件、采購項目預算金額、采購結果、采購合同等采購項目信息,財政部門作出的投訴和監督檢查等處理決定、對集中采購機構的考核結果,違法失信行為記錄等監督處罰信息。

5.國有產權交易領域。除涉及商業秘密外,主要公開產權交易決策及批準信息、交易項目信息、轉讓價格、交易價格、相關中介機構審計結果等信息。

6.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領域。主要公開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審批核準備案信息、市場主體信用等信息。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外,招標公告(包括招標條件、項目概況與招標範圍、投標人資格要求、招標文件獲取、投標文件遞交等)、中標候選人(包括中標候選人排序、名稱、投標報價、工期、評標情況、項目負責人、個人業績、有關證書及編號、中標候選人在投標文件中填報的資格能力條件、提出異議的渠道和方式等)、中標結果、合同訂立及履行等信息都應向社會公布。

(二)明確公開主體。

按照“誰批準、誰公開,誰實施、誰公開,誰製作、誰公開”的原則,公共資源配置涉及行政審批的批準結果信息由審批部門負責公開;公共資源項目基本信息、配置(交易)過程信息、中標(成交)信息、合同履約信息由管理或實施公共資源配置的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按照掌握信息的情況分別公開。此外,探索建立公共資源配置“黑名單”製度,逐步把騙取公共資源等不良行為的信息納入“黑名單”,相關信息由負責管理的部門分別公開。

(三)拓寬公開渠道。

充分發揮政府網站第一平台作用,及時發布公共資源配置領域各類信息,暢通依申請公開渠道。積極利用政務微博微信、新聞媒體、政務客戶端等拓寬信息公開渠道,開展在線服務,提升用戶體驗。構建以全國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為樞紐的公共資源交易數據共享平台體係,推動實現公共資源配置全流程透明化,各類依法應當公開的公共資源交易公告、資格審查結果、交易過程信息、成交信息、履約信息以及有關變更信息等在指定媒介發布後,要與相應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實現信息共享,並實時交互至全國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彙總發布。公共資源配置領域的信用信息要同時交互至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並依托“信用中國”網站及時予以公開。要把公共資源交易平台與其他政務信息係統進行整合共享,實現公共資源配置信息與其他政務信息資源共享銜接。

(四)強化公開時效。

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公共資源配置過程中產生的政府信息,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等內容外,應依法及時予以公開。確定為主動公開的信息,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行政許可、行政處罰事項應自作出行政決定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上網公開。對於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要嚴格按照法定時限和理由予以答複。

三、保障措施

(一)強化組織領導。

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公共資源配置領域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加強組織領導,狠抓任務落實,以此作為深化政務公開工作的有效抓手。各級政府要建立健全協調機製,明確分工,夯實責任,政府辦公廳(室)作為組織協調部門,要會同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財政、國土資源、環保、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商務、衛生計生、審計、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稅務、林業、鐵路、民航等部門以及公共資源交易相關監管機構,提出明確工作目標和具體工作安排,認真組織實施並做好政務輿情監測和回應,確保任務逐項得到落實。

(二)加強監督檢查。

各級政府要定期對公共資源配置領域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檢查,主要包括政府信息公開情況、公開時效、交易平台掌握信息報送和公開情況等。各有關部門每年要將本領域工作進展情況報同級政務公開主管部門,並在政府信息公開年度報告中公布,接受社會公眾、新聞媒體的監督。

(三)做好考核評估。

地方各級政府要按照政務公開工作績效考核相關規定,把公共資源配置領域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納入政務公開工作績效考核範圍,加大考核力度,並探索引入第三方評估機製,推動工作有效開展。建立健全激勵約束機製,對未按照相關規定和要求履行公開職責的,要通報批評,並在年度考核中予以體現;對工作成效突出的,給予通報表揚。


國務院辦公廳            

2017年12月19日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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