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部門 | 收費項目 | 收費標準 | 政策依據 | 批準級次 |
1 | ■ | 土地複墾費 | 詳見文件 | 財政部公告2014年第80號,《土地管理法》,浙政發〔2009〕48號,浙政令〔2010〕284號 | 中央 |
2 | ■ | 土地閑置費 | 在城市規劃區範圍 內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造成土地閑置的,可以證收相當於土地使用權出讓金20%以下的土地閑置費。 | 財政部公告2014年第80號,《土地管理法》,浙政辦發〔2000〕221號 | 中央 |
3 | ▲■● | 不動產登記費 | 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單獨發證的車庫車位80元/件,停車場項目550元/件 | 財稅〔2016〕79號,浙價費〔2018〕145號,杭財綜〔2018〕30號,杭發改價格【2022】4號 | 中央 |
4 | ■ | 耕地開墾費 | 詳見文件 | 財政部公告2014年第80號,《土地管理法》,浙委辦〔2009〕55號 | 中央 |
5 | 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收費 | 中級職務評審費每人180元;高級職務評審推薦費每人150元。 | 浙價費[2002]229號,《浙江省物價局、浙江省財政廳關於調整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收費標準的通知》 | 省級 | |
6 | 礦業權占用費 | 采礦權使用費,按礦區範圍的麵積逐年繳納,標準為每平方公裏每年1000元。 探礦權使用費標準:第一個勘查年度至第三個勘查年度,每平方公裏每年繳納100元;從第四個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裏每年增加100元,但是最高不得超過每平方公裏每年500元。 在礦業權占有環節,將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整合為礦業權占用費。 | (1)《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41號)第9條; (2)《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40號)第12條; (3)《國務院關於印發礦產資源權益金製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7]29號)第二點第(二)款。 | 中央 | |
7 | 礦業權出讓收益 | 在礦業權出讓環節,將探礦權采礦權價款調整為礦業權出讓收益。 通過招標、拍賣、掛牌等競爭方式出讓礦業權的,礦業權出讓收益按招標、拍賣、掛牌的結果確定。通過協議方式出讓礦業權的,礦業權出讓收益按照評估價值、市場基準價就高確定。 市場基準價由地方礦產資源主管部門參照類似市場條件定期製定,經省級人民政府同意後公布執行。 采礦權出讓收益低於1億元,原則上一次性征收。分期繳納的具體日期、金額必須在出讓合同、協議中予以明確。 | 《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41號)第10條。 《國務院關於印發礦產資源權益金製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7]29號)第二點第(一)款。 財政部 國土資源部關於印發《礦業權出讓收益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綜〔2017〕35號)。 根據《轉發財政部 國土資源部關於印發《礦業權出讓收益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浙財綜[2017]35號)。 | 中央、省級 | |
8 | 政府信息公開信息處理費 | 詳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政府信息公開信息處理費管理辦法》的通知(國辦函〔2020〕109號)第四條、第五條。 |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政府信息公開信息處理費管理辦法》的通知(國辦函〔2020〕109號)、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做好政府信息公開 信息處理費收取工作的通知(浙政辦發函〔2021〕3 號) | 中央 |
注:本單第1、2、3、4項依據杭財綜〔2020〕16號“《杭州市行政事業性收費目錄清單》《杭州市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目錄清單》” ,其中
1、標注“▲”號的收費項目,對小型微型企業免予征收。
2、標注“■”號的收費項目,對養老和醫療機構建設予以減免。
3、標注“●”號的收費項目,自2019年1月1日起三年內涉企零收費。杭發改價格【2022】4號明確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執行零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