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級有關單位:
經省政府同意,現將《四種耕地“非農化”行為的具體情形》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實際,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各地、各有關單位要嚴格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堅決製止耕地“非農化”行為的通知》、《浙江省土地管理條例》、《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堅決製止耕地“非農化”防止耕地“非糧化”穩定發展糧食生產的意見》等有關規定要求,堅決遏製耕地“非農化”,禁止違反規定占用耕地開展綠化造林、超標準建設綠色通道、挖田造湖造景等活動,禁止占用永久基本農田擴大自然保護地。各地確需占用耕地開展綠化造林、建設綠色通道等活動,以及自然保護地調整確需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的,應當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在落實耕地占補平衡、耕地進出平衡、永久基本農田補劃措施後,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或耕地轉為其他農用地審批手續。未經批準,一律不得實施。
本通知明確的《四種耕地“非農化”行為的具體情形》,自2022年9月19日起施行。
浙江省自然資源廳
2022年8月17日
四種耕地“非農化”行為的具體情形
一、違規占用耕地綠化造林的具體情形
以下情形未經批準占用耕地的,認定為違規占用耕地綠化造林行為:
1.開展國土綠化;
2.以城鄉綠地建設名義種植草皮、花卉;
3.建設林業基地;
4.超標準建設農田防護林;
5.擅自退耕還林還草;
6.其他不符合規定的綠化造林行為。
二、違規占用耕地超標準建設綠色通道的具體情形
要嚴格控製鐵路、公路兩側用地範圍以外綠化帶用地審批,道路沿線是耕地的,兩側用地範圍以外綠化帶寬度不得超過5米,其中縣鄉道路不得超過3米。以下情形未經批準占用耕地的,認定為超標準建設綠色通道行為:
1.在鐵路、公路、水利、航道工程用地審批範圍以外建設綠化帶,或者在用地審批範圍以內超標準建設綠化帶;
2.在河渠兩側以及湖泊、水庫、塘堰、堤防等水利工程管理範圍外建設綠色通道、生態涵養林、草皮綠地等;
3.以生態建設等名義建設城市生態隔離帶、生態廊道、綠色走廊等;
4.以休閑、健身等名義建設綠道;
5.其他不符合規定的綠色通道建設行為。
三、違規占用耕地挖田造湖造景的具體情形
禁止占用永久基本農田挖田造湖造景。以下情形未經批準占用耕地的,認定為違規占用耕地挖田造湖造景行為:
1.以河流、湖泊治理等名義,建設人工湖、人造水利景觀;
2.建設濕地公園、森林公園、城市公園、鄉村公園、遺址公園,以及各類主題公園、影視基地、遊樂園等;
3.建設文化廣場、休閑廣場、體育廣場、演藝廣場等;
4.在旅遊、農旅、農文旅項目中建設園林或旅遊景觀等設施;
5.其他不符合規定的造湖造景行為。
四、占用永久基本農田擴大自然保護地的具體情形
新建或者擴大自然保護地,禁止占用永久基本農田。以下情形未經批準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的,認定為占用永久基本農田擴大自然保護地:
1.設立、調整和劃定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自然公園等自然保護地,未按相關規定將永久基本農田劃出,或者將永久基本農田劃入自然保護地核心保護區後,不按照數量不減、質量不降的要求落實永久基本農田補劃措施的;
2.設立、調整和劃定風景名勝區,未按相關規定將永久基本農田劃出,或者將永久基本農田劃入風景名勝核心保護區後,不按照數量不減、質量不降的要求落實永久基本農田補劃措施的;
3.設立、調整和劃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未按相關規定將永久基本農田劃出,或者將永久基本農田劃入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後,不按照數量不減、質量不降的要求落實永久基本農田補劃措施的;
4.其他占用永久基本農田擴大自然保護地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