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為切實保障失地農民長遠生計,促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斷發展壯大,加快建設共同富裕現代化基本單元,經市政府同意,現就進一步完善我市市區村級留用地開發建設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規劃引領,優化留用地開發格局
(一)合理確定留用地開發規模。對已完成撤村建居的村,屬地政府要全麵摸清留用地指標使用情況,結合本地區產業發展、用地空間等實際,在充分保障村集體經濟組織選擇權的基礎上,綜合采取貨幣化收購、“指標換物業”等措施,加快留用地指標去化,合理確定留用地開發規模。對未撤村建居的村,撤村建居時要嚴格執行相關規定,屬地政府要結合本地實際,合理確定留用地指標核發規模。
(二)優化完善留用地布局規劃。各區要綜合考慮城市功能、區域平衡、產業發展等因素,結合詳細規劃全覆蓋工作,優先將已核發的留用地指標落實到具體地塊。鼓勵留用地向軌道交通周邊、配套設施成熟等區域布局,支持用於重大產業項目招引,發揮留用地項目最大效益。允許對同一城區範圍內不同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留用地指標進行調劑。
(三)持續推進留用地業態差異發展。充分發揮規劃引領作用,結合各區實際,科學布置留用地產業業態,推進全業態錯位開發,避免同質化競爭。探索留用地項目用途(商品住宅除外)合理轉換機製,優先用於現代服務業、先進製造業等項目,助推經濟高質量發展;引導用於托育、養老、保障性租賃住房等項目,補齊公共配套短板。
(四)積極提高留用地利用效率。支持留用地項目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就高設定容積率,提升留用地項目土地利用效率。新建留用地項目超一定容積率標準或存量改擴建項目超土地出讓合同約定的建築麵積,經有權一級政府同意後,可利用未使用留用地指標進行折抵,並享受相應的土地出讓金核撥政策,用於折抵的指標按規定予以核減。
二、強化統籌,優化留用地開發模式
(五)因地製宜推進項目建設。各區要結合區域特點,創新工作舉措,推動形成符合實際的留用地最優開發模式。鼓勵各地對留用地開發模式實施“優先序”引導,加強對各類留用地開發模式重點環節指導,推動留用地項目加快落地見效,盡快形成村集體經濟組織可持續收入來源。
(六)大力倡導統籌開發。積極推行留用地區級統籌開發,鼓勵市、區國有企業全麵參與留用地項目規劃設計、開發建設、竣工驗收、物業運營等全流程管理。已明確實施區級統籌開發的留用地項目,可先行啟動做地工作。市級相關做地主體要強化責任擔當,將做地範圍內留用地項目與其他經營性用地同步規劃、同步報批、同步做地、同步供應。
(七)嚴格規範村集體自主開發。村集體經濟組織資金充裕、能滿足自主開發項目建設需要的,經村民(或社員、股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社員、股民)代表同意,報所在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並報區政府批準後,可實施留用地項目自主開發。自主開發的留用地項目,鼓勵村集體經濟組織委托市、區國有企業進行代建,促進項目更好更快建設。
三、規範運作,強化留用地開發監管
(八)強化各級責任。構建留用地開發責任體係,各區政府要強化組織領導,優化留用地產業布局,積極引導留用地統籌開發,定期開展留用地項目監督檢查工作;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強化留用地項目開發建設、資金使用、經營管理的全過程監督,切實防範廉政風險;村集體經濟組織要切實履行主體責任,按規定程序做好項目建設民主決策,確保留用地項目建設過程公開透明,充分保障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成員利益。
(九)強化資金監管。各區要建立健全村集體經濟組織資金管理製度,對村集體經濟組織留用地項目資金施行專賬核算、統一管理。嚴格規範村集體經濟組織資金使用流程,重點強化留用地項目建設資金、核撥出讓收入以及貨幣化收購資金的監管。農業農村部門要做好析產至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留用地項目資產、資金的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工作。
(十)強化產權管理。以“指標換物業”方式取得的物業,應按照新建留用地項目相關規定,作為單一產權進行登記,嚴禁通過“以租代售”等方式變相轉讓留用地物業。留用地項目原則上不得抵押;確需抵押的,必須在村集體經濟組織範圍內進行公告,按程序報區政府同意並在區政府監管下實施,抵押所得款項應全部用於發展壯大村集體經濟。
本通知自2023年2月5日起施行,由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負責牽頭組織實施。各區政府可結合實際製定實施細則。桐廬縣、淳安縣、建德市參照執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3年1月3日
(此件公開發布)
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完善杭州市區村級留用地開發建設管理工作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