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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號 002489647/2023-00329 公開方式 主動公開
文  號 杭政函〔2023〕4號 成文日期 2023-01-11
發文機關 市政府辦公廳 主題分類 國土資源、能源/其他,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其他
規範性文件統一編號 ZJAC00-2023-0001 有效性 有效
關聯類型

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貫徹實施《杭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若幹意見

信息來源: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發布日期:2023-01-18 09:11 瀏覽次數: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杭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規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簡稱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特製定本意見。

一、本市行政區域內,因公共利益需要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的,適用本意見。

二、各區、縣(市)政府應根據本地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及有關國土空間規劃要求,於每年11月底前編製本行政區域下一年度房屋征收計劃,並在編製完成後10日內報市政府備案。

三、房屋征收部門應在確定房屋征收範圍後,書麵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房屋征收範圍內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權屬以及析產、分戶等相關手續。房屋征收範圍確定後實施的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不予補償。

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期限內,因繼承、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的生效法律文書等原因確需辦理房屋權屬轉移、變更登記的,應依法辦理,並及時通知房屋征收部門。

四、市或區、縣(市)政府應組織規劃和自然資源、建設、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門以及被征收房屋所在街道(鄉鎮),對房屋征收範圍內的未登記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

五、認定房屋征收範圍內的未登記建築,應遵循“尊重曆史、實事求是、程序合法、結果公開”的原則。

上城區、拱墅區、西湖區、濱江區房屋征收範圍內的未登記建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參照合法建築補償標準予以補償:

(一)1983年12月10日前單位和個人在本單位或本人的用地範圍內建成的房屋;

(二)1983年12月10日至1992年8月12日期間建成,取得建設許可證並按照許可內容明確的層次、麵積及房屋用途進行建設或已領取土地使用權證但因曆史原因審批手續不完整而未登記的房屋;

(三)1992年8月13日至1999年12月31日期間建成,因曆史原因審批手續不完整而未登記的建築,包括:

1.已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村鎮建設規劃許可證或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且按照許可內容明確的層次、麵積及房屋用途建設但未經相關部門驗收的房屋;

2.已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或土地使用權證,且已按規定繳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房屋;

3.已取得土地使用權證,且已經相關部門罰款處罰的房屋。

(四)經所在區政府批準、因曆史原因遺留的可視為合法建築的其他類型未登記房屋。

其他區、縣(市)可根據本地城鄉規劃的實施情況,參照執行以上認定標準。

六、1983年12月10日以前已建成的房屋,原則上認定時以1984年版航拍圖為依據。對航拍圖未覆蓋區域內的房屋,由所在街道(鄉鎮)結合相關建房資料出具書麵證明。

1983年12月10日以後建成的房屋,認定時以本意見第五條第(二)(三)項規定的相關證照資料,並結合相應時段的航拍圖為依據。

七、房屋征收範圍內的未登記建築具體認定工作由本級房屋征收部門牽頭組織,相關部門指派專人參與,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房屋征收部門在對擬征收範圍內房屋組織調查登記時,一並組織所在街道(鄉鎮)對未登記建築的相關情況進行調查,委托具有房產測繪資質的測繪單位對未登記建築開展房產建築麵積測繪,彙總相關資料、證據。

(二)根據調查彙總的資料、證據,對未登記建築的坐落、麵積、用途、權屬、土地使用、建設年份、建築結構等情況進行核查、認定,並在收到認定申請之日起30日內,以市或區、縣(市)政府名義出具認定意見。

(三)未登記建築經認定後,由房屋征收部門在征收現場範圍內進行公示,時間不少於7日。

八、市或區、縣(市)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征收補償費用應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已支付用於購買、建設產權調換房屋的費用,可以折價計入征收補償費用,折價計入的額度最多不超過征收補償費用的70%。

九、房屋征收部門應將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在征收範圍內公示,時間不少於7日。

十、被征收房屋為政府直管公房以及代管房產、“換約續租”、宗教包租產等特殊房產且相關權屬證明未記載建築麵積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委托具有房產測繪資質的測繪單位實地測繪確定房屋建築麵積。

