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為深化土地要素市場化配置改革,支持服務業高質量發展,經市政府同意,現就我市支持重大服務業發展用地提出如下意見:
一、嚴格重大服務業用地範圍
本意見所稱重大服務業用地,是指用於集團總部、金融辦公、科技研發等項目建設,在土地出讓年限內由單一主體整體持有出讓合同項下全部或者一定比例土地使用權,通過持續統一運營產生經濟效益的經營性用地(不含村級留用地)。
(一)集團總部用地。指專門用於企業總部入駐和使用項目建設的經營性用地,規劃用地性質為商務用地(B2),土地登記用途為“商務金融(集團總部)用地”。
(二)金融辦公用地。指專門用於金融機構入駐和使用項目建設的經營性用地,規劃用地性質為商務用地(B2),土地登記用途為“商務金融(金融辦公)用地”。
(三)科技研發用地。指專門用於企事業單位科研、勘察、研發、設計、檢驗檢測、技術推廣、環境評估與監測等項目建設的經營性用地,規劃用地性質為科研用地(A35),土地登記用途為“科研用地”。
上述重大服務業用地可以單獨或組合供應。用地項目所涉物業整體持有部分的不動產權,自通過土地複核驗收之日起10年內不得轉讓;10年後可以整體轉讓,不得分割轉讓。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可根據經濟社會及產業發展實際,會同市發改、金融監管、科技等部門調整重大服務業用地範圍和土地使用條件,經市政府批準後公布執行。
二、明確重大服務業用地準入標準
重大服務業用地實行“標準地”出讓。在用地準入標準中,容積率不得低於國家及省、市規定的土地使用標準;固定資產投資強度不得低於1000萬元/畝(容積率按3.0測算);單位用地年稅收不得低於200萬元/畝,對用地單位承諾稅收的評價期不得少於10年,評價期內可統籌平衡。
對位於重點景觀風貌區、景觀風貌核心節點範圍以及地上總建築麵積在10萬平方米以上的重大服務業用地,應製定詳細的城市設計導則並納入控製性詳細規劃,確保項目品質、樓宇品位。
符合重大服務業用地範圍的經營性用地在出讓前,屬地區、縣(市)政府(管委會)可根據城市功能完善、產業結構調整的要求,在滿足上述用地準入標準的基礎上,結合實際提出意見,明確重大服務業用地出讓要求。地塊成交後,先由屬地區、縣(市)政府(管委會)與受讓單位簽訂產業項目履約監管協議書,再由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與受讓單位簽訂土地出讓合同。
三、合理確定重大服務業用地出讓起價
由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綜合考慮利稅收益、勞動就業、城市功能提升等方麵實際貢獻以及物業長期整體持有成本的基礎上,創新重大服務業用地地價管理思路,合理確定出讓起價,出讓起價不得低於國家有關規定。
(一)對符合用地準入標準的重大服務業用地,按對應土地用途地價1.0—0.7的係數修正出讓起價。根據物業整體持有比例,每提高10個百分點,起價修正係數下降0.03。
(二)對符合用地準入標準,在杭州市域年度繳納稅收額在10億元(含)以上、單位用地稅收不低於800萬元/畝,且物業100%整體持有的重大服務業用地,按對應土地用途地價0.7—0.5的係數修正出讓起價。年度繳納稅收額每提高1.5億元,起價修正係數下降0.01,年度繳納稅收額在40億元以上的,按40億元計。
對引進或培育特別鼓勵發展的高端優質服務業項目的用地需求,可另行研究支持措施。
四、鼓勵盤活存量土地支持重大服務業發展
在本意見施行前已通過協議方式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商業商務、科研等用地,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原用地單位承諾不改變土地用途、不突破用地範圍、不調整出讓年限、不進行分割轉讓、10年內不整體轉讓的,經市政府批準後,可依法簽訂土地出讓補充協議,在已批準用地範圍內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涉及提高容積率增加建築麵積的,按照土地使用條件改變前後評估確定地價的差價核定補繳土地出讓金數額。
五、強化重大服務業用地批後監管
(一)落實主體責任。各區、縣(市)政府(管委會)要與轄區內重大服務業用地單位簽訂用地履約監管協議書,落實全過程履約監管主體責任,對用地使用情況進行跟蹤服務,組織開展履約情況考核評價,發現未按本意見規定及協議約定使用的,追究用地單位相應違約責任。
(二)加強履約監管。由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將重大服務業用地轉讓限製性條件在不動產權證書中予以備注。由市發改委會同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每年對各地履約監管情況進行評價通報,將用地單位履約情況納入信用記錄。由審計部門根據審計管理權限將履約監管責任落實情況納入審計監督內容。
(三)嚴格審批管理。市發改委、建委、規劃和自然資源局等部門要切實加大對重大服務業用地審批的監管力度,市住保房管局、市場監管局等部門要加大對重大服務業用地項目所涉物業銷售、廣告宣傳的監管力度,嚴禁重大服務業用地變相用於開發經營性房地產或者擅自改變使用功能,發現未按本意見規定及協議約定使用的,各有關部門要按照相關規定和約定進行查處。
六、附則
本意見所稱“杭州市域年度繳納稅收額”,指企業及其全資子公司在杭州實際繳納的各項稅收收入,不包括稽查查補稅款、委托代征稅款、免抵調、滯納金和罰款。
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1年2月10日
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支持重大服務業發展用地的若幹意見.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