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市)人民政府:
為進一步規範我市設施農業用地管理,促進我市現代農業健康有序發展,助推鄉村振興,根據《浙江省土地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自然資源部 農業農村部關於設施農業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自然資規〔2019〕4號)、《自然資源部 農業農村部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於嚴格耕地用途管製有關問題的通知》(自然資發〔2021〕166號)以及《浙江省自然資源廳 浙江省農業農村廳關於規範設施農業用地管理促進設施農業健康發展的通知》(浙自然資規〔2020〕10號)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經市政府同意,現就加強我市設施農業用地管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嚴格把握範圍
設施農業用地應符合國家製止耕地“非農化”、防止“非糧化”的要求,符合部、省關於設施農業用地管理文件規定,以及當地國土空間規劃和村莊規劃、新農村建設等有關要求。
設施農業用地是指直接用於作物栽培、種植和畜禽養殖、水產養殖等農業生產的設施用地及附屬設施用地,以及直接用於設施農業項目生產的輔助設施用地和規模化糧食生產必需的配套設施用地。設施農業用地的正麵清單詳見附件1。
除正麵清單以外的其他設施農業用地,由區、縣(市)規劃資源部門應會同同級農業農村等有關部門,按照農地農用和嚴格保護耕地的原則進行論證認定,報省自然資源廳和省農業農村廳備案。對列入設施農業用地負麵清單(詳見附件2)的,按照建設用地報批和管理。
二、科學引導選址
(一)加強規劃引導。各地在組織編製國土空間規劃、村莊規劃和農業發展規劃時,在保護優質耕地、林地、濕地並合理利用土地的前提下,應充分考慮本行政區域內糧食功能區“非糧化”整治提升、“百千萬”永久基本農田集中連片整治等區域後續土地流轉與規模經營的需要,為規模化糧食生產等預留一定比例的設施農業用地點位,發揮規劃的統籌引導作用。
(二)科學合理選址。嚴格控製新增畜禽養殖設施、水產養殖設施和破壞耕作層的種植業設施等使用一般耕地。嚴禁在生態紅線、飲用水水源保護地和畜禽、水產養殖禁養區內新建、擴建各類規模畜禽和水產養殖場。各地應在保護耕地、節約集約用地前提下,積極引導設施農業合理選址,盡量利用未利用地、低丘緩坡、荒山荒坡等非耕地或農村閑置地邊角地等低效閑置土地。確實無法避讓占用耕地的,應盡量占用質量較差、地力難以提高的劣質耕地,避免濫占優質耕地,原則上不得占用新增耕地地塊。鼓勵各地以鄉鎮(街道)或若幹村為主體,確定一定範圍的服務半徑,統一布設和建設糧食倉儲烘幹、晾曬場、農機庫棚等共享設施,提高設施農業用地使用效率,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
(三)嚴控落實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嚴格控製設施農業使用(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禁止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新增養殖設施和破壞耕作層的種植設施嚴禁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種植類設施(含以種為主的綜合種養類)不破壞耕地耕作層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農田,不需補劃。
三、有效保護耕地
(一)落實耕地“進出平衡”。畜禽養殖設施、水產養殖設施和破壞耕作層的種植業設施確需使用一般耕地的,應按照《自然資源部 農業農村部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於嚴格耕地用途管製有關問題的通知》(自然資發〔2021〕166號)要求,補足同等數量、質量的可以長期穩定利用的耕地。在設施農業用地備案前,應按規定落實耕地“進出平衡”。
縣級政府組織編製年度耕地“進出平衡”總體方案時,應積極引導依法合規利用耕地,充分考慮本行政區域內農業設施建設的合理需求,明確耕地轉為農業設施建設用地的規模、布局、時序和年度內落實“進出平衡”的安排,並組織落實實施和加強日常監管。
(二)加強耕地耕作層保護。設施農業用地確需占用耕地且影響耕作層的,應采取架空設計或鋪設預製板(木板或混凝土預製件)等硬隔離措施保護好耕地耕作層,原則上不得硬化地麵,最大程度地減少對耕作層的破壞,為後續土地複墾做好準備。
直接利用耕地耕作層進行農業生產、地下下挖覆土式大棚、采用種植架的非永久性鋪麵方式生產的,可視為不破壞耕地耕作層。
(三)土地複墾相關要求。設施農業用地破壞耕地耕作層的,設施農業用地經營主體應在申請辦理設施農業用地申請手續前,應編製土地複墾方案或複墾方案表。占用耕地麵積3畝以下或占用其它地類的,應提交複墾方案表由鄉鎮(街道)組織審查;占用耕地麵積3畝以上的,設施農業用地經營主體應委托有資質的機構編製詳細的複墾方案,由區、縣(市)規劃資源和農業農村部門組織審查。
按照土地複墾方案確定的複墾資金數額或各地明確的存繳標準,設施農業用地經營主體應在項目備案申報前將土地複墾資金一次性足額預存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指定的銀行賬戶,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用地主體、規劃資源部門三方監管賬戶。
