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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號 002489647/2022-64798 公開方式 主動公開
文  號 杭規劃資源發〔2022〕16號 成文日期 2022-03-31
發文機關 杭州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主題分類 國土資源、能源/其他
規範性文件統一編號 ZJAC63-2022-0004 有效性 有效
關聯類型

杭州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關於印發杭州市不動產登記領域證明事項告知承諾製工作規範(試行)的通知

信息來源: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發布日期:2022-04-02 15:08 瀏覽次數:

各分局、縣(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局機關各處室、局屬各事業單位:

《杭州市不動產登記領域證明事項告知承諾製工作規範(試行)》已經局黨組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杭州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2022年3月31日

(此件公開發布)

杭州市不動產登記領域證明事項告知

承諾製工作規範(試行)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開展營商環境創新試點工作的意見》(國發〔2021〕24號)有關精神,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續推進“減證便民”行動,規範我市不動產登記告知承諾製工作,製定本工作規範。

第二條 本規範所稱不動產登記領域證明事項告知承諾,是指不動產登記申請人承諾已窮盡調查取證途徑但無法獲取部分證明材料,如死亡證明、親屬關係證明、身份變更證明材料等,可以書麵承諾代替,並承諾若有隱瞞實際情況,給他人造成損失的,需承擔包括經濟賠償、信用懲戒在內等相關法律責任的行為。

第三條 不動產登記領域證明事項告知承諾製應當遵循自願、誠信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第四條 本工作規範適用於杭州市區不動產登記領域證明事項告知承諾,桐廬、淳安、建德可參照執行。

第五條 申請人因下列情形導致身份證件類型、證件名稱、證件號碼變更,申請不動產登記時承諾已窮盡調查取證途徑但無法獲取身份變更證明材料,基本信息吻合的可適用告知承諾製:

(一)因前往港、澳、台定居導致身份變更的;

(二)因來內地(大陸)定居導致身份變更的;

(三)因加入(退出)國籍導致身份變更的;

(四)因軍人轉業、退伍導致身份變更的。

第六條 申請人申請不動產非公證繼承登記時,承諾已窮盡調查取證途徑但無法獲取死亡證明或者死亡時間證明,符合以下條件的,可適用告知承諾製:

(一)被繼承人死亡時超過80周歲,申請人承諾繼承事實發生時被繼承人父母已先於被繼承人死亡,但申請人無法獲取被繼承人父母死亡證明;

(二)被繼承人父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1958年1月9日)實施前已經去世,由於死亡年代戶籍製度不健全,被繼承人、繼承人人事檔案、戶籍檔案查詢結果等材料均不存在被繼承人父母記錄,申請人窮盡取證途徑仍無法提供被繼承人父母死亡證明;

(三)公安部門已出具被繼承人因死亡被注銷戶籍的證明或民政部門已出具被繼承人的火化證明,但無法提供死亡時間證明,順序在先且該順序繼承人均明確同一死亡時間並同意適用的。

第七條 申請人申請不動產非公證繼承登記時,承諾已窮盡調查取證途徑但無法獲取部分親屬關係證明,或提供的親屬關係證明材料存在記載不一致或不完整,符合以下條件的,可適用告知承諾製:

(一)被繼承人死亡時超過80周歲,申請人承諾繼承事實發生時被繼承人父母已先於被繼承人死亡,但申請人無法獲取被繼承人父母的親屬關係證明;

(二)申請人陳述獨生子女證明缺失,但其他親屬關係證明材料(如被繼承人、繼承人人事檔案、戶籍檔案查詢結果等)可以證明的;

(三)申請人提供的親屬關係證明材料中記載信息不完全一致,如簡繁體不同、諧音筆誤、陰陽曆換算等情況,但本人能夠說明原因,且絕大部分材料能確認親屬關係的;

(四)不動產由多人共同繼承,部分申請人提供的人事檔案、戶籍檔案查詢結果等材料不能直接證實其與被繼承人存在親屬關係,其餘與被繼承人有親屬關係的繼承人一致認可該申請人與被繼承人有親屬關係。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告知承諾製:

(一)申請人申請不動產登記時存在有效的失信被執行人記錄或其他嚴重不良信用記錄的;

(二)申請人曾經虛假承諾或提供虛假材料申請不動產登記的;

(三)申請人拒絕接受告知承諾製的法律後果的;

(四)申請人承諾已窮盡調查取證途徑,但登記機構通過電話確認、發函詢問、現場調查等方式發現申請人實際未積極主動調查取證的;

(五)被繼承的不動產存在權屬爭議的;

(六)申請人申請告知承諾事項可由登記機構共享獲取的。

第九條 申請人申請辦理不動產登記,應按照不動產登記的相關規定依法提交全部申請材料。

其他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申請人承諾已窮盡調查取證途徑但無法獲取部分證明材料,申請適用不動產登記告知承諾製,應在登記機構現場填寫《告知承諾申請書》(參考模板詳見附件),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的基本情況;

(二)提出申請的主要事實和理由;

(三)申請人應當對其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四)如發生虛假承諾,自願承擔法律責任和失信懲戒。

第十條 申請人申請適用告知承諾製,且其他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記機構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條件的,登記機構應書麵一次性告知其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

第十一條 受理後,登記機構應查驗申請人是否存在本工作規範第八條規定的情形,申請材料的內容是否一致,申請材料與相關的共享數據以及申請人承諾的內容是否一致,必要時采取電話確認、發函詢問、現場調查等方式向出具證明材料的單位、被繼承人或申請人原所在單位或居住地的社區(村委)核實相關情況。

第十二條 經審核,符合登記條件的,登記機構應當及時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不符合登記條件的,登記機構應當不予登記,並書麵告知申請人。

不動產非公證繼承登記在記載登記簿前,登記機構應在門戶網站以及本行政區域範圍內公開發行的報紙予以公示,公示期限為60日。公示所需時間不計算在登記辦理期限內,公示期滿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將申請事項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公示期限內有異議且異議成立的,登記機構應當不予登記,並書麵告知申請人。

第十三條 登記機構發現申請人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承諾或材料騙取不動產登記的,應立即向公安機關報案。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對於騙取不動產登記的申請人,登記機構應根據《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條例》及我市相關規定,將失信信息抄送同級公共信用信息工作的主管部門,納入杭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十五條 登記機構應將適用告知承諾製的業務列入事後抽檢範圍。如在事後抽檢中發現適用告知承諾製的業務存在登記錯誤且符合更正登記條件的,登記機構應立即啟動更正登記程序,依法予以更正。

第十六條 登記機構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委托第三方進行非公證繼承登記審查,涉及告知承諾事項的,應按本規範要求進行審查。

第十七條 本工作規範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告知承諾申請書(適用於身份證明變更)

          2.告知承諾申請書(適用於非公證繼承)


附件1:告知承諾申請書(適用於身份證明變更).doc

附件2:告知承諾申請書(適用於非公證繼承).doc


《杭州市不動產登記領域證明事項告知承諾製工作規範(試行)》.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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