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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號 002489647/2023-83274 公開分類 主動公開
發布機構 浙江省自然資源廳 成文日期 2023-09-11
文  號 浙自然資規〔2023〕14號 主題分類 礦產
有效性有效

浙江省自然資源廳關於貫徹落實自然資源部深化礦產資源管理改革若幹事項意見的通知

信息來源:杭州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發布日期:2023-11-27 09:40 瀏覽次數:

省地質院,各市、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各級礦業權交易機構:

為貫徹落實《自然資源部關於深化礦產資源管理改革若幹事項的意見》(自然資規〔2023〕6號)精神,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如下貫徹落實意見:

一、完善礦業權競爭性出讓

礦業權公開競爭出讓統一在浙江省礦業權網上交易係統中進行,進一步優化出讓流程,提高服務效率。出讓公告不得違規設置競買人限製條件,非油氣探礦權應對營利法人或者非營利法人中的事業單位法人全麵開放;采礦權應對營利法人全麵開放。

二、嚴控礦業權協議出讓

礦業權公開競爭出讓為常態,協議出讓為例外,礦業權協議出讓必須嚴格履行審批程序。符合部文件礦業權協議出讓要求,並且屬於《礦業權出讓收益征收辦法》(財綜〔2023〕10號)附《按礦業權出讓收益率形式征收礦業權出讓收益的礦種目錄(試行)》所列礦種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以協議方式出讓探礦權,在完成勘查工作後辦理探轉采手續。石灰岩、白雲岩、飾麵或條塊石材用的花崗岩、輝綠岩、大理岩、板岩等未列入《按礦業權出讓收益率形式征收礦業權出讓收益的礦種目錄(試行)》的礦種,由財政全額出資勘查,達到規定的勘查程度後,公開競爭出讓采礦權。

三、嚴格執行“淨礦”出讓

礦業權所在地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礦業權出讓的前期準備工作。省級出讓的礦業權委托所在地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做好前期準備、報請當地人民政府批準、出具交易委托、簽訂出讓合同等相關工作。礦業權所在地要進一步健全“政府負責、部門協同、公眾參與、社會監督”的“淨礦”出讓工作機製。“淨礦”出讓要避讓生態保護紅線,以用地用林有保障、無幹擾無阻礙無糾紛地順利進場施工為標準。

四、明確礦業權登記發證權限

省自然資源廳負責煤炭、煤層氣、鐵、鉻、銅、鋁、金、鎳、鋯、磷、螢石等11種戰略性礦產的礦業權登記發證。設區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部、省登記發證礦種以外的能源礦產、金屬礦產和水氣礦產的礦業權登記發證。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部、省登記發證礦種以外的非金屬礦產的礦業權登記發證。省內跨行政區域的礦業權登記發證權限由共同的上一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指定。礦業權登記發證事項按職責由相應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履行,審查通過後自行配號蓋章發證,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登記發證的,不得再行下放。省自然資源廳負責做好本行政區內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配號監測工作。許可證有效期依據出讓合同約定的期限確定,不得超過法規規定的上限。

五、明確財政出資地質勘查要求

各級財政出資地質勘查項目,不再設置探礦權,憑項目任務書或勘查合同開展地質勘查工作,其中省財政出資地質勘查項目,統一由省地質院組織開展地質勘查工作。項目任務書或勘查合同應包括地質勘查項目名稱、勘查礦種、勘查範圍、勘查單位、工作期限、工作任務、績效目標、綠色勘查及安全生產要求等內容。各級財政出資地質勘查項目要合理確定勘查範圍和勘查期限,非戰略性礦產,不得在生態紅線範圍內勘查,項目工作期限一般不超過三年。市、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及時將財政出資勘查項目錄入省域空間治理數字化平台地勘項目庫,接受監督管理。財政出資地質勘查工作完成後,依法彙交地質資料,符合探明礦產地標準的,納入國家出資勘查礦產地清單統一管理。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切實維護地質勘查正常秩序,依法開展地質勘查活動,嚴厲打擊違法勘查行為。

六、推進新的礦產資源儲量分類管理

在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和規劃、政策製定,礦產資源勘查、開采,資源儲量估算、評價,礦產資源統計和發布中,應當執行《固體礦產資源儲量分類》(GB/T17766-2020)和固體礦產、地熱、礦泉水等國家頒布的標準規範及《浙江省普通建築石料礦產地質勘查技術要求》、《浙江省礦區(礦山)三維地質建模技術要求》等技術要求。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嚴格按照《浙江省自然資源廳關於做好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工作的通知》要求,根據評審備案範圍和權限辦理評審備案工作,規範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工作。

七、強化事中事後監管

登記發證機關應定期清理過期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對有效期屆滿前礦業權人未按規定提出申請,放棄延續登記的,經核實後納入自行廢止礦業權名單向社會通告,並告知礦業權人,在自行廢止通告發布3個月後,予以公告注銷。上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加強對下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對下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不作為、履職不到位或違法違規配號發證責令糾正,造成重大損失和嚴重後果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本通知自2023年10月12日起實施,有效期與《自然資源部關於深化礦產資源管理改革若幹事項的意見》(自然資規〔2023〕6號)一致。《浙江省自然資源廳關於貫徹落實自然資源部推進礦產資源管理改革若幹事項意見(試行)的通知》(浙自然資規〔2020〕6號)同時廢止。其他文件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執行。

浙江省自然資源廳

2023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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