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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號 002489647/2020-24660 公開分類 主動公開
發布機構 信息中心 成文日期 2020-04-30
文  號 主題分類
有效性

杭州市2020年度國有建設用地供應計劃

信息來源: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發布日期:2020-03-16 11:57 瀏覽次數:

一、計劃的目的、意義和編製依據

為加強和改善土地宏觀調控,推進土地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積極發揮國有建設用地供應計劃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中的導向作用,深入推進土地集約高效利用,提升保障和推動高質量發展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國土資源部關於印發國有建設用地供應計劃編製規範(試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10〕117號)和《浙江省自然資源廳做好2020年國有建設用地供應計劃編製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規政策規定,製定本計劃。

本年度供地計劃編製的範圍為上城區、下城區、江幹區、拱墅區、西湖區、濱江區、蕭山區、餘杭區、富陽區、臨安區、錢塘新區以及桐廬縣、淳安縣、建德市,計劃供地期限為2020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

二、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統領,貫徹落實中央、省市各項決策部署,搶抓長三角區域一體化國家戰略、浙江大灣區大花園大通道大都市區建設、杭州亞運會籌辦等多重戰略機遇,以加快土地利用方式轉變為主線,以推進土地要素供給側改革為目標,按照“鎖定總量、優用增量、盤活存量、提高質量”的總體要求,合理安排杭州全市2020年度國有建設用地供應的總量、結構、布局、時序和方式,合理確定新增建設用地與存量用地數量,優先安排存量土地保障經濟社會發展的合理用地需求;重點加強房地產用地的供應和管理,保障普通商品住房有效供應,確保保障性住房用地應保盡保,強化工業用地供應保障,充分發揮國有建設用地供應計劃在宏觀調控中的指導作用,為杭州形成數字經濟和製造業高質量發展“雙引擎”提供更精準的土地要素保障。

(二)基本原則

1.突出重點,民生優先。堅持以改善社會民生、促進區域協調發展為重點,優先安排社會民生、重點保障重大基礎設施及公共設施項目用地保障。加強保障性住房供應,持續推進人才租賃住房和公租房的建設,提升城市對各類人才的吸引力,增強城市發展的平衡性和協調性。

2.優化結構,有保有壓。增強土地對產業發展的支持和保障力度,提高工業用地供應占比,加強產業準入。支持戰略性新興產業和傳統優勢製造業升級發展空間需求,充分保障信息技術、生物醫藥、高端裝備、智能製造、新材料新能源等領域的項目落地,強化研發和科技服務用地,推動科技創新,促進產業鏈升級和實體企業提質增效,構建質量性發展優勢。加強布局優化和規劃引導,打造高質量的產業空間,促進產城融合。

3.嚴控增量,撬動存量。貫徹落實最嚴格的耕地保護製度,堅持“增存掛鉤”,狠抓存量盤活,推進低效用地再開發,以增量撬動和激活存量。繼續加大批而未供土地利用和供而未用土地開工力度,加大閑置土地處置力度,做好“三改一拆”拆後土地利用工作,不斷拓展存量建設用地空間。優先供應儲備土地和政府收回的國有土地,切實提高土地資源利用效率。

4.集約節約,提高效益。堅持“立體開發,功能融合,綜合利用,節約集約”原則,規範和強化節約集約用地評價考核,積極實施引優引強的差別化供地政策,深入推進土地要素市場化配置改革,不斷深化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促進土地節約集約高效利用。

三、計劃指標

(一)國有建設用地供應總量

杭州市2020年度國有建設用地供應計劃總量為4357.17公頃。

(二)國有建設用地供應結構

1.商服用地。供應計劃為302.59公頃,占計劃總量的6.94%。

2.工礦倉儲用地。供應計劃為800.03公頃,占計劃總量的18.36%。

3.住宅用地。供應計劃為1214.39公頃,占計劃總量的27.87%。

(1)商品住宅用地。出讓正式計劃為707.44公頃,占住宅用地供應計劃的58.25%,其中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宅用地比例為51.57%。

(2)保障性住宅用地。供應計劃為506.95公頃,占住宅用地計劃的41.75%。全市2020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開工項目所需用地,除曆年已供土地外已全部列入年度供應計劃,應保盡保。

4.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主要包括公共設施用地、科教文衛用地、公園綠地、風景名勝設施用地等)。供應計劃為549.22公頃,占計劃總量的12.6%。

5.交通運輸用地。供應計劃為1163.43公頃,占計劃總量的26.7%。

6.水域水利設施用地。供應計劃為294.4公頃,占計劃總量的6.76%。

7.特殊用地。供應計劃為33.12公頃,占計劃總量的0.76%。

具體供地結構詳見下表:

土地用途

供地計劃

(公頃)

供地計劃

(畝)

