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保護耕地和全域土地綜合 整治與生態修複領導小組成員單位:
為促進鄉村振興戰略實施和生態文明建設,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實施全域土地綜合整治與生態修複工程的意 見》(浙政辦發〔2018〕80 號)、《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 發浙江省新增百萬畝國土綠化行動方案(2020-2024 年)的通知》 (浙政辦發〔2020〕4 號)精神,經省政府同意,現就鄉村全域 土地綜合整治與生態修複工程涉及零散林地調整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嚴格把握零散林地調整的條件範圍
要以“多規合一”的村莊規劃為基礎,統籌做好零散耕地、林 地、建設用地以及其他地類的調整。實施鄉村全域土地綜合整治 與生態修複工程確需調整零散林地的,要認真落實生態環境不破壞、林地麵積不減少、森林覆蓋率有提高、嚴格控製規模的要求,對Ⅱ級以上保護林地、自然保護地內的林地、公益林地、天然林 地、坡度 25 度以上林地、1 畝以上樹木鬱閉度大於 0.2 的喬木林 地和竹林地(含 2 年內的采伐地塊),以及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禁止采伐的林木及其林地不得納入調整範圍,具體調整的規模標準由省自然資源廳、省林業局另行製定。同時,在鄉村全域土地綜合整治與生態修複工程範圍內,要按照不少於調整林地規模、相對集中連片的要求,及時做好林地補充和森林植被恢複工作。補充 林地一般要求在項目區域內完成,確有困難的可在縣域範圍內進行補充。
二、切實規範林地調整和補充的程序要求
縣級人民政府統一組織領導鄉村全域土地綜合整治與生態修複工作,在上報工程工作計劃時應同步組織編製林地補充和森林植被恢複計劃,報省保護耕地和全域土地綜合整治與生態修複領導小組審核同意後編製工程實施方案;上報工程實施方案時應同步組織編製林地補充和森林植被恢複方案,報省保護耕地和全域土地綜合整治與生態修複領導小組審核同意後實施。按照“誰實施、誰恢複”的原則,由工程實施單位具體負責林地補充和森林植被恢複的具體地塊落實、恢複方案編製、恢複經費保障、森林植被恢複等工作,做到與工程項目同步申報、同步審核、同步實施、 同步完成。
三、認真做好補充林地森林植被恢複工作
補充林地的森林植被恢複要采用新造林方式,新建苗圃地、 采伐跡地更新、臨時占用複綠以及新增百萬畝國土綠化範圍不得計算折抵補充林地麵積。森林植被恢複要堅持科學設計、適地適樹,嚴格執行造林質量標準。要優化種植結構,以種植喬木為主,同時可采用異齡、複層、混交方式營造近自然森林結構,強化生 態景觀功能;要合理配置樹種,突出鄉土、珍貴、彩色、長壽樹種,主要造林樹種要使用三年生以上冠幅較大的全冠苗;要落實管護機製,建立“一造管三年”的責任機製,加強造林後撫育除草、 肥培管理和補植補種,確保當年成活率和三年後保存率不低於85%。
四、切實加強補充林地和森林植被恢複項目管理
涉及零散林地調整的工程實施方案中應包括涉及林地麵積、 森林麵積、選址條件和投資預算等內容,並附《鄉村全域土地綜合整治與生態修複工程涉及零散林地調整情況表》(詳見附件);補充林地和森林植被恢複方案應包括補充地塊位置、補充地塊麵積、造林標準、造林方式、造林麵積、投資預算、驗收要求等內 容。凡不符合工程選址條件的,縣級人民政府不得上報工程工作計劃,省保護耕地和全域土地綜合整治與生態修複領導小組不予審核同意;對不符合選址條件或實施方案、補充林地和森林植被恢複方案未按要求編製的,縣級人民政府不得上報工程實施方案,省保護耕地和全域土地綜合整治與生態修複領導小組不予審核同意,相關墾造耕地項目不得報備入庫;對未按補充林地和森林植被恢複方案實施或未達到“林地麵積不減少”要求的,不予驗收通 過,不得享受相關獎勵政策。工程涉及調整農用地地類的,要納入年度土地變更調查進行統一調整,並做好國土空間規劃和林地保護利用規劃的相應調整,同時做好林地等農用地承包合同調整和相應權證的變更或注銷登記手續;涉及林地地類變化的,要及時在全省森林資源“一張圖”完成變更調整。2018年、2019年已批準實施鄉村全域土地綜合整治與生態修複工程中涉及林地調整的按照本通知要求,補充編製森林植被恢複方案,經省保護耕地和全域土地綜合整治與生態修複領導小組同意後實施。
附件:鄉村全域土地綜合整治與生態修複工程涉及零散林地調整和補充情況表
浙江省保護耕地和全域土地
綜合整治與生態修複領導小組辦公室
(浙江省自然資源廳代章)
2020 年 7 月 6 日
(此件公開發布)
附件:浙保耕辦[2020]7號浙江省保護耕地和全域土地綜合整治與生態修複領導小組辦公室關於全域土地綜合整治與生態修複工程涉及零散林地調整有關事項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