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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涉及軌道交通設施經營性用地容缺收儲有關事項的通知

信息來源: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發布日期:2020-12-30 13:26 瀏覽次數: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管委會),市政府有關部門(單位)、各市屬做地主體:

為支持軌道交通建設,實現涉及軌道交通設施的經營性用地收儲工作與軌道交通建設同步推進,保障軌道交通建設和運營安全,進一步規範經營性用地收儲事宜,經研究,現就涉及軌道交通設施的經營性用地容缺收儲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適用範圍。本通知中涉及的軌道交通設施的經營性用地,是指地塊紅線範圍內含軌道交通設施、預留工程、附屬設施、地下管線設施和臨時設施等經營性地塊。地塊收儲應按照《杭州市經營性用地收儲標準》執行,具體驗收時可根據軌道交通建設實際情況按本通知意見驗收。

二、設施內容。對擬在經營性用地紅線範圍內開展軌道交通設施建設的,其具體內容、占地範圍(含地下空間)、預留工程、附屬設施、建築退讓等情況由市地鐵集團提供技術要求、建設參數,並明確後續管理維護事項。地塊規劃條件需對此情況予以明確。

三、圍牆構築。對於地塊內存在軌道交通施工設備、軌道交通附屬設施,或仍有軌道交通施工,無法用實心圍牆砌築或與地塊紅線不能保持一致的,可適當調整圍牆封閉範圍,局部符合條件的用實心圍牆按紅線界址點砌築;其他範圍采用市區地鐵施工圍擋進行封閉。對於圍牆(圍擋)與地塊紅線不一致區域,由做地單位督促市地鐵集團在地塊出讓前做好實地測繪定界標識,並在地塊出讓後配合開展地塊紅線複核。

四、管線遷移。對於地塊內留有軌道交通施工相關的臨時管線的,由做地單位和市地鐵集團明確臨時管線的類型、走向及使用範圍(附示意圖)和期限。因地塊範圍內的地上部分建有出入口、風亭等,或地下建有車站等地鐵設施,與軌道交通運營相關的管線需要保留及新建的,原則上應在軌道交通保護區域內。在相關地塊收儲時,由做地單位和市地鐵集團在收儲前告知並提交相關管線資料給土地儲備機構。

五、場地平整。對於地塊內尚在進行軌道交通施工或搭建臨時設施的,由市地鐵集團與做地單位簽訂借地協議,明確使用範圍及期限(附示意圖),並出具按期拆除臨時設施並完成場地平整及承擔相應違約責任的承諾書。如使用期限預計在出讓合同約定的交地時間之後,在地塊收儲前,市地鐵集團提出的使用範圍、期限需經市軌道辦認可。 

六、場地管理。市地鐵集團在施工和場地使用期間應做好安全、信訪、環保等方麵的日常管理工作,做地單位做好協調配合工作,並為地塊受讓單位做好服務工作。

七、本通知由市土地儲備交易中心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生效。            

 

    杭州市土地收購儲備管理委員會辦公室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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