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局、縣(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局機關各處室、局屬各事業單位:
《杭州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業務檔案對外利用規定(試行)》已經局黨組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杭州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2022年6月10日
(此件公開發布)
杭州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業務檔案對外利用規定(試行)
為加強規劃和自然資源業務檔案的有效保護和合理利用,充分發揮自然資源檔案在城市建設和經濟社會發展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國土資源業務檔案管理辦法》《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規定》《不動產登記資料查詢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工作實際,製定本規定。
一、本規定所稱規劃和自然資源業務檔案是指由規劃和自然資源機構在專項業務活動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和利用價值且已歸檔保管的文字、圖紙、圖表、聲像、電子文件等各種載體的曆史記錄。
二、本規定適用於杭州市區範圍內的規劃和自然資源業務檔案(下稱業務檔案)的對外查詢利用。
三、杭州市規劃和自然資源檔案館負責市本級保管的業務檔案對外查詢利用工作。各規劃和自然資源分局負責本轄區保管的業務檔案的對外查詢利用工作。
四、檔案管理部門應當提供必要的查詢場地,並安排專門人員負責業務檔案的查詢、複製等工作。
五、檔案移交部門可以對業務檔案中不宜向社會開放的部分提出限製利用的意見,檔案管理部門應當予以支持。
六、單位或個人利用業務檔案,應告知檔案利用者與查詢檔案相關性和利用目的,出具經辦人身份證件,經檔案管理部門核驗相符,方可查詢利用,查詢利用的範圍僅限於經核驗通過的申請內容。
七、業務檔案的查詢利用手續如下:
1.用地單位或個人、土地出讓合同簽訂人等提交單位介紹信或身份證明等材料原件,可查詢利用與其直接相關的用地申請材料和審批結果材料。單位名稱發生變更的,還需提供單位名稱變更材料。
2.項目建設單位提交單位介紹信,可查詢利用本單位形成的或與其直接相關的規劃審批結果材料。單位名稱發生變更的,還需提供單位名稱變更材料。
3.建設項目管理單位提交單位介紹信及建築物、構築物由其管理的書麵材料,可查詢利用其管理的建設項目規劃審批結果材料。
4.權利人或通過買賣、競拍、轉讓、兼並、繼承等形式取得產權的單位、個人,提交單位介紹信或本人有效身份證件,並提供不動產權屬證書或購房合同、拍賣合同、土地出讓合同、公證書、法院判決等說明權屬轉移的有效材料,可查詢利用本權利建築物相關的規劃審批建築施工圖。
5.建築物使用權人,提交單位介紹信或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及能夠說明租賃關係的書麵材料或產權人同意的書麵意見,可查詢利用本權利建築物相關的規劃審批建築施工圖。
6.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紀檢監察等部門因執行公務需要,提交單位介紹信及協助查詢材料原件,可查詢利用與調查、處理案件有關的用地審批檔案和建設項目規劃檔案。
7.律師憑律師事務所介紹信及律師本人有效執業證書、當事人授權委托書(須有當事人的個人簽字或單位公章)或案件受理法律文書、委托人身份憑證複印件,可查詢利用受委托或與案件直接相關的規劃審批結果材料;憑法院調查令,可查詢利用調查令所載明事項的用地審批結果材料。
8.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八、業務檔案中涉及國家秘密、工作秘密的,按照國家有關保密規定執行。
九、不動產登記資料的查詢利用按照《不動產登記資料查詢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十、利用者委托他人利用的,受托人應當出具載明利用目的及利用事項的授權委托書、本人和委托人的身份證明原件。境外形成的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等申請材料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經過公證或者認證。申請材料是外文的,應當提交經公證的中文譯本。
十一、檔案管理部門能夠通過公共數據平台提取的申請材料,不再要求檔案利用者提供,但應要求其予以確認。
十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提供查詢利用:
1.申請利用的檔案不在規劃和自然資源機構保管範圍內的;
2.利用者主體或者查詢事項不符合本規定的;
3.利用者提交的申請材料不符合本規定的;
4.利用目的、利用方式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
5.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
十三、對符合查詢的利用申請,檔案管理部門應當當場提供查詢結果。因特殊原因不能當場提供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向查詢人提供查詢結果。檔案複製件應注明出處和日期,並加蓋檔案利用業務章,必要時應注明用途。
十四、檔案管理部門應積極推進檔案信息資源建設,推動共建共享,簡化查詢利用手續,推廣自助查詢、網上查檔,提高查詢利用效率。
十五、檔案管理部門工作人員應嚴格執行檔案利用規定和程序,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和相關法律法規;對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六、檔案利用者應合法使用查詢結果,對內容負有保密義務,涉及知識產權、個人信息的,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造成損失及其它後果的,相關責任由檔案利用者自行承擔。
十七、本規定自2022年7月15日起施行,原《杭州市規劃局建設項目規劃檔案對外利用服務規定》(杭規發〔2010〕574號)同時廢止。各縣(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可參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