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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號 002489647/2022-67736 公開方式 主動公開
文  號 杭規劃資源發〔2022〕27號 成文日期 2022-07-25
發文機關 杭州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主題分類 國土資源、能源/其他
規範性文件統一編號 ZJAC63-2022-0005 有效性 有效
關聯類型

杭州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關於印發《杭州市不動產登記操作規範(試行)》的通知

信息來源: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發布日期:2022-07-28 14:44 瀏覽次數:

各分局、縣(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局機關各處室、局屬各事業單位:

《杭州市不動產登記操作規範(試行)》已經局黨組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杭州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2022年7月25日


(此件公開發布)


杭州市不動產登記操作規範(試行)

為貫徹落實《杭州市不動產登記若幹規定》,進一步規範不動產登記行為,提升不動產登記服務水平,結合本市實際,製定本操作規範。

一、杭州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負責市區不動產登記工作,不動產登記具體事務可以委托所屬的規劃資源分局或不動產登記事務機構實施。

受委托辦理不動產登記具體事務的派出機構、登記事務機構,應當按照上位法規定及委托機構製定的業務規範開展工作。因屬地曆史原因確需另行製定業務規則的,應報委托機構備案。

杭州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可以確定跨地域辦理不動產登記業務的範圍、模式和事項。

二、不動產登記申請人可委托有資質的調查測繪機構獲取不動產權籍調查成果,提交的權籍調查成果應當真實、準確,符合國家、省、市技術規範要求。集體土地所有權、土地承包經營權首次登記等政府部門統一組織開展的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登記機構組織開展權籍調查工作。

不動產登記機構負責統一編製不動產登記單元編碼,依法提供基礎數據資料查詢等服務,對用於登記的不動產權籍調查數據成果進行統一管理。

三、不動產登記機構在其服務場所及在線政務服務平台受理不動產登記申請,並對申請人身份進行查驗。當事人以其他不符合規定的途徑、形式提出不動產登記申請的,不動產登記機構應向其釋明申請不動產登記的途徑、形式等要求。

依法在線申請不動產登記的,不動產登記機構通過實名賬戶、人像認證、電子簽名等進行身份驗證及申報確認,作為登記意願采信依據。

四、共有不動產有下列情形的,不動產登記機構可以就申請登記事項對其他共有人進行調查,其他共有人可以一並申請登記:

(一)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處分不動產申請登記的;

(二)部分共有人因不動產的用途、界址、麵積等自然狀況發生變化申請變更登記的。

因共有人身份信息發生變化申請變更登記的,可以由信息發生變化的權利人申請變更登記。

五、當事人關於不動產權利的下列約定,可以依法共同申請登記:

(一)禁止或者限製轉讓抵押不動產的特別約定;

(二)共有權人對處分不動產的特別約定;

(三)法律、法規規定其他可予登記的內容。

六、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出具受理憑證,受理憑證可以采用加蓋電子印章的數據電文形式送達申請人;當場予以辦結的,可以不再出具受理憑證。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麵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及法律依據。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申請人可以當場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允許當場補正。

不動產登記機構在辦事指南中可以明確容缺受理材料。符合容缺受理條件的,不動產登記機構可以先予受理。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動產登記機構可以依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不予受理,並書麵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的理由,申請材料退回申請人:

(一)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或未按要求補正的;

(二)申請人與其提交的身份證明材料不符的;

(三)申請登記材料、申請登記事項與詢問記錄有衝突的;

(四)申請人對從公共數據平台提取的材料未按要求確認,且未提供原件核驗的;

(五)未依法共同申請的;

(六)已依法不予登記,無新的事實理由及證據材料,重複申請登記的;

(七)異議登記失效後,申請人就同一事項以同一理由再次申請異議登記的;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八、不動產登記機構受理登記申請後,審核中需要進一步補充材料的,應當一次性書麵告知申請人需補全的材料及補全時限。補全材料所需時間不計算在登記辦理期限內。

九、涉及集體土地的不動產登記依法應當公告的,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在其門戶網站以及不動產所在地村(居)民委員會或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公告欄發布公告。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動產登記機構可以按照《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不予登記,並書麵告知理由:

(一)審查認為權屬來源依據不足,或不符合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限製條件的;

(二)實行統一收件,法定前置事項審核未通過的;

(三)預告登記期間,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不動產的;

(四)處分的不動產被查封、預查封的,但協助執行的除外;

(五)未依法提供稅費繳納憑證的;

(六)申請人未按照要求補全材料的,或不配合開展查驗工作的;

(七)申請登記的不動產已經滅失或被依法征收,但注銷登記除外;

