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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號 002489647/2022-72457 公開方式 主動公開
文  號 杭規劃資源發〔2022〕39號 公開日期 2022-12-26
發布單位 杭州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主題分類 國土資源、能源/其他
有效性有效關聯類型

《杭州市建設工程竣工規劃用地核驗規定(試行)》政策解讀

信息來源: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發布日期:2022-12-26 09:53 瀏覽次數:

一、製定背景

為貫徹落實“放管服”改革精神和優化營商環境的工作部署,將竣工規劃核實與土地複核驗收兩個事項合並為一個事項,優化再造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流程,通過並事項、減環節、減時間,切實提高建設工程驗收效率和服務質量。

為規範建設工程規劃與土地核驗管理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相關文件規定,製定了《杭州市建設工程竣工規劃用地核驗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二、政策依據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修訂)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2008年1月1日)

3. 自然資源部《關於以“多規合一”為基礎推進規劃用地“多審合一、多證合一”改革的通知》(2019年9月17日)

4. 《浙江省城鄉規劃條例》(2010年10月1日)

三、主要內容

《規定》共十九條,從適用範圍、核驗內容、申請條件、核驗流程和標準等方麵進行規定,主要內容如下:

1.適用範圍。適用於市區範圍內經依法批準的建設工程竣工規劃用地核驗,桐廬縣、淳安縣、建德市參照執行。依法辦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集體建設用地項目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2.核驗內容。規劃用地核驗內容是規劃條件(或選址意見書)、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合同(劃撥決定書)明確的內容,包括主要經濟技術指標、總平麵布置、開竣工時間履約等情況。

3.申請條件。一是建設工程已按規劃許可內容全部竣工,二是規劃許可確定應當予以拆除的建(構)築物已拆除,施工場地清理完畢。申請核驗時,需提交的申請資料可通過部門信息共享獲取的,不得要求建設單位另行提交。

4.核驗流程。規劃資源部門受理規劃用地核驗申請後,通過圖件核驗、現場勘查等方式進行核驗,確認符合規劃許可內容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出具《浙江省建設工程規劃核實確認書》;不符合規劃許可內容的,出具《杭州市建設工程竣工規劃用地核驗整改通知單》。

5.核驗標準。《規定》明確了不予通過規劃用地核驗的六類情形,以及經相關部門同意的局部調整,可以通過規劃用地核驗的八類情形。

6.不動產登記銜接。建設項目存在改變土地使用條件或開竣工超期情況的,《浙江省建設工程規劃核實確認書》附件中注明改變土地使用條件或開竣工超期等情況,按規定處置完畢後方可辦理不動產登記。

7.數字化驗收。基於“一地一碼”與省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台3.0版、空間治理數字化平台2.0版、“空間智治”數字化改革應用場景,推進項目審批數據共享、在線審批、網上留痕、實時監管。

8.新老政策銜接。《規定》實施前通過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但尚未通過用地複核驗收的項目,不動產登記時應核查改變土地使用條件和開竣工超期情況。存在改變土地使用條件或開竣工超期等情況的,按規定處置完畢後方可辦理不動產登記。

四、關鍵詞解釋

規劃用地核驗是指規劃資源部門對建設工程是否符合規劃條件(或選址意見書)和規劃許可內容、合同(劃撥決定書)履行情況進行檢查核驗的監督管理行為。

五、新舊政策差異

1.並事項。新規定將用地複核驗收需要核查的土地出讓合同(劃撥決定書)履約情況提前至規劃核實環節,在規劃核實時一並核查土地出讓合同(劃撥決定書)履行情況, 並將核查結果(是否存在改變土地使用條件或開竣工超期情況)在核實確認書附件中注明。

2.減環節。通過規劃用地核驗且不存在改變土地使用條件或開竣工超期的,可直接申請辦理不動產首次登記。

3.減時間。原規劃核實辦理時限為4個工作日,土地複核驗收辦理時限為7個工作日。新規定施行後,辦理時限由11個工作日縮減為5個工作日。

六、注意事項

本規定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本規定實施前通過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但尚未通過用地複核驗收的項目,不動產登記時應核查改變土地使用條件和開竣工情況。

七、解讀機關

解讀機關:杭州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解讀人:樓海風

聯係電話:85254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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