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政辦函〔2020〕37號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杭州市工業用地收儲標準(試行)》(以下簡稱《標準》)已經市政府同意,現予印發,並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堅持政府做地。工業用地必須由屬地政府(管委會)負責做地,土地儲備機構與做地單位簽訂合作做地協議或收購協議,屬地政府(管委會)批準的機構或國有獨資企業負責實施。嚴禁招商意向單位或其他社會企業參與前期做地工作或支付征收補償款、指標費、場地平整費等開發整理費用。
二、健全收儲標準。各區、縣(市)政府(管委會)要按照《標準》,認真抓好工業用地做地和收儲工作,及時總結經驗,不斷豐富完善《標準》,進一步提高做地效率和質量,不斷提升地塊配套水平,強化數字賦能,優化前期服務,實現“地等項目”,確保土地出讓後即具備開工條件。
三、統一收儲程序。做地完成後,做地單位要及時向屬地土地儲備機構申請收儲驗收[涉及杭州高新開發區(濱江)、杭州之江度假區範圍內的工業用地由屬地土地儲備分中心組織驗收]。土地儲備機構要嚴格按照《標準》,把好驗收質量關,通過驗收後的工業用地及時納入政府土地儲備庫,未入庫的土地不得公開出讓。工業用地收儲時,由各區、縣(市)政府(管委會)負責將工業用地地塊信息同步錄入“讀地雲”平台。
四、加強組織領導。各區、縣(市)政府(管委會)要提高認識,嚴格落實《標準》,加大做地收儲力度,建立完善工業用地“先收儲、後出讓”的工作機製。同時,確保轄區工業用地總量不減少,實現工業用地“占補平衡”,為助推我市“新製造業計劃”實現高質量發展提供堅實的土地資源保障。
本《標準》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由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負責牽頭組織實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0年9月1日
杭州市工業用地收儲標準(試行)
為優化我市營商環境,規範工業用地做地、收儲行為,提高做地質量,結合我市實際,製定本標準。
一、前期手續
(一)工業用地應納入當年度杭州市工業用地出讓、收儲和做地計劃。
(二)做地單位需提供由規劃和自然資源管理部門出具的規劃條件及附圖、用地預審等批準文件(其中國有存量用地不需提供用地預審文件)。
(三)根據地塊規劃條件,完成實地勘測定界,取得《勘測定界成果》。
二、區域評估
(四)根據省、市有關規定,由做地單位提供地塊所在區域評估報告,原則上應包含壓覆重要礦產資源評估、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和文物保護評估、區域規劃環評等。未能提供區域評估報告的,應通過政府相關部門在礦產壓覆、地質災害防治、曆保文保等方麵的審查。
(五)有土壤汙染風險的建設用地、土壤汙染重點監管單位生產經營用地,由汙染責任人或土地使用權人提供土壤汙染狀況調查報告及屬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評審意見等材料。經調查確認土壤(含地下水)受汙染的,由汙染責任人或土地使用權人依法開展土壤汙染風險評估、風險管控、修複、風險管控效果評估、修複效果評估以符合工業用地開發要求。
三、地塊場地
(六)地塊內無建(構)築物、農作物、經濟作物、渣土和建築垃圾等。地塊場地平整,原則上不應超過相鄰道路標高20厘米(相鄰道路標高不同的,以規劃出入口的道路標高為準,不含山地、丘陵、坡地等特殊地形)。
(七)按地塊規劃紅線確定的四至範圍界址構築實心圍牆或圍擋,高度為2.5米。
(八)地塊內(含地下)電力、通訊、供水、排水、燃氣、輸油、人防工程等設施遷移完畢,並刊登地下管線設施、構築物等遷移公告。
四、基礎配套
(九)由做地單位負責完成地塊市政公用配套至地塊紅線邊界,並明確地塊周邊的電力、給水、排水、排汙等相關市政臨時或永久管線及其接口位置。地塊相關基礎配套設施未建成的,由做地單位負責同步落實道路、供水、排水、電力、通訊等配套基礎設施的建設主體、建設時序(不得影響地塊開竣工),明確相關設施接入地塊的接口位置。
五、地塊權屬
(十)土地取得方式及程序合法,征收補償到位,無法律糾紛,原土地及房屋有關不動產權證注銷完畢。
(十一)根據規劃條件明確的用地範圍完成宗地測繪,取得儲備土地不動產權證書。
六、其他
(十二)本《標準》適用於杭州市域範圍內工業用地的收儲。創新型產業用地參照《杭州市經營性用地收儲標準》執行,但無需提供配套核查意見。
(政策解讀聯係方式:88237711,139580351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