(八)根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十九條進行實地查看,發現不動產界址、空間界限、麵積等材料與申請登記的不動產狀況不一致的;

(九)受理後,審核中發現不符合受理條件的;

(十)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情形。

十一、不動產登記機構可以將權利限製或提示的事項等內容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及不動產權屬證書。

十二、建設用地使用權在地上、地表或者地下分別設立的,可以根據規劃、用地批準情況,分階段確定空間權屬界限。不動產空間權屬界限可以通過三維圖件、坐標、文字說明等方式表述。

連通通道等建(構)築物,可依據用地批準文件等權屬來源材料辦理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建(構)築物所有權的不動產登記。

根據相關批準文件,宗地內依法建設的公共通道等公共設施,可以在圖件中標注等方式說明公共屬性。

十三、依據同一用地批準文件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的項目,因用地範圍內有城市道路、河流等原因自然分隔為多個宗地登記的,在各宗地不動產登記簿及不動產權屬證書中注明屬同一建設用地批準項目。

十四、經依法批準保留的建(構)物申請登記的,可以延用原不動產登記、審批的相關資料。保留建(構)築物經改建、擴建的,應當提供工程竣工及符合規劃的材料。

十五、依照批準文件應當移交或回購的公共服務設施,由建設單位依法申請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建(構)物所有權首次登記,並在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移交或回購的要求,批準文件另有規定的除外。

十六、在建建築物應以工程規劃許可或規劃批後修改的圖件為依據,預劃不動產登記單元,製作預測繪權籍調查資料。

建設工程通過規劃用地驗收後,應以符合規劃的竣工圖件為基礎確定不動產登記單元。不動產登記單元不得隨意變更。

十七、土壤汙染重點監管單位在不動產登記時依法提供土壤汙染狀況調查材料的,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接收並作為不動產登記資料保存管理。

十八、通過收購方式取得政府儲備土地的,原不動產權利人權利注銷後,土地儲備機構可以依法申請儲備土地不動產登記,權利性質為其他(政府儲備)。

十九、依法取得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可以持經備案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合同等材料,申請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

二十、依法取得的一處宅基地因自然地形等原因,劃分為多個宗地的,應在不動產登記簿及不動產權證屬書中載明分宗情況。

宅基地使用權宗地不因戶籍分立或房屋分割等原因分宗,涉及分家析產、繼承的可按共用宗處理。

二十一、不動產滅失,協議搬遷或依法征收等情形致使不動產權利消滅的,權利人可以持不動產權屬證書、補償協議等不動產權利已滅失的材料,申請注銷登記。

以收購等方式收儲政府儲備土地,土地儲備機構與被收購人書麵約定由其代為申請辦理相關不動產權利注銷登記的,土地儲備機構可持已納入土地儲備計劃材料、收購協議書、補償到位證明等材料,申請不動產注銷登記。

二十二、自然人、企業均可作為抵押權人,申請以建設用地使用權、建設用地使用權連同地上建(構)築所有權辦理不動產抵押登記,批準文件另有規定的除外。

不以公益為目的的養老、教育、醫療衛生等社會領域企業以有償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建設用地使用權連同地上建(構)築物所有權申請抵押權登記的,抵押人、抵押權人應共同承諾在抵押權實現後保障原有經營活動持續穩定,確保土地用途不改變、利益相關人權益不受損。

二十三、房地產開發項目辦理建設用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首次登記前,當事人應申請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權注銷登記,或按房屋所有權登記單元申請抵押權變更登記。

二十四、利害關係人認為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事項錯誤申請更正登記的,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同意更正的,應當配合辦理更正登記。

生效法律文書證明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錯誤的,生效法律文書中記載的權利人可以申請更正登記。

二十五、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單位在提交預測繪權籍調查資料時,可以一並提出預告登記申請,由預購人自行提交材料,依約定辦理預告登記。

二十六、申請查詢不動產登記資料的,應說明查詢目的,填寫不動產登記資料查詢申請書,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通過身份認證,在不動產登記機構終端自助係統查詢登記結果的除外。

不動產登記機構可以要求查詢申請人書麵承諾查詢結果的使用目的和使用範圍。

遺產管理人可參照被繼承人權限查詢不動產登記資料,但有特別約定的除外。

二十七、不動產登記機構可以依法歸集下列失信信息:

(一)以提交虛假材料、隱瞞真實情況等不正當手段取得不動產登記的信息;

(二)對偽造、變造不動產權屬證書或者買賣、使用偽造、變造的不動產權屬證書行為的生效行政處罰信息,但適用簡易程序作出的除外;

(三)經依法認定的其他不動產登記失信信息。

二十八、本操作規範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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