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製定背景及製定依據
(一)製定背景
為持續推進“減證便民”,切實解決部分群眾在辦理繼承登記時死亡證明、親屬關係證明取證難問題,2019年,自然資源部辦公廳印發《不動產繼承登記告知承諾製試點工作方案》,確定在廣東省廣州市、浙江省麗水市等四個地市開展試點,探索以申請人書麵承諾代替難以獲取的死亡證明、親屬關係證明等材料。2020年10月27日,國務院辦公廳下發《關於全麵推行證明事項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製的指導意見》,明確了實施告知承諾製的相關事項。2021年1月8日,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全麵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製的實施意見》,部署了我省全麵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製的具體工作。2021年11月2日,國務院下發《關於開展營商環境創新試點工作的意見》,決定在北京、上海、重慶、杭州、廣州、深圳6個城市開展營商環境改革創新試點工作,其中對辦理不動產登記涉及的部分事項試行告知承諾製屬於改革試點工作任務。
(二)製定依據
1、 《國務院關於開展營商環境創新試點工作的意見》(國發〔2021〕24號)
2、《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麵推行證明事項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製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42號)
3、《自然資源部辦公廳不動產繼承登記告知承諾製試點工作方案》(自然資辦函〔2019〕1277號)
4、《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全麵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製的實施意見》(浙政辦發〔2020〕81號)
二、起草過程
根據試點工作部署和改革精神,從方便群眾辦事角度出發,結合我市實際,起草了《杭州市不動產登記領域證明事項告知承諾製工作規範(試行)》(以下簡稱《工作規範(試行)》)。
2021年11月26日,邀請省自然資源廳、各區人民法院專家召開專家論證會,對告知承諾製進行探討研究。
2021年11月29日,《工作規範(試行)》書麵征求各區、縣(市)規劃資源部門意見,共收到具體修改意見10條,共采納5條,未采納5條。
2022年2月8日,《工作規範(試行)》書麵征求市中級人民法院、市司法局、市發改委、市住保房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7家單位意見,共收到具體修改意見8條,共采納7條,部分采納1條。
2022年2月25日,在局門戶網站上公開征求《工作規範(試行)》意見,截止公告結束之日無意見。
三、主要內容
《工作規範(試行)》共17條,主要內容為:
1、明確告知承諾製定義。不動產登記申請人承諾已窮盡調查取證途徑但無法獲取部分證明材料,如死亡證明、親屬關係證明、身份變更證明材料,可以書麵承諾代替,並承諾若有隱瞞實際情況,給他人造成損失的,需承擔包括經濟賠償、信用懲戒在內等相關法律責任的行為。
2、明確告知承諾製情形。不動產登記領域證明事項告知承諾製適用於不動產登記申請人承諾已窮盡調查取證途徑但無法獲取死亡證明、親屬關係證明、身份變更證明材料,包括具體的適用情形,以及不適用告知承諾製的具體情形。
3、明確告知承諾製程序。不動產登記領域證明事項適用告知承諾製的程序主要包括申請、受理、審核和登記,以及各環節的具體審查要求,其中非公證繼承登記登簿前應在門戶網站及公開發行報紙公示,公示期限為60日。
4、明確告知承諾製監管。對不動產登記領域證明事項適用告知承諾製事項,登記機構要和相關部門通過數據共享、部門聯動等方式強化事中事後監管,包括失信懲戒,給他人造人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適用範圍
本工作規範適用於杭州市區不動產登記領域證明事項告知承諾,桐廬、淳安、建德可參照執行。
五、關鍵詞解釋
告知承諾:指不動產登記申請人承諾已窮盡調查取證途徑但無法獲取部分證明材料,如死亡證明、親屬關係證明、身份變更證明材料等,可以書麵承諾代替,並承諾若有隱瞞實際情況,給他人造成損失的,需承擔包括經濟賠償、信用懲戒在內等相關法律責任的行為。
六、新舊政策差異
《工作規範(試行)》相較之前更加便民:不動產登記時,其他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申請人承諾已窮盡調查取證途徑但無法獲取部分證明材料,如符合告知承諾製適用情形的應當受理。
七、實施時間
本工作規範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八、注意事項
本工作規範不適用情形:(一)申請人申請不動產登記時存在有效的失信被執行人記錄或其他嚴重不良信用記錄的;(二)申請人曾經虛假承諾或提供虛假材料申請不動產登記的;(三)申請人拒絕接受告知承諾製的法律後果的;(四)申請人承諾已窮盡調查取證途徑,但登記機構通過電話確認、發函詢問、現場調查等方式發現申請人實際未積極主動調查取證的;(五)被繼承的不動產存在權屬爭議的;(六)申請人申請告知承諾事項可由登記機構共享獲取的。
九、解讀機關、解讀人及聯係方式
解讀機關:杭州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解讀人:陳丹丹
政策谘詢電話:0571-85254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