設施農業用地使用到期後,經營主體應當自批準使用期滿一年內自行拆除建(構)築物,恢複土地原狀、複墾到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土地複墾督促指導工作並實行複墾預驗收,預驗收合格後報送區、縣(市)規劃資源部門組織相關部門聯合驗收。經營主體持驗收合格意見至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辦理預存土地複墾費用退還手續。經營主體拒不複墾或複墾整改後仍不達標的,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代為組織複墾,複墾費用從預存的土地複墾費用中列支。
四、規範有序建設
(一)用地規模控製。生產設施用地規模根據省文件明確的用地標準,結合種植或養殖規模合理確定。附屬配套設施的用地規模,以經審查確認的建設單位提供的建設方案與布局圖中種植或養殖麵積為基數,實行用地總麵積比例和上限麵積的雙控製。看護房執行“大棚房”問題專項整治整改標準,控製在“單層、15平方米以內”。
(二)加強建(構)築形態管理。設施農業用房的建(構)築物層次、限高和形態應符合農地農用的要求。除養殖設施(含畜禽、蠶、蜂和水產等)允許建設多層建(構)築外,設施農業原則上應設置為單層建(構)築物,設施農業用房的室外地坪至建築簷口或女兒牆頂的高度應控製在5米內,不得修建地下室。因糧食烘幹設備或植物工廠等現代高效農業生產業態特殊設置需要,建築高度與建築層次可適當放寬,但須報區、縣(市)農業農村部門組織同級規劃資源等部門對項目準入、設置的必要性與可行性、耕地耕作層保護、建築安全、生產安全等進行審核。設施農業用房結構應相對簡易,不得修建為永久性建(構)築物,不得設置與農業生產功能相違背的裝修裝飾風格,鼓勵使用可移動和可重複利用的彩鋼板集裝箱。鼓勵各地結合本地實際製定統一的建築形態樣式供項目主體選擇。
(三)節約集約用地。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設施農業用地經營主體組織簽訂用地協議時,設施農業用地使用年限不得超過承包經營期限或土地經營權流轉剩餘期限,並應明確設施農業若存在改變用途或者閑置一年以上等情形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有權終止協議並收回設施農業用地。
(四)加強建設管理。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對種植、養殖設施備案範圍進行放樣,設施建成後應組織驗收。設施農業建設應保護好原有溝、渠、涵、橋、閘、泵站等農田水利配套設施,不得因設施農業的建設改變原有田麵的標高。
《自然資源部 農業農村部關於設施農業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自然資規〔2019〕4號)印發前未備案先建設的存量設施農業用地,如符合國土空間規劃、農業發展規劃和省、市文件規定的,在處罰到位(罰款)後可按要求予以補辦備案手續。
五、完善公眾參與
(一)事前聽取意見。村集體經濟組織在和設施農業用地經營主體簽訂用地協議前,應將設施農業建設方案、土地使用條件等通過村務公開欄等形式予以公告,公告時間不少於7個工作日,公告內容應包含異議形式、異議時限和聯係方式等。公告期內存在土地權屬爭議、生態環保或安全隱患等異議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先予以核實解決。
(二)批後社會公示。區、縣(市)規劃資源部門應會同同級農業農村部門統一本行政區域內設施農業用房的噴繪標識和銘牌樣式。設施農業用房建成後符合已備案方案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及時噴繪統一標識,並在現場醒目位置懸掛銘牌,將備案項目名稱、經營主體、建築層數、建築麵積、建築高度以及監督舉報電話等內容向社會公示,便於檢查、監管和接受群眾監督。
(三)暢通監督渠道。區、縣(市)規劃資源部門和農業農村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通過門戶網站等形式,主動公開設施農業用地相關政策,以便公眾查詢和知悉。要公布違規進行設施農業建設的舉報渠道,接受社會監督;要結合工作職責,加大對典型違法案件查處曝光力度,形成輿論震懾,提高群眾依法依規用地意識。
六、明確職責分工
按照“市級監管、縣級負責、鄉鎮主責、村級主體、部門協同”的原則建立設施農業用地管理責任體係,確保農地農用,堅決遏製“大棚房”問題反彈。設施農業用地管理和使用情況納入縣級、鄉級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
(一)市級職責。市級規劃資源部門要會同農業農村部門加強設施農業用地的政策指導和監督檢查。要利用衛星遙感影像技術和耕地智慧監管場景應用等手段,每年組織一次設施農用地管理和使用情況的檢查或抽查,並運用市級規劃資源督察機製,強化設施農業用地的市級監管力度,壓實屬地政府的主體責任。