十一、被征收房屋用途按照房屋登記或者政府發放的租賃憑證記載用途確定;房屋登記和租賃憑證記載的房屋用途與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批準的用途不一致的,以批準的用途為準。 

改變房屋用途的,根據《浙江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十二、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或區、縣(市)政府提供的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建築麵積應不小於被征收房屋建築麵積,被征收人要求小於被征收房屋建築麵積的除外。

被征收個人住宅建築麵積小於48平方米,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按照建築麵積48平方米予以補償;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建築麵積應不小於48平方米。產權調換房屋與被征收房屋價值相等部分的建築麵積不予結算;超過被征收房屋價值但在48平方米以內的部分,按征收決定公告之日的安置房屋重置價格進行結算。

十三、被征收個人住宅建築麵積小於48平方米,且被征收人為符合規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和特困人員的,選擇房屋產權調換時,產權調換的房屋建築麵積在48平方米以內或被征收房屋價值以內部分,被征收人不支付房款;因自然間不可分割、超過建築麵積48平方米且超過被征收房屋價值的部分,按征收決定公告之日的安置房屋重置價格進行結算。

十四、本意見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的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最低補償建築麵積計入被征收人再次申請住房保障時家庭住房建築麵積的核定範圍;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建築麵積計入被征收人再次申請住房保障時家庭住房建築麵積的核定範圍。

十五、被征收住宅房屋為非高層建築,產權調換房屋為高層建築的,應按被征收房屋建築麵積的10%增加安置麵積(增加麵積不低於5平方米),該部分麵積價格按征收決定公告之日的安置房屋重置價格結算。

十六、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應嚴格按照被征收房屋評估價格和用於產權調換房屋評估價格進行資金結算。確因自然間不可分割、被征收人改善住房條件等原因增加建築麵積、需按照產權調換房屋評估價格優惠結算的,優惠結算部分的建築麵積最高不得超過30平方米,結算方法由各區、縣(市)政府結合本地實際製定統一標準,並在征收補償方案中注明。

十七、征收直管公房住宅,承租人未按房改政策購房、也未與公房管理部門達成解除租賃關係協議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向承租人提供價值最接近且不小於被征收房屋價值的住宅供其承租。提供的住宅屬所在地公房管理部門所有,由所在地公房管理部門納入直管公房管理並與承租人重新建立租賃關係。超過被征收房屋價值部分的建築麵積,房屋征收部門與所在地公房管理部門不結算差價。

征收單位自管公房住宅,承租人未按房改政策購房、也未與被征收人達成解除租賃關係協議的,應對被征收人以房屋產權調換的方式進行補償,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

依照本條規定向承租人提供住宅承租的,承租人應騰退原承租房屋;拒不騰退的,市或區、縣(市)政府可責令承租人限期騰退。

十八、經認定可參照合法建築標準予以補償的未登記建築,如屬承租給個人的單位自管住宅房屋,承租人符合房改政策的,享有參照房改政策購買被征收房屋的權利。如房屋產權單位因注銷等原因已不存在,或產權單位、破產管理人、清算委員會放棄被征收房屋產權的,可由未登記建築所在區、縣(市)政府指定房屋管理單位代行產權單位職責。

前款被征收房屋拆除前,承租人參照房改政策購買被征收房屋的,應向房屋產權單位或管理單位申請辦理被征收房屋申購備案手續。安置後購房人可憑房屋產權單位或管理單位的指定文件、房屋買賣合同、購房發票、備案表及征收補償協議等相關資料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辦理安置房不動產登記。

承租人不符合房改申購備案條件或未申請辦理房改申購備案手續的,由房屋產權單位或管理單位與征收部門簽訂征收補償協議,並申請辦理安置房不動產登記。原承租人可就安置房繼續與房屋產權單位或管理單位建立租賃關係,符合房改購房條件的可申請購房。

十九、征收落實私房政策中帶戶發還產權的“換約續租”住宅和宗教包租住宅的,應對被征收人予以補償安置;征收政府代管住宅的,應按照被征收房屋價值進行貨幣補償,相關款項由房屋征收部門存入代管人指定的銀行專戶進行提存。

