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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號 002489647/2022-68414 公開分類 主動公開
發布機構 浙江省自然資源廳 成文日期 2022-08-17
文  號 浙自然資規〔2022〕12號 主題分類 土地
有效性有效

浙江省自然資源廳關於印發《四種耕地“非農化”行為的具體情形》的通知

信息來源: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發布日期:2022-08-22 09:30 瀏覽次數: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級有關單位:

經省政府同意,現將《四種耕地“非農化”行為的具體情形》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實際,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各地、各有關單位要嚴格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堅決製止耕地“非農化”行為的通知》、《浙江省土地管理條例》、《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堅決製止耕地“非農化”防止耕地“非糧化”穩定發展糧食生產的意見》等有關規定要求,堅決遏製耕地“非農化”,禁止違反規定占用耕地開展綠化造林、超標準建設綠色通道、挖田造湖造景等活動,禁止占用永久基本農田擴大自然保護地。各地確需占用耕地開展綠化造林、建設綠色通道等活動,以及自然保護地調整確需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的,應當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在落實耕地占補平衡、耕地進出平衡、永久基本農田補劃措施後,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或耕地轉為其他農用地審批手續。未經批準,一律不得實施。

本通知明確的《四種耕地“非農化”行為的具體情形》,自2022年9月19日起施行。

浙江省自然資源廳

2022年8月17日

四種耕地“非農化”行為的具體情形

一、違規占用耕地綠化造林的具體情形

以下情形未經批準占用耕地的,認定為違規占用耕地綠化造林行為:

1.開展國土綠化;

2.以城鄉綠地建設名義種植草皮、花卉;

3.建設林業基地;

4.超標準建設農田防護林;

5.擅自退耕還林還草;

6.其他不符合規定的綠化造林行為。

二、違規占用耕地超標準建設綠色通道的具體情形

要嚴格控製鐵路、公路兩側用地範圍以外綠化帶用地審批,道路沿線是耕地的,兩側用地範圍以外綠化帶寬度不得超過5米,其中縣鄉道路不得超過3米。以下情形未經批準占用耕地的,認定為超標準建設綠色通道行為:

1.在鐵路、公路、水利、航道工程用地審批範圍以外建設綠化帶,或者在用地審批範圍以內超標準建設綠化帶;

2.在河渠兩側以及湖泊、水庫、塘堰、堤防等水利工程管理範圍外建設綠色通道、生態涵養林、草皮綠地等;

3.以生態建設等名義建設城市生態隔離帶、生態廊道、綠色走廊等;

4.以休閑、健身等名義建設綠道;

5.其他不符合規定的綠色通道建設行為。

三、違規占用耕地挖田造湖造景的具體情形

禁止占用永久基本農田挖田造湖造景。以下情形未經批準占用耕地的,認定為違規占用耕地挖田造湖造景行為:

1.以河流、湖泊治理等名義,建設人工湖、人造水利景觀;

2.建設濕地公園、森林公園、城市公園、鄉村公園、遺址公園,以及各類主題公園、影視基地、遊樂園等;

3.建設文化廣場、休閑廣場、體育廣場、演藝廣場等;

4.在旅遊、農旅、農文旅項目中建設園林或旅遊景觀等設施;

5.其他不符合規定的造湖造景行為。

四、占用永久基本農田擴大自然保護地的具體情形

新建或者擴大自然保護地,禁止占用永久基本農田。以下情形未經批準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的,認定為占用永久基本農田擴大自然保護地:

1.設立、調整和劃定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自然公園等自然保護地,未按相關規定將永久基本農田劃出,或者將永久基本農田劃入自然保護地核心保護區後,不按照數量不減、質量不降的要求落實永久基本農田補劃措施的;

2.設立、調整和劃定風景名勝區,未按相關規定將永久基本農田劃出,或者將永久基本農田劃入風景名勝核心保護區後,不按照數量不減、質量不降的要求落實永久基本農田補劃措施的;

3.設立、調整和劃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未按相關規定將永久基本農田劃出,或者將永久基本農田劃入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後,不按照數量不減、質量不降的要求落實永久基本農田補劃措施的;

4.其他占用永久基本農田擴大自然保護地的行為。


浙江省自然資源廳關於印發《四種耕地“非農化”行為的具體情形》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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