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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號 002489647/2022-64727 公開方式 主動公開
文  號 杭規劃資源發〔2022〕14號 公開日期 2022-03-31
發布單位 杭州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主題分類 國土資源、能源/土地
有效性有效關聯類型

《杭州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杭州市農業農村局關於加強設施農業用地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政策解讀

信息來源: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發布日期:2022-03-31 09:33 瀏覽次數:

《杭州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杭州市農業農村局關於加強設施農業用地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杭規劃資源發〔2022〕14號,以下簡稱《通知》)已印發,現解讀如下:

一、製定背景

為貫徹《浙江省土地管理條例》及國家、省關於設施農業用地管理有關文件要求,進一步規範我市設施農業用地管理,促進我市現代農業健康有序發展,助推鄉村振興,杭州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會同市農業農村局,結合我市實際,製定了《通知》。

二、製定依據

《浙江省土地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自然資源部、農業農村部關於設施農業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自然資規〔2019〕4號)、《自然資源部農業農村部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於嚴格耕地用途管製有關問題的通知》(自然資發〔2021〕166號)以及《浙江省自然資源廳 浙江省農業農村廳關於規範設施農業用地管理促進設施農業健康發展的通知》(浙自然資規〔2020〕10號)。

三、主要內容

1.嚴格把握範圍。《通知》根據上位法規政策,建立設施農業用地正負麵清單,明確納入負麵清單的,按照建設用地報批和管理。

2.科學引導選址。《通知》要求加強規劃引導,落實上位最新文件要求,新增養殖設施和破壞耕作層的種植設施嚴禁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嚴控使用一般耕地,確實無法避讓的,應盡量占用質量較差、地力難以提高的劣質耕地,避免濫占優質耕地,原則上不得占用新增耕地地塊。

3.有效保護耕地。符合條件的設施農業確需使用一般耕地的,應按規定落實耕地年度“進出平衡”,並應采取架空設計或鋪設預製板(木板或混凝土預製件)等硬隔離措施保護好耕地耕作層。

4.規範有序建設。規定設施農業用房的建築層次、建築高度和建築形態應符合農地農用的要求。規定鄉鎮(街道)應對種植、養殖設施備案範圍進行放樣,設施建成後應組織驗收,避免批東建西,超範圍用地。

5.完善公眾參與。設施農業用房建成後符合已備案方案的,及時噴繪統一標識,並在現場醒目位置懸掛銘牌,接受廣大群眾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6.明確職責分工。按照“市級監管、縣級負責、鄉鎮主責、村級主體、部門協同”的原則建立設施農業用地管理責任體係。

四、關鍵詞解釋

設施農業用地是指直接用於作物栽培、種植和畜禽養殖、水產養殖等農業生產的設施用地及附屬設施用地,以及直接用於設施農業項目生產的輔助設施用地和規模化糧食生產必需的配套設施用地。

五、新舊政策差異

1.新政策確立了正負麵清單。將4種生產設施用地、7種種植類附屬配套設施用地、6種養殖類附屬配套設施用地列入正麵清單;將不直接為農業生產服務或與生產直接關聯的經營性糧食企業存儲與加工場所,以農業為依托的各類莊園、酒莊、農家樂等6類用地納入負麵清單,按照建設用地報批和管理。

2.新政策調整了用地規模控製。生產設施用地規模根據省文件明確的用地標準,結合種植或養殖規模合理確定。附屬配套設施的用地規模,以經審查確認的建設單位提供的建設方案與布局圖中種植或養殖麵積為基數,實行用地總麵積比例和上限麵積的雙控製。看護房執行“大棚房”問題專項整治整改標準,控製在“單層、15平方米以內”。

3.新政策加強了建(構)築形態管理。除養殖設施(含畜禽、蠶、蜂和水產等)允許建設多層建(構)築外,建築層次應為單層,室外地坪至建築簷口或女兒牆頂的高度應控製在5米內,不得修建地下室。因糧食烘幹設備或植物工廠等現代高效農業生產業態特殊設置需要,建築高度與建築層次在經規定程序論證同意後可作適當放寬。

4.新政策實施了縣級定期評估和退出機製。規定村集體經濟組織需將存在改變用途或者閑置1年以上作為終止並收回的情形納入用地協議,並由區、縣(市)相關部門定期組織評估,經評估存在改變用途或閑置1年以上情形的,由村集體組織按協議約定收回,並責令限期複墾。

六、注意事項

本《通知》中的“以下”、“以內”,除法律法規條款中有具體規定的外,不包括本數。

七、實施時間

本《通知》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八、解讀機關、解讀人及聯係方式

解讀機關:杭州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解讀人:楊平華

政策谘詢電話:0571-85254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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