前款住宅有承租人的,房屋征收部門還應向承租人另行提供價值最接近且不小於被征收房屋價值的住宅供其承租。另行提供的住宅屬所在地公房管理部門所有,由所在地公房管理部門納入直管公房管理並與承租人重新建立租賃關係。超過被征收房屋價值部分的建築麵積,房屋征收部門與所在地公房管理部門不結算差價。

二十、被征收房屋為落實私房政策中帶戶發還產權的“換約續租”住宅和宗教包租住宅、有承租人的政府代管住宅的,除向所有權人發放臨時安置費外,還應按承租的建築麵積向承租人發放臨時安置費。

二十一、在暫停辦理相關手續通知書作出前,被征收的住宅已經有關部門批準用於商業經營的,除按照住宅實施補償安置外,可以根據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或者單位自管公房承租人提供的合法有效的營業執照等憑證,按批準的合法經營麵積給予一次性補助,補助額度最高不超過其批準合法經營麵積部分住宅評估價值的20%。

二十二、征收範圍內涉及圍牆、工棚、停車棚、簡易倉庫、加裝電梯等附屬設施或者構築物的,房屋征收部門應根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評估結果給予相應的貨幣補償。

二十三、征收非住宅房屋,因征收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應按非住宅房屋的用途給予一次性補償,補償金額可按被征收房屋價值的一定比例計算,工業用房、商業用房和綜合用房的補償標準分別為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的10%、6%、5%;也可按被征收房屋一定期限的臨時安置費計算,補償標準為不低於15個月的臨時安置費,工業用房、商業用房和綜合用房的具體期限標準由各區、縣(市)政府規定。

生產經營者認為其停產停業損失超過上述標準的,由房屋征收部門與生產經營者共同委托依法設立的評估機構對停產停業損失進行評估,並按照評估結果予以補償。

停產停業損失補償包括因房屋征收造成停產停業產生的經營補償以及職工工資、生活補助等安置費用的補償等內容。

二十四、征收非住宅房屋,房屋征收部門不能提供周轉用房的,應按下列標準給予被征收人臨時安置費:

(一)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給予被征收人4個月臨時安置費;

(二)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給予被征收人自搬遷之月起至通知安置之日止的臨時安置費。

二十五、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門應與被征收人簽訂附生效條件的補償協議。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簽約比例不低於80%的,補償協議生效;低於80%的,補償協議不生效,房屋征收決定效力終止。房屋征收決定效力終止的,市或區、縣(市)政府應予以公告,並書麵告知被征收人、承租人。

二十六、被征收人數量和簽約比例按戶計算。對被征收人計算戶數的依據為房屋所有權證、不動產權證書、未登記建築認定意見以及其他合法有效的房屋權屬證明。

被征收人在同一征收範圍內既有房屋所有權證、不動產權證書或其他合法有效的房屋權屬證明,又有未登記建築認定意見的,未登記建築認定意見不單獨另計為一戶。

二十七、各區、縣(市)房屋征收部門應分別在房屋征收決定作出、征收評估委托合同簽訂、征收補償協議簽訂之日起7日內,將征收決定及征收補償方案、征收評估委托合同、征收補償協議報市房屋征收部門備案。

二十八、各區、縣(市)房屋征收部門應將房屋征收補償信息、征收業務審批監管納入全市統一的數字化管理平台,推進房屋征收補償工作的規範化、透明化、智慧化。

市房屋征收部門應加強對各區、縣(市)房屋征收部門征收數字化應用開展情況的督導,並定期進行評價通報。

二十九、本意見所稱的未登記建築,是指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不動產權證書或其他合法有效的房屋權屬證明的房屋。

高層建築是指總層數10層以上的住宅建築或者建築高度超過24米的非住宅建築。

三十、本意見自2023年2月11日起施行,由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負責牽頭組織實施。前發《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貫徹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若幹意見》(杭政〔2011〕40號)、《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杭州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範圍內未登記建築認定辦法的通知》(杭政辦函〔2013〕16號)、《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貫徹實施〈浙江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若幹意見》(杭政函〔2015〕125號)、《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明確國有土地上舊城區改建征收項目簽約比例的通知》(杭政函〔2019〕44號)同時廢止。


杭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1日

(此件公開發布)


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貫徹實施《杭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若幹意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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