(二)縣級職責。實施設施農業用地縣級定期評估和退出機製,由區、縣(市)規劃資源部門會同同級農業農村部門每兩年至少組織一次設施農業用地使用現狀情況的評估,對是否為農業生產服務、是否存在少批多建、耕作層硬隔離措施是否到位以及是否改變用途等進行合法合規性評估。經評估,存在改變用途或者已閑置一年以上情形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督促村集體經濟組織按協議約定將設施農業用地收回使用,並責令經營主體限期複墾,收回同時應一並更新設施農業用地上圖入庫的備案信息;存在少批多建的,應責令經營主體限期整改,涉及占用耕地和破壞耕作層的,應督促其落實土地複墾。
區、縣(市)規劃資源部門要加強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業務指導,做好設施農業用地信息的核驗和年度土地變更調查,組織落實耕地轉為農業設施建設用地的“進出平衡”。加強跟蹤管理,將設施農業用地納入土地執法每月、每季度動態巡查範圍,加強設施農業用地用途管控和土地複墾監督驗收,對發現的問題督促指導屬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用地單位及時整改到位。
區、縣(市)農業農村部門要加強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業務指導,負責設施農業用地標準、項目準入、建設方案審查,加強設施農業生產經營行為的指導,監督設施農業用地保持農業用途。
(三)鄉級職責。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設施農業用地的備案審查,監督設施農業用地經營主體按規範進行設施建設。按照“誰備案、誰監管”的要求,建立設施農業常態化巡查機製,每月不定期對設施農業用地進行檢查、巡查,每季度開展一次全麵巡查,及時發現並製止擅自改變設施農業用地用途、擅自擴大設施農業用地規模以及違法違規搞非農建設和其他非農經營的行為,責令設施經營主體限期糾正,並及時上報區、縣(市)規劃資源和農業農村部門予以處理。設施農業用地經營到期或生產結束後,應督促設施農業經營主體恢複土地原狀,並歸還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農戶。
(四)村級職責。村集體經濟組織在簽訂用地協議前,應組織公告聽取意見。應按規範要求簽訂設施農業用地使用協議,明確使用期限以及可終止協議並收回設施農業用地的違規情形。應監督設施農業用地經營主體按約定使用土地,對設施農業項目定期開展巡查,掌握設施農業用地使用情況並定期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督促經營主體做好土地複墾。
七、本通知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杭州市國土資源局、杭州市農業和農村工作辦公室、杭州市農業局聯合印發的《關於進一步完善設施農用地管理的意見》(杭土資發〔2013〕27號)同時廢止。
各區、縣(市)規劃資源和農業農村部門可結合各地實際製定具體管理辦法,報市規劃資源局和市農業農村局備案。
附件:1.設施農業用地正麵清單
2.設施農業用地負麵清單
杭州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杭州市農業農村局
2022年3月25日
附件1:
設施農業用地正麵清單
類 別 | 具體類型 | 備 注 | |
生產設施 用地 | 1.作物栽培中有鋼架結構的玻璃或PC板連棟溫室等用地; 2.規模化養殖的畜禽、蠶、蜂和水產等規模化養殖場所(含養殖場養殖欄舍、內部通道、給排水設施、供電設施、糞便汙水處理、種禽場內孵化房、奶牛場內擠奶間)、引種隔離等生產設施用地; 3. 食用菌堆料場、菌種與菌包(菌棒、培養料)生產及培育、出菇場所(鋼架結構PC板房)等食用菌生產用地 4.場區內的農業生產道路用地。 | 養殖設施允許建設多層建(構)築,但應符合相關要求。 | |
附屬配套設施用地 | 種植類附屬配套設施用地 | 1.與農產品生產直接關聯的烘幹晾曬、分揀包裝、保鮮存儲、糧食臨時存放場所以及農資和農機具臨時存放場所等用地; 2.規模化糧食生產經營者自產稻穀加工用地; 3.農業生產育種育苗場所、簡易的生產看護房(單層,麵積小於15 平方米)等用地; 4.規模化農業種植和工廠化作物栽培後廢棄物收集、存儲、處理等環保設施用地; 5.為種植生產配套的植物檢驗檢疫監測、植物病蟲害防治用地; 6.為作物種植配套的蓄水池、化糞池、配肥池設施用地; 7.種子糧食的烘幹倉儲和植物工廠。 | |
養殖類附屬配套設施用地 | 1.為養殖生產配套的檢驗檢疫監測、動物疫病防治、引種隔離、洗消轉運等設施用地; 2.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場所; 3. 飼(草)料存儲、生產資料存放、產品晾曬場地等用地; 4.水產養殖尾水處理設施、漁用機械、漁用飼料、漁藥、檢測設備等倉儲用地; 5.水產養殖水處理等用地; 6.與農產品生產直接關聯的保鮮存儲冷庫、冷鏈設施等用地。 | ||
其他設施 農業用地 類型 | 由區、縣(市)規劃資源部門應會同同級農業農村等有關部門,按照農地農用和嚴格保護耕地的原則進行論證認定,報省自然資源廳和省農業農村廳備案。 |
附件2:
設施農業用地負麵清單
類別 | 具體類型 |
設施農業用地 禁止類型 | 1.經營性糧食企業存儲、加工場所; 2.經營性農資、農機倉庫和維修場所; 3.屠宰和肉類、水產品加工場所用地; 4.以農業為依托的休閑觀光旅遊度假場所; 5.各類莊園、酒莊、農家樂; 6.各類農業園區中的餐飲、住宿、辦公、會議、遊樂、、康養、停車場以及經營性企業農產品加工、展銷等用地等。 |
備 注 | 上述用地,按照建設用地報批和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