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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號 002489647/2021-62817 公開方式 主動公開
文  號 杭政辦函〔2021〕59號 成文日期 2021-12-06
發文機關 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主題分類 國土資源、能源/土地
規範性文件統一編號 ZJAC01-2021-0018 有效性 有效
關聯類型

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調整杭州市區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房屋私有住宅搬家補貼費、臨時過渡費和非住宅搬遷補貼費標準的通知

信息來源: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發布日期:2021-12-09 21:34 瀏覽次數: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為進一步規範杭州市區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房屋補償工作,維護被補償人合法權益,根據《杭州市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房屋補償條例》等有關規定,現就調整杭州市區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房屋私有住宅搬家補貼費、臨時過渡費和非住宅搬遷補貼費標準等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私有住宅搬家補貼費標準

市區私有住宅搬家補貼費按戶發放。其中,上城區、拱墅區、西湖區、杭州高新開發區(濱江)、蕭山區、餘杭區、臨平區、錢塘區標準為每戶3000元/次,富陽區、臨安區標準為每戶1800元/次。

因臨時過渡需要二次搬家的,按兩次發放搬家補貼費。 

二、私有住宅臨時過渡費標準
  (一)被補償人自行解決臨時過渡房的,其臨時過渡費標準根據私有住宅所在區域範圍確定。臨時過渡期限超過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明確的過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月起按2倍標準計發臨時過渡費。

(二)由補償人提供臨時過渡房的,不支付臨時過渡費。臨時過渡期限超過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明確的過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月起按各區域範圍對應的標準支付1倍臨時過渡費。

(三)臨時過渡人數按被補償人家庭符合安置條件的實際人數確定。

(四)臨時過渡時間計算標準:
  1.屬宅基地安置的,臨時過渡時間從被補償人騰交被征收房屋之月起計算至完成該戶宅基地審批後第12個月止。

2.屬住宅安置的,臨時過渡時間從被補償人騰交被征收房屋之月起計算至正式安置後第4個月止。臨時過渡時間不滿12個月的,按照12個月計算。

3.屬貨幣化安置的,一次性發放12個月臨時過渡費。

三、非住宅搬遷補貼費標準

(一)非住宅用房搬遷補貼費標準按房屋用途確定,工業用房每平方米(建築麵積)80元、商業用房每平方米(建築麵積)50元、綜合用房每平方米(建築麵積)30元。建築麵積和房屋用途以有效權屬權源文件的記載為準。

(二)不可移動的重型、大型設備因搬遷造成無法恢複使用或者報廢的,按設備固定資產折舊以後的淨值收購;搬遷後可以恢複使用的,按設備固定資產折舊後淨值的10%補貼搬遷費;搬遷造成局部損壞的,搬遷費補貼比例視損壞程度予以確定。壓力容器、升降機、電力變壓器等特殊設施的搬遷費用,按征收時的實際發生費用據實補貼。

四、施行時間

本通知自2022年1月7日起施行,由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負責牽頭組織實施。施行前征收的私有住宅住戶現仍在外過渡的,其臨時過渡費和第二次搬家補貼費標準按本通知執行,已一次性發放搬家補貼費的除外。市政府將結合經濟社會發展、物價水平等,每2—3年公布一次相關費用標準。

前發《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杭州市區征收集體土地房屋住宅搬家補貼費、非住宅搬遷補貼費、住宅臨時過渡費等三項費用標準的通知》(杭政辦函〔2018〕68號)同時廢止。


附件:1.市區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房屋私有住宅臨時過渡費標準

          2.市區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房屋私有住宅搬家補貼費和非住宅搬遷補貼費標準


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1年12月6日

(此件公開發布)


附件1


市區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房屋私有住宅臨時過渡費標準

序號

區域範圍

標  準

(元/人·月)

1

上城區、拱墅區、西湖區、杭州高新開發區(濱江)

1000

2

蕭山區(繞城高速公路以內)、餘杭區(餘杭、倉前、閑林、五常、中泰、良渚街道,瓶窯鎮)

800

3

蕭山區(繞城高速公路以外)、餘杭區(仁和街道,徑山、黃湖、鸕鳥、百丈鎮)、臨平區、錢塘區、臨安區

600

4

富陽區

400


附件2


市區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房屋私有住宅搬家補貼費和非住宅搬遷補貼費標準

序號

區域範圍

住宅搬家補貼費

(元/戶·次)

非住宅搬遷補貼費

(元/平方米)

1

上城區、拱墅區、西湖區、杭州高新開發區(濱江)、蕭山區、餘杭區、臨平區、錢塘區

3000

工業用房80

商業用房50

綜合用房30

2

富陽區、臨安區

1800


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調整杭州市區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房屋私有住宅搬家補貼費、臨時過渡費和非住宅搬遷補貼費標準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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