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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號 002489647/2022-72455 公開方式 主動公開
文  號 杭規劃資源發〔2022〕39號 成文日期 2022-12-21
發文機關 杭州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主題分類 國土資源、能源/其他
規範性文件統一編號 ZJAC63-2022-0006 有效性 有效
關聯類型

杭州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關於印發《杭州市建設工程竣工規劃用地核驗規定(試行)》的通知

信息來源: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發布日期:2022-12-26 09:37 瀏覽次數:

各分局、縣(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市局機關各處室、局屬各事業單位:

為貫徹落實自然資源部關於推進規劃用地多驗合一的有關要求,製定了《杭州市建設工程竣工規劃用地核驗規定(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杭州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2022年12月21日


(此件公開發布)

杭州市建設工程竣工規劃用地核驗規定(試行)


第一條 為加快政府管理創新,提高政府服務效能、優化營商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浙江省城鄉規劃條例》《杭州市城鄉規劃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竣工規劃用地核驗,是指建設工程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以下簡稱合同)或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以下簡稱劃撥決定書)等要求完成各項建設內容後,規劃資源主管部門對建設工程是否符合規劃條件(或選址意見書)和規劃許可內容、合同(劃撥決定書)履行情況進行檢查核驗的監督管理行為。

第三條 杭州市區範圍內經依法批準的建設工程竣工規劃用地核驗適用本規定。桐廬縣、淳安縣、建德市參照執行。

依法辦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集體建設用地項目,竣工規劃用地核驗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四條 規劃用地核驗以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對應的用地範圍為單元組織,不得在一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對應的用地範圍內分次進行核驗。

分期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建設項目,在最後一期進行竣工規劃用地核驗時核查合同(劃撥決定書)履行情況。

第五條 規劃用地核驗的內容是規劃條件(或選址意見書)、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合同(劃撥決定書)明確的內容,包括:

(一)用地位置、用地範圍、土地用途、建築麵積、容積率、建築密度、配建公共設施;

(二)建(構)築物的定位、標高,建設規模、幢數、建築層數、建築層高、建築高度、分類建築用途及相應建設麵積、建築間距、建築退讓、出入口設置;

(三)建設工程立麵造型、色彩等建築風貌;

(四)各項公共配套設施及基礎設施;

(五)規劃要求拆除的建(構)築物的拆除情況,應當清理的施工場地(包括臨時用地)的清理情況;

(六)合同(劃撥決定書)的開竣工時間等履約情況。

第六條 建設工程竣工規劃用地核驗測繪成果依據規劃許可內容,按實際建設情況進行測繪,測繪成果應符合“多測合一”技術標準。

第七條 建設工程竣工後,具備下列條件的,建設單位(個人)可以申請規劃用地核驗。

(一)建設工程已按規劃許可內容全部竣工;

(二)規劃許可確定應當予以拆除的建(構)築物已拆除,施工場地清理完畢。

第八條 建設單位(個人)申請建設工程竣工規劃用地核驗時,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杭州市建設工程竣工規劃用地核驗申請表》;

(二)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

(三)不動產權證書或用地批準文件,有償使用土地的需提供合同,劃撥土地的需提供劃撥決定書,使用集體建設用地的需提供使用集體建設用地的批準文件;

(四)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附件附圖;

(五)加蓋竣工章的竣工圖(總平麵圖和平、立、剖麵圖);

(六)建設工程竣工測繪報告及圖件,並同時提供電子文檔盤片(地下管線工程應當在覆土前進行竣工測繪);

(七)地質資料彙交憑證。

第九條 建設工程竣工規劃用地核驗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建設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個人)向規劃資源主管部門申請規劃用地核驗;

(二)規劃資源主管部門受理申請後,按照第五條規定內容,通過圖件核驗、現場勘查等方式進行核驗;

(三)規劃資源主管部門經核驗符合規劃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核發《浙江省建設工程規劃核實確認書》,竣工圖存檔備查。不符合規劃的,規劃資源主管部門出具《杭州市建設工程竣工規劃用地核驗整改通知單》。

第十條 發現有下列情形且未經處理的,不予通過規劃用地核驗,並出具《杭州市建設工程竣工規劃用地核驗整改通知單》。

(一)未經批準擅自改變建設用地範圍、土地用途、建(構)築物的定位、標高、幢數、建築層數、建築高度、建築退讓、建築性質、出入口設置的;

(二)未經批準擅自改變建築整體立麵效果的;

(三)未經批準擅自增加規劃條件規定的建設規模、容積率、建築密度的;

(四)未拆除規劃要求應當拆除的建(構)築物、未按規劃要求清理施工場地(包括臨時用地)的;

(五)未按規定配建公共配套設施、基礎設施的;

(六)其他違法行為未經處理的。

第十一條 建設工程局部有合理調整,但符合規劃條件及建設部門備案的施工圖,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通過規劃用地核驗,核發《浙江省建設工程規劃核實確認書》。

(一)建築內部增加或減少隔牆;

(二)建築內部房間尺寸變化;

(三)建築內部增設或減設樓梯、消防疏散通道、電梯、自動扶梯等;

(四)單一性質建築(住宅除外)內部功能用房位置的調整、增減;

(五)樓梯間、電梯間等因設備設置要求空間加大或減少;

(六)不影響建築整體立麵效果、並符合日照規範的前提下,建築門窗移位、增減建築外輪廓尺寸局部調整,陽台造型局部調整;

(七)公共配套設施、公共服務設施用房、綠化、基地出入口、停車位、內部道路等內容的調整;

(八)其他與規劃無影響的合理調整。

第十二條 存在實測建築麵積超過合同約定建築麵積(工業項目除外)等改變土地使用條件,或未按照合同(劃撥決定書)約定時間開竣工的,在規劃核實確認書附件中注明改變土地使用條件和開竣工超期情況,按規定補繳土地出讓金或開竣工超期處置完畢後,建設單位(個人)方可申請辦理不動產登記。

第十三條 《浙江省建設工程規劃核實確認書》附件應當載明分類建築用途及相應建築麵積、土地麵積、權利性質和使用年限。

第十四條 建設工程竣工規劃用地核驗結果應當公布,但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內容除外。

第十五條 全麵實施數字化規劃用地核驗,基於“一地一碼”與省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台3.0版、空間治理數字化平台2.0版、“空間智治”數字化改革應用場景,推進項目審批數據共享、在線審批、網上留痕、實時監管。

第十六條 可通過部門信息共享獲取的申請資料,不得要求建設單位(個人)另行提交。

第十七條 市規劃資源主管部門要加強對規劃用地核驗的監督檢查,采用信息係統監測、定期檢查和專項檢查等形式,加強巡查,跟蹤管理。

第十八條 本規定實施前通過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但尚未通過用地複核驗收的項目,不再組織用地複核驗收,不動產登記時應核查改變土地使用條件和開竣工超期情況。建設項目存在改變土地使用條件或開竣工超期情況的,按規定補繳土地出讓金或開竣工超期處置完畢後方可辦理不動產登記。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原《杭州市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辦法》(杭規發〔2011〕567號)和《杭州市區建設項目用地複核驗收規定》(杭土資發〔2011〕26號)自本規定施行之日起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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