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浙江省墾造耕地項目管理辦法》已經廳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浙江省自然資源廳
2021年9月18日
浙江省墾造耕地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科學合理開發利用耕地後備資源,推進生態造地,進一步規範墾造耕地項目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土地整治條例》《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加強耕地保護和改進占補平衡的意見》《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耕地保護和改進占補平衡的實施意見》等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省墾造耕地項目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墾造耕地項目,包括:
1.土地開發項目;
2.旱地改水田質量提升項目;
3.永久基本農田集中連片整治工程;
4.其他可以產生補充耕地指標的土地整治項目。
第四條 墾造耕地項目報自然資源部備案入庫後,產生的補充耕地指標由縣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統一管理使用,用於建設項目耕地占補平衡。
第五條 鼓勵引入社會資本實施墾造耕地項目。
第二章 項目立項
第六條 墾造耕地項目選址應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土地整治專項規劃等相關規劃。
項目涉及的土地權屬明晰、無爭議,並征得土地所有權人和土地使用權人、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同意。
第七條 禁止在下列區域選址實施墾造耕地項目:
(一)第三次全國國土調查坡度二十五度以上的陡坡地,因依法進行工程建設、采礦等原因已經改變地形地貌的,實地已在坡度25度以下並報自然資源部備案同意的除外;
(二)生態保護紅線範圍內、高山遠山頂部山脊線區域、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等生態保護敏感區、重點區域;
(三)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城鎮開發邊界範圍內;
(四)第三次全國國土調查認定的林地(不包括標注恢複屬性的林地);
(五)河道湖區範圍、林區、牧區等不穩定利用範圍內;
(六)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區域。
第八條 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會同農業農村、林業、生態環境、水利等有關部門組織進行項目選址審查。項目選址審查按照實地踏勘、內業審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第九條 墾造耕地項目立項前,應按相關技術規範編製勘測定界報告、項目規劃設計方案和投資預算。
項目規劃設計方案應當包括水土保持、生態環境影響、土壤汙染狀況調查等內容。按規定需要編製水土保持方案和生態環境影響評估報告的,應單獨編製。
第十條 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對項目規劃設計方案、投資預算等進行論證。論證通過的,由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報當地縣級人民政府批準立項。
第三章 項目實施
第十一條 政府投資的墾造耕地項目,按照項目基本建設程序和管理的要求,執行招投標、公告、監理、審計等項目管理製度;項目資金實行專款專用、專賬核算,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
社會資本投資的墾造耕地項目,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加強墾造耕地項目監督監管,會同有關部門督促項目實施單位、施工單位嚴格按照規劃設計組織施工,落實水土保持和生態環境保護措施,確保工程質量,保護生態環境;督促項目監理單位加強項目工程進度和質量監理。
第十三條 項目立項後,實施期限原則上不超過兩年。如有特殊情況需延期的,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於期限屆滿前一個月報當地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同意工程延期,並報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備案,延期不得超過一年。
第四章 項目驗收
第十四條 項目工程竣工後,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項目驗收工作。
第十五條 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受理項目驗收申請後,組織有關單位校核是否與規劃設計一致、核實新增耕地麵積、評定耕地質量等別,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進行實地踏勘和項目驗收,形成項目驗收意見。
驗收意見應包括項目選址、工程建設、新增耕地數量、耕地質量、土壤汙染狀況、資金投入、土地權屬調整情況、後期管護利用、驗收組成員名單等內容。
第十六條 項目驗收通過的,由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出具項目驗收意見,報縣級人民政府下達項目驗收批複。
第五章 抽查複核
第十七條 省、市兩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縣(市、區)實施的墾造耕地項目驗收進行抽查複核。
第十八條 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對縣(市、區)墾造耕地項目立項進行內業全麵核查,出具立項核查意見,確保項目選址合規合理、規劃設計符合要求。
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利用省級耕地保護監管平台對項目立項材料進行內業審查、圖數核實。
第十九條 省、市兩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按照規定比例對縣(市、區)墾造耕地項目驗收進行實地抽查複核,嚴格把好項目新增耕地數量、質量關,確保工程質量,新增耕地麵積真實準確。
省級抽查複核在市級抽查複核完成後進行。
第六章 項目報備
第二十條 項目實行立項、驗收二次報備製度。按照“誰報備、誰負責”的原則,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對報備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合規性負責,嚴禁虛假報備,嚴禁備案材料弄虛作假。
第二十一條 項目立項、驗收信息在省級耕地保護監管平台進行備案,其中項目驗收信息通過省級備案後報自然資源部耕地占補平衡動態監管係統備案。
立項報備應提供立項批複文件、實施前地類表及照片、實地踏勘意見、相關部門意見、項目規劃範圍及規劃新增耕地矢量數據等。
驗收報備應提供驗收批複文件、項目實施前後地類對照表及照片、項目驗收範圍及新增耕地矢量數據等。
第二十二條 未進行立項報備的項目,不予驗收報備;立項信息未通過市級核查或者省級備案審查的項目,不予驗收報備。
第二十三條 墾造耕地項目通過備案後,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廳門戶網站主動公開項目相關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第七章 後續管護
第二十四條 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後,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督促項目實施單位做好項目後續管護和種植利用工作,落實管護資金和耕種利用單位或個人,簽訂管護協議和土地承包經營責任書,嚴格按照耕地用途管製要求進行種植利用,不得違法違規改變耕地用途。
第二十五條 項目管護期限不得少於三年。管護期以項目驗收信息通過自然資源部耕地占補平衡動態監管係統備案時間起算。管護期內,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在省級耕地保護監管平台每年上傳一次項目新增耕地後續管護利用情況和種植影像。管護期限到期後,按照耕地用途管製要求納入日常耕地管理。
第八章 檔案管理
第二十六條 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收集、整理項目有關資料,按規定做好項目檔案資料管理,及時將項目立項、實施、驗收、後續管護等有關資料進行立卷歸檔,妥善保管。
第九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七條 墾造耕地項目立項、實施、驗收、報備、後續管護、抽查複核中發現違法違規或弄虛作假的,按照《浙江省土地整治條例》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條有關規定,依法依規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責任。
第十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各設區市、縣(市、區)可根據當地實際製訂墾造耕地項目具體管理辦法。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印發後,自然資源部或省政府有新規定的,按新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21年10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浙自然資規〔2021〕7號 浙江省自然資源廳關於印發《浙江省墾造耕地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