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製定背景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以下簡稱《征收條例》)、《浙江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以下簡稱《省征收條例》)等有關規定,臨時安置費、搬遷費(以下簡稱“兩費”)的具體標準由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物價水平規定,每兩年公布一次。目前,我市市區現行“兩費”標準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調整杭州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臨時安置費和搬遷費標準的通知》(杭政函〔2020〕105號文)文件執行,該文件於2020年10月26日公布,即將滿兩年。為做好政策銜接工作,調整我市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兩費”具體標準已迫在眉睫。
二、政策依據
(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
(二)《浙江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浙人大公告(2014)14號)
三、主要內容
(一)臨時安置費標準不作調整。鑒於測算後的住宅和非住宅房屋征收臨時安置補助費標準與現標準相比整體變化不大,且現標準在目前征收實踐中執行情況較好,因此,《通知》對房屋征收臨時安置補助費標準此次擬不作調整。
(二)搬家費標準適度上調。由於受人工費上漲、市區搬家車輛需使用廂式貨車等因素影響,住宅房屋搬家費用較現行標準有所上漲,因此,根據市場變化情況,《通知》將住宅房屋搬遷費標準適度上調200元/戶,富陽、臨安從每戶1800元調整為每戶2000元,其他各區從每戶2100元調整為每戶2300元。
(三)部分行政區劃表述作相應調整。2021年杭州市進行了部分行政區域的優化調整,為保持政策適用範圍的準確性和連續性,根據現行政區域劃分情況,《通知》對原有十三個區域等級中涉及的相關行政區劃表述進行了相應整合和調整。行政區劃表述調整後所對應的區域等級保持不變,仍為13個等級。
四、適用範圍
本《通知》適用於上城區、拱墅區、西湖區、杭州高新開發區(濱江)、蕭山區、餘杭區、臨平區、錢塘區、富陽區、臨安區行政區域範圍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工作。
五、關鍵詞解釋:
臨時安置費:征收住宅,被征收人自行解決周轉用房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支付其自搬遷之月起至用於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後6個月內的臨時安置費;征收非住宅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一次性支付臨時安置費。
搬遷費:征收住宅,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支付搬遷費,用於補償被征收人因搬家和固定電話、網絡、有線電視、空調、管道煤氣等遷移造成的損失;征收非住宅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一次性支付搬遷費。該費用包括機器設備的拆卸費、搬運費、安裝費、調試費和搬遷後無法恢複使用的生產設備重置費等費用。
六、新舊政策差異:
本《通知》根據市場變化情況,將住宅房屋搬遷費標準適度上調200元/戶,富陽、臨安從每戶1800元調整為每戶2000元,其他各區從每戶2100元調整為每戶2300元。同時,對原有十三個區域等級中涉及的相關行政區劃表述進行了相應的整合和調整。
七、注意事項:
實施時間:本《通知》自2022年11月28日起施行。
八、解讀機關
解讀機關:杭州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解讀人:王璐
政策谘詢電話:85254380,17364529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