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各有關單位:
《浙江省測繪地理信息行業信用管理辦法》已經第63次廳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浙江省自然資源廳
2022年11月29日
浙江省測繪地理信息行業信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測繪地理信息行業信用建設,營造良好的測繪市場環境,促進測繪資質單位及測繪從業人員誠信自律,推動地理信息產業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浙江省測繪地理信息條例》《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條例》《浙江省五類主體公共信用評價指引》等有關法律法規,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開展測繪地理信息行業信用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測繪地理信息行業信用管理工作應當遵循依法有據、公平公正的評價原則和屬地評價、全省互認的管理原則,依法保護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依法保護信用信息主體合法權益。
第四條 省自然資源廳負責全省測繪地理信息行業信用體係建設與管理工作,健全全省測繪地理信息行業信用庫,指導監督設區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開展測繪地理信息行業信用管理活動。
設區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資質單位及測繪從業人員信用庫更新及信用等級評價、發布等工作,負責省級A級信用單位的評定與報送工作,並負責本部門產生的信用信息申報和核定工作。指導監督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開展測繪地理信息行業信用信息的更新及上報等工作。
第五條 激勵測繪資質單位及測繪從業人員獲得良好信用評價。鼓勵政府、法人、其他組織和社會公眾依法使用測繪地理信息行業信用信息,充分發揮良好信用在推動測繪地理信息事業發展中的引導作用。
第二章 信息征集
第六條 測繪資質單位信用信息征集內容包括以下方麵:
(一)縣級以上政府部門表彰信息、守信激勵信息;
(二)縣級以上政府部門行政處罰信息、失信信息;
(三)法院係統司法處理信息、履行生效裁判信息;
(四)測繪地理信息行政審批、行政檢查等監管信息;
(五)法定質檢機構實施的測繪質量檢驗信息;
(六)測繪地理信息領域協會、學會等社會組織依法提供的信息;
(七)參與國家、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標準製定的信息;
(八)金融、稅費信息;
(九)公益慈善信息;
(十)其他與信用有關的社會信息。
第七條 測繪從業人員信用信息征集內容包括以下方麵:
(一)執業資格及注冊狀況、持證上崗等信息;
(二)個人履職責任信息;
(三)參與國家、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標準製定的信息;
(四)金融、稅費信息;
(五)公益慈善信息;
(六)其他與信用有關的社會信息。
第八條 測繪資質單位及測繪從業人員的信用信息通過以下途徑征集:
(一)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共享;
(二)黨委、人大、政府、政協及有關部門信息共享;
(三)測繪地理信息協會、學會等社會組織信息共享;
(四)資質單位申報;
(五)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填報;
(六)其他合法途徑。
第九條 在本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的省外測繪資質單位及其從業人員的信用信息由設區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征集,並在該信用信息產生30日內報送至省自然資源廳。省自然資源廳按規定分送至自然資源部及該單位注冊所在地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第三章 信用評價
第十條 測繪資質單位及測繪從業人員的信用等級每年評價1次。評價信息產生時間為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申報截止時間為當年1月15日前。
第十一條 測繪資質單位及測繪從業人員的不良信用信息披露期限為五年,自不良行為或者事件認定之日起計算。
良好信用信息有效期為認定之日起一年(良好事項有明確有效期的,與良好事項有效期一致)。
不良信用信息披露期限和良好信用信息有效期屆滿後,不再參與信用評價,將其轉為長期保存信息予以保存。
第十二條 測繪地理信息行業信用等級分為A級(優秀)、B級(良好)、C級(一般)、D級(較差)、E級(差),共5級。
測繪資質單位的基本情況、金融財稅、管治能力、遵紀守法信息為負向相關,社會責任信息為正向相關。
測繪從業人員的基本情況、經濟行為、履職能力、遵紀守法信息為負向相關,社會公德信息為正向相關。
第十三條 測繪資質單位及測繪從業人員信用評價方式采用量化評分法,總分設置為100分。
A級(優秀):信用得分91分(含)以上。
B級(良好):信用得分80(含)~91(不含)。
C級(一般):信用得分70(含)~80(不含)。
D級(較差):信用得分60(含)~70(不含)。
E級(差):信用得分60分(不含)以下。
第十四條 測繪資質單位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信用等級評定為E級:
(一)發生質量事故、安全事故、失泄密事故,經主管部門認定為責任事故受到行政處罰的;
(二)發生重大測繪地理信息違法行為,項目金額在200萬元以上,受到主管部門行政處罰的;