比重

1.商服用地

302.59

4539

6.94%

2.工礦倉儲用地

800.03

12000

18.36%

3.住宅

用地

小計

1214.39

18216

27.87%

商品住宅用地

707.44

10612

16.24%

保障性住宅用地

506.95

7604

11.63%

4.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

549.22

8238

12.60%

5.交通運輸用地

1163.43

17451

26.70%

6.水域水利設施用地

294.4

4416

6.76%

7.特殊用地

33.12

497

0.76%

合計

4357.17

65357

100%

(三)國有建設用地供應空間布局

按照上述供地計劃,結合各區政府(管委會)以及相關用地主體用地需求的彙總審核情況,將供地計劃指標落實到具體地塊1322宗,土地麵積4357.17公頃,其中:上城區建設用地供應30.58公頃,占供應總量的0.7%;下城區供應85.39公頃,占供應總量的1.96%;拱墅區供應162.49公頃,占供應總量的3.73%;江幹區供應174.43公頃,占供應總量的4%;西湖區供應166.44公頃,占供應總量的3.82%;濱江區供應122.38公頃,占供應總量的2.81%;蕭山區供應890.03公頃,占供應總量的20.43%;餘杭區供應892.65公頃,占供應總量的20.49%,富陽區供應295.26公頃,占供應總量的6.78%;臨安區供應542.25公頃,占供應總量的12.44%;錢塘新區供應361.43公頃,占供應總量的8.3%;桐廬縣供應124.21公頃,占供應總量的2.85%;淳安縣供應328.63公頃,占供應總量的7.54%;建德市供應181公頃,占供應總量的4.15%。

四、土地供應政策導向

(一)深化土地節約集約利用。堅持最嚴格的節約集約用地製度,科學研判我市建設用地需求,按照供需平衡的原則,著力保障經濟社會發展合理用地需求,合理確定年度土地供應總量,從嚴控製限製類項目用地、嚴禁為禁止類項目安排用地。積極推動由增量用地為主向存量用地為主轉變,狠抓存量盤活,紮實推進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和城鎮低效用地再開發工作。統籌推進全域土地綜合治理和品質綠道建設,實現各縣(市、區)共建美麗杭城,打造水清、岸綠、宜居、景美的生活環境。

(二)優化土地供應結構。按照“突出重點、民生優先”和“優化結構、有保有壓”原則,土地供應優先保證重大基礎設施、社會民生項目的用地供應,構建優質均衡的綜合公共服務體係。堅定“高端化、智能化、綠色化、服務化”發展目標,全麵落實好新增工業項目“標準地”指導性指標,強化新製造業的空間要素保障,推進杭州數字經濟與製造業“雙引擎”發展。

(三)加強土地市場建設。堅決貫徹落實國家房地產用地調控政策,堅持按用途管理、平等對待用地主體,嚴格執行經營性用地和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製度,不斷擴大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範圍,積極探索實施有競爭性的基礎設施、公共設施用地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依法有序推進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不斷深化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進一步加強和優化土地儲備管理,增強政府住房保障和調控市場的能力,確保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

五、國有建設用地供應計劃的保障措施

(一)構建計劃實施的共同責任機製。按照“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自然資源管理體係要求,落實自然資源管理共同責任機製。建立健全定期會商、政策協調、信息共享、聯合執法等工作製度,進一步明確各職能部門責任,加強部門協作,增強服務意識,提高審批效率,定期共同研究協調解決計劃實施中存在的問題,支持幫助各主體推進國有建設用地供應計劃的實施。

對列入年度供應計劃的供地項目,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應加快辦理前期手續,提高審批效率;對列入年度經營性用地出讓計劃的宗地,強化招商選商;列入年度保障性住房用地供應計劃的宗地,各區政府和各用地單位,圍繞建設目標,抓緊做好工期倒排,確保開工目標按期實現。

(二)嚴格實施土地供應、開發利用和閑置預警製度,落實建設用地批後監管。依托建設用地供應動態監管係統,強化全市建設用地全生命周期動態監測監管,完善土地批後跟蹤監管措施,強化出讓項目履約監管,督促用地單位按照約定(規定)時間及時動工開發建設,嚴防建設用地閑置、低效利用,切實提升土地集約利用水平。

(三)健全公眾參與管理機製,加強對計劃實施的動態跟蹤管理。供地計劃編製過程中,充分征求各區政府、職能部門、做地主體以及用地單位的意見,邀請相關領域專家參與決策論證。供地計劃批準後,按照國家省市要求,通過政府(部門)門戶網站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穩定土地市場預期。及時開展增量存量、用地結構、開發利用和價格變化等研判,總結計劃執行情況,對因特殊原因影響供應計劃的,及時對計劃進行適當調整。

(四)嚴格落實計劃執行的考核管理製度。對於嚴格執行土地供應政策、土地利用集約程度高的區域,在下一年度計劃指標分配中予以優先支持;對於不嚴格執行土地供應政策、土地利用集約程度不高的區域,在下一年度指標分配上予以削減。




附件:2020年國有建設用地供應計劃附件(公頃).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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