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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號 002489647/2023-00181 公開方式 主動公開
文  號 杭政辦函〔2023〕1號 公開日期 2023-01-11
發布單位 市政府辦公廳 主題分類 國土資源、能源/其他
有效性有效關聯類型

《關於進一步完善杭州市區留用地開發建設管理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讀

信息來源: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發布日期:2023-01-11 16:10 瀏覽次數:

一、製定背景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全麵推進鄉村振興,堅持農業農村優先發展,進一步優化完善我市留用地開發建設管理流程,強化政府統籌,因地製宜合理確定留用地總體開發規模,完善留用地布局規劃,推進留用地產業業態差異化發展,積極提高留用地利用效率,切實防範留用地開發全流程廉政風險,全麵規範留用地開發運作。

二、政策依據

1.《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國土資源部令第11號)

2.《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國土資源部令第21號)

3.《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10〕96號)

4.《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和改進土地征用工作的通知》(浙政發〔2002〕27號)

5.《杭州市土地管理規定》

6.《杭州市區村級留用地管理辦法(試行)》(杭政函〔2014〕35號)

三、主要內容

1.規劃引領,優化留用地開發格局。一是合理確定留用地開發規模。對已完成撤村建居的村,綜合采取貨幣化收購、“指標換物業”等措施,加快留用地指標去化;對尚未撤村建居的村,撤村建居時要嚴格執行相關規定。二是完善留用地布局規劃。優先將已核發的留用地指標落實到具體地塊,鼓勵留用地向軌道交通周邊、配套設施成熟等區域布局。允許在區劃調整後,同一城區範圍內,對不同村集體進行留用地指標調劑。三是推進留用地業態差異發展。結合各區實際科學布置留用地產業業態,推進全業態錯位開發。四是積極提高留用地利用效率。支持留用地項目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就高設定容積率,留用地指標可用於留用地項目容積率折抵。

2.強化統籌,優化留用地開發模式。一是因地製宜推進項目建設。鼓勵對留用地開發模式實施“優先序”引導,推進留用地項目加快落地見效。二是大力倡導統籌開發模式。積極推行區級統籌開發模式,鼓勵市、區國有企業全麵參與留用地項目規劃設計、開發建設等全流程建設管理。三是嚴格規範村集體自主開發。經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集體決策,經鄉鎮街道審核,並報區政府批準同意後實施自主開發。

3.規範運作,強化留用地開發監管。一是強化各級責任。構建留用地區政府、鄉鎮(街道)、村集體三級開發責任體係。二是強化資金監管。建立健全資金管理製度,設立留用地項目專戶,嚴格規範村集體資金使用流程。三是強化產權管理。留用地項目物業應作為單一產權進行登記,嚴禁通過“以租代售”等方式變相轉讓留用地物業。

四、關鍵詞解釋

留用地是指以村級集體經濟組織為單位,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核定規模,給予相關優惠扶持政策,專項用於發展村級集體經濟的土地。

五、新舊政策差異

1.新政策更加注重發揮規劃引領作用。分別從合理確定規模、總體規劃布局、推進差異化發展、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等方麵,提出具體措施,支持留用地更好更快建設。

2.新政策更加注重發揮區級統籌作用。因地製宜推進項目建設,發揮區級統籌作用,鼓勵各地對留用地開發實施“優先序”引導,切實防止項目爛尾等情形出現。

3.新政策更加注重強化後續開發監管。係統構建留用地開發責任體係,厘清各環節工作職責。重點強化各個環節資金監管,防止出現廉政問題。強化產權管理,允許留用地項目按規定在區政府監管下實施抵押,支持村集體經濟發展壯大。

六、注意事項

本《通知》作為杭政函〔2014〕35號的補充通知,原政策仍繼續執行,與《通知》精神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精神為準。

七、適用範圍

本《通知》由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負責牽頭組織實施。各區政府可結合本地實際製定實施細則;桐廬縣、淳安縣、建德市參照執行。

八、解讀機關、解讀人及聯係方式

解讀機關:杭州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解讀人:戴霽

政策谘詢電話:0571-852547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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