(三)測繪資質申報材料弄虛作假的;
(四)在各級測繪地理信息“雙隨機”檢查或法定質檢機構實施的測繪質量檢驗中5年內累計兩次及以上不合格的。
第十五條 測繪從業人員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信用等級評定為E級:
(一)存在嚴重失泄密行為,受到主管部門行政處罰的;
(二)受到主管部門行政處罰的質量事故、安全事故的主要負責人;
(三)單位重大測繪地理信息違法案件的主要負責人;
(四)測繪資質申報材料弄虛作假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虛假材料涉及本人。
第四章 信息公布
第十六條 全省測繪地理信息行業資質單位信用等級評價結果每年公布一次。
第十七條 設區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通過門戶網站向社會公布本行政區域內測繪資質單位的信用等級評價結果。
省自然資源廳每年公布一次全省A級信用測繪資質單位名單。
第十八條 省、設區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與所在地政府公共信用信息管理部門建立工作聯係,共享發布信用信息。
第十九條 測繪資質單位的信用信息可通過浙江省測繪地理信息綜合監管服務平台(http://hyjg.zrzyt.zj.gov.cn/)查詢。
測繪從業人員的信用信息可以向省自然資源廳申請查詢。查詢時,應當提供查詢人有效身份證明和被查詢人的授權證明。
第五章 信用修複
第二十條 測繪資質單位或測繪從業人員的不良信用信息認定1年後,測繪資質單位或測繪從業人員認為其失信行為已整改到位,可向設區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書麵信用修複申請並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第二十一條 申請信用修複的單位或個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自不良信息認定之日起至申請信用修複期間產生新的同類不良信息,且新的不良信息產生時間與申請信用修複時間不超過1年;
(二)其他依法不應當予以信用修複的情形。
第二十二條 設區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在收到信用修複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核實,並作出結果認定。對於符合信用修複條件的,確認信用修複,同時在全省測繪地理信息行業信用庫中做好標注,並將修複信息歸集到浙江省公共數據工作平台。
信用修複申請調查核實期間,不停止對該不良信用信息的發布。
第二十三條 測繪資質單位、測繪從業人員或其他公民、法人、組織對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公布的信用信息有異議的,可以向公布該信息的設區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書麵異議申請。
第二十四條 設區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異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進行調查核實並作出處理。
第六章 結果應用
第二十五條 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日常監管、行政許可、政府采購、政府投資項目招投標、資金扶持、公共資源交易、表彰獎勵等工作中,應當通過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以及公共信用信息查詢窗口查詢測繪資質單位及測繪從業人員的信用檔案,依法采取激勵或懲戒措施。
第二十六條 對A級信用測繪資質單位,在以下方麵給予鼓勵:
(一)降低“雙隨機”檢查頻率和減少專項檢查次數;
(二)在政府投資為主的測繪工程項目投標過程中,在同等條件下給予優先考慮;其他市場主體可參照給予優惠或便利;
(三)在測繪地理信息項目評獎中,同等條件給予優先考慮;
(四)其他應當予以鼓勵的措施。
對A級信用測繪從業人員,在表彰獎勵等方麵,同等條件給予優先考慮。
第二十七條 對D級及以下信用測繪資質單位,在以下方麵給予處理:
(一)提高“雙隨機”檢查頻率;
(二)視情況不授予該單位在自然資源領域的榮譽稱號;
(三)其他按規定應當采取的懲戒性措施。
對D級及以下信用測繪從業人員,在授予自然資源領域的榮譽稱號方麵給予限製。
第七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八條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信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違規行為之一的,由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根據情節輕重提請相關部門給予黨紀政紀處分。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置。
(一)擅自披露或故意泄露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不宜公開的信用信息的;
(二)捏造或擅自更改信用信息的;
(三)其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等違反測繪地理信息信用管理相關規定,造成不良後果的行為。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測繪地理信息行業信用管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附件:1. 浙江省測繪資質單位信用等級評分標準.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